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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zeuswell 是準版皇預備犯 州官放火現行犯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zeuswell 是準版皇預備犯 州官放火現行犯作者
PReDeSTiNeD
(曌)
時間推噓 5 推:7 噓:2 →:13

【天道盟會長之死1】「二林皇帝」命喪友人告別式 前國代揪鬼見愁凶殘復仇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21225soc007/
https://i.imgur.com/g2bzogy.png

我敢說現在網路上就是找不到上面這照片
因為上面那段[這不是zeuswell]是我加上去的
廢話那網路上當然找不到
https://i.imgur.com/aqUSHqs.jpg
政黑點:習近平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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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1.103.196.222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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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619200212/27 00:04你還好嗎?真的不舒服要早點就醫喔

jack619200212/27 00:05以前看到綠狗我都是直接嗆,你的話我不忍再嘴,要保

jack619200212/27 00:05重內

Fallenshit12/27 00:06不要自爆啊,這篇沒40字

要我生40字妳以為很難嗎?

Fallenshit12/27 00:07怕你忘記又坐黑牢啊

DrGun12/27 00:07Hail Hydra!

https://i.imgur.com/aqUSHqs.jpg

Fallenshit12/27 00:08

dayend12/27 00:17.....你依然保持著我看不懂的實力^^”

我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在檢察機關工作過 我就問妳司法裁判書妳看得懂嗎? 同樣也是看不懂嘛對不對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益世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方伯勳律師 陳重言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益世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 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 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 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 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 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 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其他關於羈押事項及第93條之2至第93條之5關於限 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林益世因涉犯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重大,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 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09年4月1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自109 年12月16日、110年8月16日、111年4月16日起,各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  ㈡茲前開期間即將於111年12月15日屆滿,本院審酌相關卷證,並給予檢察官、被告及 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本院雖係以被告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 犯恐嚇得利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2, 000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300萬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檢察官不服,以被告所為係涉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現繫屬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7號案件審理中,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仍屬重大,所犯為法定本刑為無期 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參以一般人趨吉避凶、 畏懼重罪審判、執行之正常心理,客觀上被告畏罪逃亡,以規避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 ,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又審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學經歷、經濟能 力、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及其所為造成法益侵害之程度等因素,權衡國家 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 制之程度等各情後,認如僅以責付、限制住居、增加具保金額等方式,均不足以排除被告 出境後滯留不歸以規避刑責之可能,認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111年 12月1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https://i.imgur.com/aqUSHqs.jpg

 

※ 編輯: PReDeSTiNeD (121.103.196.222 日本), 12/27/2022 00:23:44 ※ 編輯: PReDeSTiNeD (121.103.196.222 日本), 12/27/2022 00:24:44

galium12/27 00:30我覺得...你真的要多到外面走一走,多與人互動會比較好...

https://i.imgur.com/S7kD0dW.png

妳會不會想太多 我們朋友這麼多 為毛網路上總是會有人喜歡指教別人該如何過活呢? 妳賴有像我們這麼多人在敲再來說好好去外面走走交遊廣闊

Fallenshit12/27 00:45好的

galium12/27 00:45痾...一堆群組累積那麼多訊息 表示根本沒在跟你聊欸....

你覺得我這種很囍歡串門子的會難以隨時插入話題嗎?

heybro12/27 01:31額… 群組累積這麼多通知不就代表你沒參與?

heybro12/27 01:31幫qq

怎麼樣你們都有話 騎驢戰法 我就說隨便我都能插話啊

dayend12/27 01:51我剛好有台大法律文憑,父親退休法官,依然看不懂你的文,

dayend12/27 01:51抱歉捏!

※ 編輯: PReDeSTiNeD (121.103.196.222 日本), 12/27/2022 04:51:08

heybro12/27 06:38隨便都能插話不就自證你前面沒插沒參與

heybro12/27 06:38還是那句,幫qq

mingchei12/27 08:33群組當朋友,QQ

chang1248w12/27 09:44Qq

orz123412/27 09:46群組當朋友…不忍

seal99812/27 10:54不要浪費醫療資源,過年去日本樹海渡假放鬆吧

TWTP201812/27 11:23慘了..方丈為人很小氣的..https://youtu.be/ZzVCk_KzyF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