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查無一槍斃命證據 下周延押柯文哲
※ 引述《biostar (澎湖小雲雀)》之銘言:
: : → magamanzero: 你們說得都不算 去找行政法院好嗎 60.248.126.193 10/23 17:
: : → magamanzero: 就某鄉民說的不是上行政法院就好了? 60.248.126.193 10/23 17:
: : → magamanzero: 為什麼不去行政法院打呢 笑爛ww 60.248.126.193 10/23 17:
: : 推 qweertyui891: 為什麼可以跳過行政法院,請青腦大 123.0.236.5 10/23 17:
: : → qweertyui891: 法官開示 123.0.236.5 10/23 17:
: : → qweertyui891: 退萬步就是繞過法院就是了? 123.0.236.5 10/23 17:
: : → magamanzero: 行政法院被看沒有 就所有人都跳過 60.248.126.193 10/23 17:
: : → magamanzero: 不過現在行政法院也不想參加吧 怕豹w 60.248.126.193 10/23 17:
: 行政訴訟法
: 第 5 條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
: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
: 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
: 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
: 行政處分之訴訟。
: 所以行政法院只處理"民"告"官",不處理"官"非法圖利"民"。
: 圖利罪是刑事罪,當然由刑事法庭認定,李述德圖利罪被判九年,
: 都是刑事法庭,哪來的行政法庭。
補充一下另件實務案例。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57號刑事判決(公務員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圖利特定人):行政機關對其職權範圍內專業性事項所為之決定,雖有判斷餘地,惟地方自治機關處理自治事項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此項違法與否之爭議,固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然就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縱以行政處分爭議為斷,刑事法院仍應依職權自行判斷,不受行政爭訟程序之拘束。」
好了,以下開放文盲雜草噓文XDDD
--
先幫補血
不過看起來就是最高院判例無視行訴12
不然高院這個說法的法源依據在哪
*最高院
目前關於京華城的容積獎勵似乎尚無行政爭訟程序啊!如果有人開啟程序,那刑事法院才 應該停止審判,更何況刑事都還沒起訴。
※ 編輯: guanquan (42.76.168.225 臺灣), 10/25/2024 15:01:17 ※ 編輯: guanquan (42.76.168.225 臺灣), 10/25/2024 15:02:01倒果為因了吧,先說京華城哪裡犯法,如果沒
有犯法為什麼會有行政訴訟
應該說這種涉及行政訴訟的法立的不明確
現在問題是實際上地院根本也不確定20%獎
現在檢方直接跳過證明京華城犯法這塊直接壓
人了
勵容積有無違法,才會一直想找金流
你少了前面一段吧 很會
導致法官可以自己造法 民訴那邊關於行政處
檢方也是理虧才一直避談20%有無違法
分是否要經過行政訴訟好像就跟行訴那邊的
法條有衝突 一邊寫“得” 一邊寫“應”
前面一段說法官可推翻可是要合法適當
但刑事訴訟也沒文字衝突的樣子 不然套京華
城案說法 你拿得出刑事庭可以自己判定行政
處分合法與否的法源依據嗎?
是最高法院說可以,又不是我說的。我看起來像最高院法官嗎XD 但的確我在那份判決書 中沒看到刑事法院可自行判斷的法源依據。我國最高法院一直以來的通病就是說理很簡略 ,甚至完全沒有推論過程。看過幾份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後真的感覺兩邊程度差太多了 。
沒有的話 那第一次羈押理由寫爽的?
這篇就故意不寫前一段呀,很會斷章w
人家就明明就寫了560+違法
今天爭議的中心就是560+有沒有違法
有才有後續圖利問題 這就行政法院
所以你要怎麼繞過行政法院判圖利?
這是上級監督機關已經認定的情形?
完美展現鳥腦
通常蹲圖書館的法律人都很偏激 自以為
是
講白話一點啊
鳥腦自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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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應該沒人當公務員了吧 無一槍斃命證據 都敢羈押 要弄你很簡單 找個罪名你都得死9
那個 現在是不是要押好押滿啊 偵查中押滿 一審、二審、三審也押到滿 時間不夠到2028在更審發回重押3
簡單來說就是找不到收賄的直接證據 之前先用USB小沈1500 帶風向兩個月 知道這招沒用了 現在改用政治獻金8
媽的太惡心了 這啥小政府 沒證據在哪裡關阿北 明年縣市長沒有白 我要投給藍 看到綠色就反感 --4
48 : 天,因檢方一直未能掌握柯收賄「一槍斃命」具體事證,預計下周向台北地院聲請延押 柯 : 2個月,繼續追查柯涉嫌收賄金流及證據。 : 最早收押的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因羈押期限將滿,檢方22日已向北2
有一天,全世界要選出最厲害的警察。 決賽時只剩美國、中國和台灣三國 考題是放一隻小白兔進一座大森林 比賽誰能在最快時間找出目標(小白兔) 首先,美國FBI上場了20
問一下 單純問司法程序 假設國家用A案羈押一個人 2個月沒什麼結論 那繼續延押2個月 確定沒有再放他出來.. 然後一個星期後1X
中國人的報紙 又來假借媒體第四權作為掩護 實則發送指令 要這些在台灣的內應 在這樣的報導下 發號施令 群起汙衊與攻擊本國的司法體系 有不滿 有犯法 就去檢舉司法承辦人員 就是年少不好好念書 才會去做記者X
中時報導沒有證據的來源也是檢方嗎? 這時候的媒體又變成可信的了? 沒有金流沒有證據 即刻釋放柯文哲爆
我只是覺得很好奇 我們先從台灣是民主國家的角度來討論好嗎? 民主國家最重要的精神是什麼 很簡單嘛 人權自由 對吧 換句話說 你要限制人民人身自由 一定必須有非常強烈的證據 不然只要懷疑你就可以把你關起來 那絕對是獨裁國家 這點應該連綠鳥都同意? 襪幹勒 垃圾北檢操你媽的什麼垃圾東西
爆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這裡分成程序違法部分、還有實體濫用部分 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 : 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 : 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這裡的3.牴觸上位規範就是實體違法部分,今天京華城案件最大的爭議就是「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到底有沒有牴觸「都市計畫法」,所以北市府對於此實體部分認定,目前就是尊重法院有關適法性的見解。76
Re: [新聞] 曝柯文哲被押前曾說這話 黃國昌回憶裁定出爐心境精神科三本柱之一的蘇偉碩 ,發文說檢察官江貞諭、綠色法官呂政燁, 將京華城自己花錢買來的移轉容積168%都算成不法利益 ,只為了「限期羈押」 ==64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噓 waynecode: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61.231.35.207 09/16 02:18 → waynecode: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 61.231.35.207 09/16 02:18 → waynecode: 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 61.231.35.207 09/16 02:18 → waynecode: 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 61.231.35.207 09/16 02:18 → waynecode: 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 61.231.35.207 09/16 02:1835
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我台大法研,台大土博,副修電機資訊,夠資格說人法盲了吧! 來看看幾個典型法盲的言論: 1.因為,公務員濫權,要變成刑法,必須有人受害!而所謂圖利罪,就是沒有啊! =================================== 刑法法益包括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圖利罪侵害的是國家法益33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讓我來嚐試回答這問題 北市府的新聞稿寫得很巧妙,想當然是出自法務之手 這牽涉到行政法裡面的:1) 不確定法律概念;2)判斷餘地;這二個基本原則的應用 上面的概念對行政法院法官是基本功,但民刑庭法官就不見得,因為就不是他們的專業,就好像同樣是醫師,皮膚科醫師不懂胸腔外科在幹嘛一樣,更何況這也不是刑事庭的職掌。 對於判斷餘地,實務上常採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64號判決見解:「按人民對行政機關根據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成之行政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訴訟權之精神,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對該行政決定之合法性,為全面之審查。僅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13
Re: [新聞] 蔣萬安說了!京華城容積變更符合程序 合阿肥只是好奇啦,純法律面而言,我國法院審判權(民事、刑事、行政),互不干涉,也 不受其他審判權法院認定的拘束。 京華城給容積的行政處分是機關做的,有沒有違法要不要撤銷原處分應該是行政法院的權 利。 現在羈押的法院是刑事法院,刑事法院理論上只能判有沒有罪,就算認定有違法圖利,如X
Re: [新聞] 查無一槍斃命證據 下周延押柯文哲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 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4
Re: [新聞] 獨家/挺柯派稱圖利要件「違背法令」屬這根本是法盲的說法,首先們看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怎麼規定的 第 12 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也就是說只有犯罪行為是以違法行政處分為前提者,才有行政爭訟程序先行的問題, 但圖利罪的前提要件是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5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三 : 的容積率不得超過560%(此為上限);但是560%上限不包含第十一章的容積獎勵,容積獎勵 : 放寬是另外計算的。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 第79條, : 建築基地只要符合第79條所述的五個條件去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就能放寬容積和高度限制3
Re: [討論] 關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相關話說103年台上字第 757 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 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 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又行政機關對其職權範圍內專業性 事項所為之決定,雖有判斷餘地,惟地方自治機關處理自治事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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