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幹你娘 在台灣殺兩人出來繼續殺人喔
※ 引述《seabox (呂雅筑)》之銘言:
: 幹你娘這國家還有救嗎
: 兩年前新北市一名陳姓保全,
: 在超商門口看到同業,疑似想挖角對方遭拒絕
: 然後就把人打死
: 前科
: 包括1984年就曾犯殺人罪入獄,
: 1994年也曾犯下傷害致死罪,
: 卻在出獄不到5年後,
: 又犯下殺人重罪殺死了第三人,
: 因此判他無期徒刑三審定讞,褫奪公權終身
: 三小 這國家是怎樣?
: 殺第一個就斬首示眾
: 就少兩條人命了
上一個姓「陳」的,在家暴殺人案中還能被判無期徒刑
看了第三審判決書,沒有實質審查是否符合得判處死刑的情況,且還援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的老套言辭,作為駁回的理由: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 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 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陳彥翔有如其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家庭 暴力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既、未遂各一罪)、殺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等犯 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被告對直系 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
而談回這一案,目前只知道的說法是「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而檢察官方面在第二審沒有提起上訴,因此不能主張死刑。
另外在判決行程方面:
案號 判決日期
高等法院 113國審上重訴3 113/11/06
最高法院 113台上5251 114/02/13
目前感覺到了快刀斬亂麻、速戰速決之意
因此大概可以推斷,多數法律審法官都是挺「廢死」,無論怎樣想都會拒絕處被告死刑的類型(不管是否符合「情節最嚴重」)
進而不受公眾輿論壓力所影響...
順帶一提,「累犯」審酌部分,第二審提到:
查本件檢察官於原審審理中就科刑資料調查證據時,已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68號卷宗,並進而具體說明該恐嚇危害安全卷宗與本案累犯之待證事實有關,以及釋明其執行完畢日期,足以證明被告前於109年3月31日因持刀追趕另案被害人而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155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11年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可見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已為主張且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被告上開執行紀錄,經原審審理時依法調查及辯論,足認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另原判決理由欄說明:考量被告再犯本案犯行之時間係在前案執行完畢之3年內,時間相近,且前案為持刀追趕另案被害人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屬殺人實害發生前之危險行為,與本案殺人罪質具有關連性,堪認被告對前案之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有一再違犯之惡性,並無不宜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情事。因認其所犯以累犯加重其刑,不致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所指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之旨,惟依刑法第64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規定,死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故就被告本案所犯殺人罪,僅就刑法第271條第1項法定本刑中之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等語,與本院前開關於累犯部分之認定相同,所適用之法律亦無任何違誤。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主張檢察官對於本案是否成立累犯,未盡負主張及實質舉證責任,且嚴重侵害被告之防禦權,及前開恐嚇危害安全罪案件與本案罪質不相當,被告不構成累犯云云,並無可採。
檢察官既然沒有任何「雜念」,只能說這結果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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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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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恐龍拼命幫殺人魔找生路
爆
首Po幹你娘這國家還有救嗎 兩年前新北市一名陳姓保全, 在超商門口看到同業,疑似想挖角對方遭拒絕 然後就把人打死 前科![[問卦] 幹你娘 在台灣殺兩人出來繼續殺人喔 [問卦] 幹你娘 在台灣殺兩人出來繼續殺人喔](https://i.imgur.com/FvwuU7J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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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台灣 法律跟法官阿 在其他國家早就立馬槍決了 誰還給你拖這麼久 尤其是對岸 ,媽的敢犯大罪 ,立馬槍決 誰還跟你托這麼久,然後釋放X
台灣廢死歷史就是國民黨開始的啊0.0 兩公約入法誰幹的?國民黨 唯一主張公開支持廢死的法務部長:馬英九的王清峰 民進黨支持廢死?![Re: [問卦] 幹你娘 在台灣殺兩人出來繼續殺人喔 Re: [問卦] 幹你娘 在台灣殺兩人出來繼續殺人喔](https://i.imgur.com/Ls1FI3J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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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時候看到這些新聞,都會很生氣。 但是,我覺得既然“廢死”,不容易改,那為什麼不修改刑期呢?盡力做能做到的事情,而 不是一直吵這個議題,結果到最後,完全沒改變。 目前至少,立法院的立委中,國民黨佔多數,應該可以改改法律。 我不是很懂法律,有錯請鞭小力一點。X
我是不知道原PO在不爽甚麼 減少死刑判決 本來就是民意 由民意過半完全執政的蔡英文 提拔的大法官 本身就具備民意基礎 難道投票前 你們沒問過蔡英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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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林秉樞 輕判拘50天判決書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秉樞 一、本案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 罪,事證明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爆卦] 林秉樞 輕判拘50天判決書 [爆卦] 林秉樞 輕判拘50天判決書](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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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高虹敢誣告案無法獲得緩刑宣告緩刑要符合四個條件: (一) 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必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一些重罪是不可緩刑的,像殺人罪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非法院把 法定本刑一減再減,從十年減到二年,才可以宣告緩刑,這種機會很少,因為減刑也要有 法律上理由,不是想減就可以減的。21
Re: [閒聊] 雪花ASUS 2070 Dual查到了一個判決書,裡面和原PO敘述多處雷同(包含原PO文中圖的序號),有可能是該案 內容包含收購店家,可以直接往下看犯罪事實的地方: 【裁判字號】109,簡,3171![Re: [閒聊] 雪花ASUS 2070 Dual Re: [閒聊] 雪花ASUS 2070 Dual](https://i.imgur.com/03uSpYg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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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5歲女兒在KTV遭舔陰 父母動私刑將人打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原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BK000-A109100A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K000-A109100B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拾月。![Re: [新聞] 5歲女兒在KTV遭舔陰 父母動私刑將人打死 Re: [新聞] 5歲女兒在KTV遭舔陰 父母動私刑將人打死](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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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警封街逮鬧事哥 男拿球棒「幫警察」活活簡單來說 就是警察已經在處理了 他因為自己不爽就拿球棒下去把對方打死 說幫警察的確就是鬼扯 至於這名黃男1
Re: [新聞] 長期照顧99歲失智父 貧病女5刀了結尋解判決全文: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2
Re: [問卦] 廢死:已提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所以非常上訴應以刑事確 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條件 。1
Re: [新聞]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 父:死者非親生告生母詐欺推 mystage: 最後用刪去法判的啊,把兒童自噴的可能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性刪掉,也沒找到外力的證據,所以推測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為男子加害。我認為合理 110.28.99.195 01/28 17:59 adsl15888: 推測可以當證據判刑? 當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