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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詛咒 ? 恐嚇? 傻傻分不清楚?

看板Gossiping標題[問卦] 詛咒 ? 恐嚇? 傻傻分不清楚? 作者
CF661020
(秋風之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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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啦,

有人說某工程師去吃雞鴨飯是恐嚇

但是

一、法條依據: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害,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成立要件(構成要件)
要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需符合以下幾點:

1. 有加害他人法益的表示(即恐嚇內容)

必須是「明示或暗示」要對他人造成傷害,例如:

要殺你

要打你

要讓你社會死

要燒你家

這些「加害」的內容必須涉及: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大法益)

2. 足以使人感到「恐懼不安」

判斷基準為一般人是否會因此感到害怕、安全受威脅。

並不以實際造成損害為必要,但被害人需主觀感到安全受威脅。

3. 必須「致生危害於安全」

意指被害人因恐嚇而有心理上的不安、恐懼感,使生活或行動產生改變。

若是玩笑、無實質威脅,通常不成立。

4. 主觀上具有犯意(故意)

行為人必須是故意恐嚇對方,而非開玩笑或不經意言語。

三、不成立的情況(實務上常見)

明顯玩笑話、不具威脅性:

如朋友間戲稱「不來我家就打你喔~」通常不構成恐嚇罪。

法律行為的警告,不算恐嚇:

如「你再這樣我就提告你」、「我會報警」→ 屬於依法行使權利,非恐嚇。

缺乏危害安全的事實或被害人未感不安者

即使語氣不好,但未造成實質恐懼,法院可能認為構成要件不該當。

四、其他相關條文(補充)

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一般性恐嚇
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罪 恐嚇行為是為了取財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輕微恐嚇、不構成刑責者 可罰鍰處理

結論簡要整理
要件 說明

加害意思 有加害他人法益之言語或行為

具體內容 明示或暗示要傷害生命、身體、名譽、自由、財產

造成不安 被害人主觀上感到恐懼、客觀上有安全威脅

故意 行為人非出於玩笑、過失,而是有意圖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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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又有個判例

「罐頭塔詛咒老師」案(高雄地院109年簡字第1015號)

一名學生以 罐頭塔+輓聯卡片 (寫「敬悼…西方極樂」)送給老師,

被認定是 明示要老師「去死、不得好死」,使對方 心生畏懼。

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 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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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嚴格來說,黃國昌是不是很大氣? 都沒有告那些幫他做輓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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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單純、簡單、平凡』就是幸福,懂得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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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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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boombee 07/04 10:07黨說有罪就有罪

a7788783 07/04 10:08惹到黨還想沒事啊?

sturmpionier 07/04 10:08黨說了算

sted0101 07/04 10:08狗說的算

gensokyo 07/04 10:08檢察官都有被害妄想症不行嗎?

yumika 07/04 10:08好了啦 結論就是莫須有

sturmpionier 07/04 10:09https://imgur.com/a/sZcxpPM

ImBBCALL 07/04 10:09現在法綠都在這樣涵攝的。不要笑

sturmpionier 07/04 10:09馬才是最大氣的 要是當初用現在民

sturmpionier 07/04 10:09進黨的標準監獄已經爆了

yumika 07/04 10:09恐嚇柯文哲看看會不會被抓

freedom77 07/04 10:10重點是 有需要羈押嗎

freedom77 07/04 10:10而且他不是自首嗎

dylan007 07/04 10:11批評朝廷 是要殺頭的

Mathematica 07/04 10:18不知恐嚇了什麼 沒有害死人的話幹

Mathematica 07/04 10:18嘛要償命 這樣就抓人八成是心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