Re: [新聞] 8歲男童欺負同學 老師拿BB槍嚇他被判刑
※ 引述《yukihira (△_△▲)》之銘言:
: 被診斷出罹患過動症的8歲陳姓男童,因情緒控管能力不佳,讓安親班杜姓老師很頭痛,: 杜男為了管教男童,竟拿BB槍作勢攻擊陳童,還恐嚇他:「你再用拳頭去打別人的桌子,: 我就用拳頭去打你」,媽媽心疼報警,杜姓老師被法官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恐嚇危害安: 全罪判拘45天,得易科罰金。
對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三七七號刑事判決」之內容,怎似乎有「一直改供述」的感覺(雖然有部分是一致的)...
摘錄如下: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調查階段時的說法:
其並未碰觸、體罰被害人,多是言語提醒、威嚇,會因提醒被害人成效不彰而管教言語升級,從提醒變成言語嚇被害人,例如:會先用物品敲其他東西,目的是要嚇被害人,制止被害人行為。BB槍1支是沒收同學的,1支是要獎勵喜歡該物的同學而購買的。112年3月初,因被害人有請假一段時間,是需要補學校、補習班作業,其發現被害人又開始不想寫作業,擔心影響別人,故曾有拿沒收其他同學的BB槍(有裝子彈)拿起來射門口,目的是要嚇被害人,但未有直接射到被害人。另一次被害人一樣不寫作業,其是與被害人站在補習班門口,其持BB槍往隔壁鄰居家地板射,BB槍射擊聲響是大的,被害人應有嚇到。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調查時的陳述書內容:
被害人會無緣由大力踹或打黑板,驚嚇到其他同學,我問他緣由,他會說就不開心想大力踹,我說這樣嚇到很多人,他就回嚇死最好,我就旁邊有鑰匙、水壺(沒收學生的BB槍)拿起來作勢要丟他,說那我現在不爽也想拿來打死你可以嗎?被害人回答說不可以,我就說沒錯,當然不可以,所以你也不應該如此,你看我剛要對你這樣也是不行的。
三、警詢階段的說法:
我有跟被害人外婆反映被害人會欺負其他女同學,但是都沒有得到正面回應。被害人有一次在補習班踹別人桌椅,我為了要制止他的行為,我就對他說:「外婆再跑來跟我講,或是跑去跟警察講,我就用這樣的力氣踹你,你再用拳頭去打別人的桌子,我就用拳頭去打你」。被害人在補習班内,他容易去拍桌子、踹學生正在坐的椅子,算是補習班的問題學生,為了制止他的行為,所以我曾經有拿BB槍、水壺、鑰匙作勢要打他,但是沒有真的打到人。
四、偵訊階段的說法:
111年9月至112年3月間,我有說「外婆再跑來跟我講,或是跑去跟警察講,我就用這樣的力氣踹你,你再用拳頭去打別人的桌子,我就用拳頭去打你」等語,但我沒有真的打他。我跟被害人講這段話時我有打電話跟他外婆說他剛才又欺負別人,但他外婆也沒有把他帶回去。我111年9月開始教導被害人,被害人會欺負其他小朋友,小朋友都來跟我反應,我一再跟他說如果你再欺負人家我一定會K你,我跟家長討論過很多次。我只是拿鑰匙作勢要戳他、嚇唬他。我警詢時稱曾經有拿BB槍、水壺、鑰匙作勢要打被害人約發生2、3次,有時是拿BB槍、有時拿水壺或鑰匙,都在111年9月至112年3月他離開補習班之間。
五、法院準備程序階段的說法:
我有講「外婆再跑來跟我講,或是跑去跟警察講,我就用這樣的力氣踹你,你再用拳頭去打別人的桌子,我就用拳頭去打你」,但我是要舉例給被害人及被影響的同學聽,被害人回到座位上之後,我跟他們講說打人是不對的,如果我用跟你一樣的力氣打你之後再跟你道歉,這樣也是不對的。如果改天你去打國中生,國中生跟你道歉或跑去報警,或叫你外婆來,你也不會接受。這件事情發生很多次。我有說如果我用跟你一樣的力氣去打桌子或打別人再跟你道歉,你一樣不會接受等語。被害人有以鉛筆盒、水壺、鑰匙、玩具槍、美工刀作勢攻擊其他補習班同學,我確實有跟警察講我有持BB槍、水壺或鑰匙等物品作勢攻擊被害人,我跟他說這是舉例,我要求他跟其他同學道歉,這個拿東西打別人的行為是不對的,因為每個人都會被你嚇到。我是當全班的面說你不能有這樣的行為,什麼樣的行為我有學給被害人看也給全班看,說不能有這樣的行為,這樣做都是不對的,要跟被打的人道歉,我也跟全班講說不能再發生這種事情。
六、法院審判程序階段的說法:
我有跟被害人外婆講過幾次你的小朋友會打人,我快受不了了,我沒有要收,但他外婆說不想換補習班,因為這邊老師人比較好。我不是跟被害人講「外婆再跑來跟我講,或是跑去跟警察講,我就用這樣的力氣踹你,你再用拳頭去打別人的桌子,我就用拳頭去打你」,我是說你打完別人去道歉跟我打完你跟外婆道歉都是不對的,兩者不完全相同。我當天是站在講桌上,我叫全部的人坐好,當全班的面講,不是單獨對他講,我舉例跟他說,如果你再欺負別人跟人家道歉,跟我現在故意欺負你、揍完你,外婆報警或是我再跟外婆道歉,都是不對的等語。本案我被(社會局、教育局)訪談的部分就是檢察官所說111年11、12月,和112年3月間的2次爭議事件。111年11、12月間這一次我有拿鑰匙,其他東西我忘記了,因為我在教他的時候講台上有什麼東西我就會拿起來舉例,有可能不只那些,說不定還有拿其他東西起來舉例。112年3月初BB槍那一次是他不想寫作業,我就叫他去旁邊讀書休息,休息回來之後他就忽然踹旁邊的人桌椅,接著拿鉛筆盒起來想要丟別人,我就把他抓到前面說你這樣隨便拿東西丟都不行。我說沒收的那支槍我拿來丟你可以嗎?我是把他叫去櫃檯外面的騎樓講,我拿BB槍說這樣也不行,每次講都講不聽,已經要月考了。我拿起BB槍時是反著按,對下面,所以有發射到掉出來,射門口就是在補習班門口射向鄰居家的地板,拿BB槍只有1次,單獨對他、教他只有BB槍那1次在門口,其他次不管是拿鑰匙、水壺、手機都是在教室,他坐在台下,我只是舉起來說這個不行。
但被證人反駁道:
七、庚○○在審判階段的說法:
111年9月至112年3月間我是上開補習班的學生,被害人是我同學,我好像有聽過被告跟被害人說「外婆再跑來跟我講,或是跑去跟警察講,我就用這樣的力氣踹你,你再用拳頭去打別人的桌子,我就用拳頭去打你」,被告是在班上對著被害人講的,但我不記得當時發生何事導致被告這樣講。
同時曾詰問:
庚○○:
有一次畢業的高中生書包被我沒收一支BB槍丟在櫃檯,被害人拿美工刀要對國小生揮舞時,我說這個很危險不行,我拿那個來砸你也可以嗎,但是過程中有一個BB彈掉出來,你們回去座位時,我是否有當著全班的面說這個危險的東西都不行?
丙○○(被告):
有。
八、甲○○在審判階段的說法:
被害人情緒控管不好,情緒來了會拿身邊的東西亂揮,111年11、12月間我有在場看到被告拿鑰匙作勢要戳被害人,被告拿鑰匙、水壺起來說不要拿這些東西亂揮,我覺得那是教導,被告是對被害人講,但也有很多小朋友在那邊,所以也算是對大家講。
同時曾詰問:
乙○○:
有一次我沒收高中生的BB槍,被害人在櫃台拿美工刀揮舞,我說拿美工刀是危險的東西,包括我沒收在櫃檯的BB槍也是危險的東西,你拿來丟別人、這樣舉起來人家會被嚇到,其他小朋友也不能做這種事,我有當全部小朋友面講一次。你有無印象?
丙○○(被告):
有。
這些看來,幾乎都是「不當管教」的象徵(且法院判決也提到這個關鍵),且按公約而言也無法施以體罰或過激之任何行為
否則家長見此應不會感到心疼,甚至報警對教師提告了...
順帶一提,判決另有提到:
一、成年人對兒童故意犯罪,加重其刑
二、曾犯過其他罪(一零九年的毀損罪,合併有期徒刑七月,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 因侵害法益類型不同,且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及被害人也不同,因此不加重 其刑
這樣還能繼續當教師,感覺上應是不可能留下什麼美譽、污名反而會被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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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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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扯,教育學分白修了
有沒有懶人包 這麼長誰看得完
這還好吧,這判決內容算少了XDD
教育學分對處理反社會人格的學生有用處嗎?
在處理特殊學生有用處嗎?理論和實務之間是
有很大差距的
說話說因材施教,但有的是廢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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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長期照顧99歲失智父 貧病女5刀了結尋解判決書在這,有興趣了解的可以看看 從法院的判決書看來,法官判16年的原因是吳女一直不肯認罪,誣指證人乙可能是本案之兇嫌,犯後態度不佳, 也不認為他在犯案當時有精神失常的精況。而吳女之前也有家暴老翁的記錄 108年3月間,被告曾因向被害人索取藥物,經被害人拒絕,被告憤而持煙灰缸毆打被害人 之頭部,並與被害人互毆,致被害人頭部縫數十針,被告則因該事件住進高醫精神病房;52
[討論]睪耳宣高爾宣 (原文網址: ) 高爾宣在萬芳高中高二升高三2014年7月時,跟一群同班同學出去宜蘭,和另外兩位同學強 脫其中一位同學全身衣物,把整段過程和被害人裸體拍下來,九月開學後在同學間不斷流傳 影片,嘲笑被害人性器官特徵,被害人在過程中不斷要求高爾宣刪除影片不要再傳給其他同10
[情報] 釋字789號解釋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證據能力解釋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 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8
Re: [新聞] 北海道11歲少女惡作劇丟BB彈 雙親登門陪道歉卻遭刺殺有認識的人實際去法庭旁聽完整初審經過,可以稍微補充 初審是去年底經由裁判員(國民法官)審判,根據檢察官求刑判了最高的25年有期徒刑 後來被告向札幌高等法院上訴,目前應該還沒有結果,不知道為什麼這個時間點被台灣新 聞報出來 ※ 引述《wcpsgb (故事師)》之銘言:8
Re: [新聞] 上了一課!統神Call in挑戰苗博雅 數萬人在線驚:被阿苗大議座是不是在公開豪洨阿 目前法律只有規定遮隱性侵受害人資料 而不是不公開性侵案件的判決書 【本刊訊】司法院自明(99)年1月起,於院外裁判書查詢系統,透過電腦自動判斷及人工 處理遮隱當事人個人隱私資料之雙重作業,就各法院性侵害案件之裁判書全文,先行遮隱足8
[問卦] 有鄉民還記得奪槍殺歹徒判三年嗎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看過判決書真覺得被害人的前途被那些法官害死 被害人搶走歹徒許大坤的槍枝之後 最後真正會造成被害人開槍打死許大坤的原因是1
Re: [新聞] 長期照顧99歲失智父 貧病女5刀了結尋解判決全文: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解釋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 旨在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為訴訟上採為證據之例外與最後手段,其解釋、適用應從嚴為之。 法院於訴訟上以之作為證據者,為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蒙受潛在不利益,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 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在證據評價上,法院尤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之真實性。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意旨均尚無違背。
爆
[問卦] 橘子人間蒸發真的沒鬼?爆
[問卦] 只有我覺得橘子應該出面講一聲嗎??爆
[問卦] [♥]Jisoo生日快樂!幸福指數103%☺★☆♥37
[問卦] D卡隨便留個言 衛生局就可以罰20萬==?爆
[問卦] 檢方這波操作是不是大獲全勝42
[問卦] 憲法不是保證人權至多羈押四個月?51
[問卦] 我們該如何表達憤怒?62
[問卦] 欸!怎麼沒有人上街遊行抗議了?31
Re: [問卦] 只有我覺得橘子應該出面講一聲嗎??39
Re: [新聞] 媽媽嘴咖啡逆風批押柯 經驗談:不找證據55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雙手上銬」走上囚車 下一30
[問卦] 蛇年生的小寶寶可以取什麼綽號?39
[問卦] 搭到要維修的737MAX該怎麼調適心情25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4人再遭羈押禁見!北院說明46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雙手上銬」走上囚車 下一X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雙手上銬」走上囚車 下一96
[問卦] 兩次裁定到底多了什麼事證?22
[問卦] 持有空氣槍(購自生存遊戲店)有犯刑法嗎15
[問卦] 有戰國策的卦嗎73
[問卦] 台灣社會如此分裂極化還有能力抗中嗎55
[問卦] 我們國家是不是只友善詐騙犯??42
[問卦] 到底為什麼非要這樣對待好人60
[問卦] 認真問,是不是有人帶頭你就會上?13
Re: [問卦] 橘子人間蒸發真的沒鬼?27
[問卦] 貪污醫生竟然可以毀滅整個國家?!49
[問卦] 老沈會不會真的掛在看守所啊?89
[問卦] 明明就沒證據為什麼ptt一堆人喊貪污啊?4
Re: [問卦] 只有我覺得橘子應該出面講一聲嗎??9
[問卦] 橘子會不會已經死了?10
Re: [問卦] 只有我覺得橘子應該出面講一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