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痛批館長「裝傻賣台聽任中共擺布」周玉蔻
※ 引述《zaonoort (垃圾優逼西 看你多會抓)》之銘言:
: 張柏源 綜合報導
: 網紅「館長」陳之漢日前往中國上海,展開一場自詡「和平之旅」的直播行程,今(15): 天將啟程回台。對於自己在中期間到處以浮誇言論吹捧中國、貶低台灣引起議論。館長昨: 天指稱,這次目標達成了,非常成功轉移大罷免的焦點,讓所有人把炮口都對他,回台灣: 肯定會出事,他說:「大家磨刀霍霍等著宰我」。對此,資深媒體人周玉蔻表示,這是中: 共設計的一種台灣人出賣台灣的最新型認知戰劇本,陸委會等相關單位也應該追蹤調查他: 有無觸法加以制裁。
先設想陸委會的反應:
一開始既然已經主張「館長既然堅持要去,我們只能祝福他」,如今卻因為疑似在中國「跪舔中共」,而要開檔調查,這說沒有違背初衷,沒人會信!
只是要想像會迫於壓力而啟動程序,不能說不天真
而且「大罷免」的注意力,到現在還進行得很火熱,不至於會因為館長在中國的行為,而讓士氣備受打擊
因此還不如從別的層面考量,不應只是想無謂的前因後果...
: 噓 BlueBird5566: 這咖怎麼還沒關進去 223.137.165.8 06/15 12:04: 貪污圖利犯進去土城了 嘻嘻
如果是指早前夥同蔡玉真犯個資法、誹謗罪的案件,目前查到的是:
一、曾一度限制出境、出海,但經抗告後已被撤銷
二、該案已進入第二審上訴
參照「台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抗字第二七零一號」刑事裁定的說明
如下:
原裁定固以被告二人均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其等又有一定社會經歷及充足之資力,而趨吉避凶乃人之常情,畏罪逃亡規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裁定限制出境出海。然本院考量被告否認犯罪乃本諸不自證己罪之訴訟權益,尚不得憑此逕為發動強制處分之依據;又其等雖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在案,但其等所犯之加重誹謗罪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並非屬強制辯護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相較其他類型犯罪而言(如販賣、運輸毒品、槍砲、貪污等罪),尚非甚重,再審酌被告二人自偵查起,歷次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期日均遵期到庭,其等均未曾有因案通緝之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
況且,告訴人張淑娟於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後,被告周玉蔻、蔡玉真均雖有多次短期出國之紀錄,有被告二人之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在卷可查,然其等歷次偵訊及審判期日始終遵期到庭,且被告周玉蔻亦有向檢察官陳報返國時程,並無發生檢察官所定偵訊期日遲誤不到之情事,卷內復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二人有逃亡之動機或舉措,客觀上要難遽以其等經原審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即遽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原審僅空泛以被告二人具有一定之社會經驗及充足資力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然並未論述有何事證足以證明被告二人以如何之社會經驗及資力因此將滯留他國不歸之關聯性及可能性存在,亦未說明本案有無其他替代方案仍得以續行審判或執行。則原審於本案宣判日逕對被告二人諭知限制出境、出海,顯有未洽,本院審酌卷內被告二人歷次到庭之情形及其等涉案之情節,認被告二人若有出境之正當理由,應於預訂機票、船票七日前先向本院陳報出境及返國計畫與時程,並應於返國入境後七日內再行向本院陳報,已足替代限制出境、出海,為適當之處理(本訴訟案件業經上訴繫屬本院,由本院以一一三年度上訴字第六七四五號審理中)。
綜上,抗告理由指摘原裁定有所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又原裁定係原審依職權所為,非依當事人聲請,並無發回之問題,併予敘明。
因此看起來,短期內至少還不用服刑
但如果妨害名譽部分已經確定(不得上訴第三審),則還是要立即執行、不容有任何遲疑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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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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