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涉400億洗錢案 「九州總裁」陳政谷2億
※ 引述《jeff0025 (無法顯示人物名稱)》之銘言:
: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 九州博弈集團涉嫌洗錢超過400億元,甚至吸收前刑事局三線二星高官林明佐當內鬼,集: 團總裁陳政谷日前以2億元天價交保,但法院未要求他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對此,: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已依法提起抗告。
結果在前一天已經宣告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
且裁定書火速被刊載上來了...
【林明佐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七八號
抗告意旨:
(一)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同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款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公務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後段之公務員包庇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公務員包庇聚眾賭博罪、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露關於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罪嫌消息、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特殊洗錢等罪嫌疑重大,業經原審裁定認定在案,合先敘明。
(二)就羈押原因之逃亡部分,被告自就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臺中市刑大)大隊長前一日之一一零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即開始收受來源不明之財物達四千四百五十一萬一千一百二十五元,並對財力雄厚之九州集團即同案被告陳政谷、九州集團之葳群公司負責人即同案被告徐培菁(下均逕稱其名)等人往來密切,陳政谷、徐培菁等人非無可能使被告隱蔽以脫免自己涉犯之違背職務行賄罪責,且被告雖於本案中依法扣押約一千二百一十六萬一千七百零七元,然與被告所收得之不明來源財產數額有明顯落差,況被告始終未就其所收得之上開財產來源為清楚交待,被告仍可能有相當資力進行逃亡,況被告限制居住地在屏東縣,距臺中地院之管轄地距離甚遠,難以即時掌握被告行蹤,且屏東縣海岸多處為走私、販毒集團常利用出海之非法管道,被告確實有逃亡海外之能力,佐以被告涉犯重罪,顯有高度之逃亡可能性,如未予安裝科技設備監控作為替代處分,實難以防免被告於易容、喬裝後偷渡方式離境之可能,原審僅諭知被告一千二百萬元之保釋金及限制住居於屏東縣○○市○○路○○號,及限制出境、出海八月,難認可避免被告逃亡之可
能。
(三)考量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羈押原因,且被告可輕易在公權力難以發現之情況下,逕自非法出境,為確實掌握被告行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例如接受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及其他必要措施,以防被告因涉犯重罪而逃亡之可能。綜上,被告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又事涉重罪之高度逃亡可能,原審裁定未清楚說明為何具保及限制出境、出海即可防止被告逃亡,實有違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提起抗告,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
法院心證:(摘要版)
(一)依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載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足認林明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林明佐籍設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於臺中市任職時則係住在臺中市刑大備勤室,並無其他居所,嗣於一一三年二月一日始與徐○○同居於臺中市西屯區徐○○之住處,足
見林明佐並無固定住居所。考量林明佐本案所涉違背職務收賄罪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林明佐始終未就其所收得而遭扣押之一千二百六十一萬一千七百零七元的來源為清楚交待,有隱匿之嫌,依此,林明佐仍可能有相當資力進行逃亡;參以,林明佐限制居住地在屏東縣,距臺中地院之管轄地距離甚遠,復未命其定期向所轄司法警察機關或以電子通訊方式報到,難以即時掌握其行蹤,且屏東縣海岸狹長,多處為走私、販毒集團常利用出海之非法管道,新聞時有報導,非法出境之可能性增加。從而,林明佐涉犯重罪,犯罪金額龐大,原審於具保外,僅併命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並未輔以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報到處分,是否足以防範林明佐偷渡或其他方式非法離境之可能,以上各節皆非無疑,而有再予研求之餘地。
(三)林明佐與徐○○往來甚為密切,進而同居,涉嫌收受徐○○之賄賂及不正利益,並於
檢警偵辦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剛谷公司)涉嫌賭博等案件期間,洩漏偵查秘密予徐○○,致剛谷公司人員得以事先將電腦資料設備搬走,而嚴重影響檢警之偵辦作為。又
其所述與其他同案被告供述顯有矛盾歧異,依林明佐擔任司法警察官資歷,可見其職務於警調機關中均具有相當地位,對於其他共犯、證人或司法警察應有相當程度之支配或影響力,不能排除各該共犯或證人有受其影響而變易先前供述或經具結後證述之動機及可能,顯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況本案尚未進行詰問同案被告及證人程序,本案既仍須傳喚渠等進行交互詰問,案情即非已明朗,而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則僅憑原裁定併命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接觸之誡命,該處分如何在現今網際網絡、電子設備與通訊軟體之科技發達、隱蔽性極高之情形下,防免林明佐與同案被告、相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使同案被告、共犯及證人之證詞間不受污染,此替代羈押處分如何可消弭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串供、滅證,而無羈押之必要,殊堪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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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政谷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七九號
抗告意旨:
(一)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之電腦設備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主持、指揮、操縱犯罪組織罪、貪汙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業經原審裁定認定在案,合先敘明。
(二)就羈押原因之逃亡部分,被告在偵查時,透過律師表示要自行到案製作筆錄,但未於約定時間前往製作,反而是在高雄旅館遭拘提,被告自稱:因為同案被告洪文忠、史鎮康(下均逕稱其名)都遭聲押,想說會被聲押,所以去高雄等語,顯然被告先前已經有逃亡之事實;另參酌被告手機內之相片,有同案被告徐培菁(下逕稱其名)幫被告詢問購買空巴私人飛機之擷圖,徐培菁稱是替其「老闆」購買,徐培菁並將上開對話訊息擷圖傳送予被告檢視,足茲證明被告財務資力雄厚,隨時有逃亡之能力,且本案被告犯罪所得達四百三十八億一千一百零九萬八千一百六十三元,原審僅量處二億元之保釋金,金額實屬失衡。況實務上法院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與出境出海並定時至派出所報到後,被告棄保逃亡之案例屢見不鮮(慶富案被告陳偉志、國寶案被告朱國榮、炒股案被告鍾文智等),且如前所述,被告確實有逃亡海外之能力,佐以本案犯罪金額龐大,被告又涉犯重罪,被告自有高度之逃亡可能性,如未予以羈押或以安裝科技設備監控作為替代處分,實難以防免被告於易容、喬裝後持他國護照出境,或以偷渡方式離境之可能,原審僅諭知被告高額保釋金及至派出所定期報到,難認可避免被告逃亡之可能。
(三)另就勾串證人部分,被告於偵查、審理均否認起訴書所載犯行,並於準備程序中全面否認共同被告及證人之證據能力,亦向法院聲請傳喚多名共同被告及證人為交互詰問,且依卷內證據,被告可決定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剛谷公司)出資,替翔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谷公司)購買土地、建物作為辦公室;同案被告李孟修稱剛谷公司幕後金主之帳號為「kugle0703」,被告先前自承曾使用「kugle0703」之帳號,可認被告為剛谷公司之實際幕後金主;另酌以被告與徐培菁之對話訊息,亦可見被告對葳群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葳群公司)之主管及經營方向均有決定權,顯然被告對起訴書所載之多名同案被告,均具有老闆、員工之上對下關係,另先前徐培菁至本署偵訊後,隨即與被告見面,被告亦不否認,更可認被告有勾串共同被告之事實,且本案尚未進行交互詰問程序,難認原審已就其餘同案被告二十二人為準備程序,即可避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情形。
(四)又考量現今網際網絡、電子設備與通訊軟體之科技發達、隱蔽性極高,被告可輕易在公權力難以發現之情況下互相勾串、滅證,而造成案情晦暗之可能性,被告實有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復參以原審既認被告有事實足認串滅證之虞,然未說明如何在現今網際網絡、電子設備與通訊軟體之科技發達、隱蔽性極高,原裁定僅以具保及命於本案裁判確定前不得與共犯、證人間有任何方式聯繫或接觸,即可防免被告串滅證犯罪而無羈押之必要,自有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之違失。是以,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具保或限制住居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被告與共犯、相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情,僅憑原裁定併命其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於本案裁判確定前不得與共犯、證人間有任何方式聯繫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與相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並使各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有疑問,遑論該限制之範圍並非具體,原裁定亦未說明具體之執行方法,理由難認完備,自非允當。又縱法院認定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但認已無羈押之必要性,而給予被告具保之機會,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例如接受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及其他必要措施,以防被告因涉犯重罪而逃亡之可能。綜上,被告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又事涉重罪之高度串證、逃亡之可能,原審裁定實有違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提起抗告,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
法院心證:(摘要版)
(一)依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載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足認陳政谷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案先經警對剛谷公司營業據點執行搜索後,陳政谷旋即於一一二年六月三日十三時五十分許,至桃園國際機場搭機準備出境,為檢警即時發覺後拘提到案,並經檢察官諭知以一千萬元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嗣經警再次持搜索票對陳政谷執行搜索時,其或聯繫無著且手機關機,或不見人影,經電話聯繫其辯護人表示陳政谷願意到案說明,惟陳政谷並未依約到案,嗣經警持搜索票及拘票前往陳政谷所在之住宿處搜索才拘獲陳政谷,陳政谷此一逃避刑事偵查之反應,適足以說明圖脫免卸責之人性,客觀上可認陳政谷顯有不欲面對自身所涉犯罪之傾向,日後逃匿、規避後續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陳政谷有逃亡之虞。再者,本案涉嫌代收代付之賭資高達四百三十八餘億元,又依陳政谷自承持有公司五百七十萬股,原審裁定二億元之保釋金,陳政谷家屬翌日即籌措完畢,另參酌陳政谷手機內之相片,有徐○○詢問購買空巴私人飛機之擷圖,徐○○稱是替其「老闆
」購買,徐○○並將上開對話訊息擷圖傳送予陳政谷檢視,足茲證明陳政谷財務資力極為
雄厚,確實有逃亡海外之能力。本案陳政谷之保釋金與犯罪金額比例懸殊,對陳政谷約束力是否足夠,原審於具保外,僅併命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至派出所定期報到,並未輔以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是否足以防範陳政谷偷渡或其他方式非法離境之可能,以上各節皆非無疑,非無再予研求之餘地。
(三)綜合卷內之證據資料,足認陳政谷為九州集團真正領導人、經營者、幕後金主之嫌疑重大,且陳政谷所述避重就輕,復與其他同案被告供述顯有矛盾歧異,以陳政谷在集團之地位,不能排除同屬該集團之共犯或證人有受其影響而變易先前供述或經具結後證述之動機及可能,況本案僅就部分共同被告行準備程序,尚未進行詰問證人程序,本案既仍須傳喚證人進行交互詰問,案情即非已明朗,而有調查釐清之必要,而以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其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於陳政谷經保釋在外後,顯得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之可能性極高,且此並不因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具結為相關陳述,而有何影響。是有事實足認陳政谷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原本(詳細版)另有提到:
一、「從供述證據,可知多名證人均指證稱被告為『老闆』或『老大』」
二、「徐培菁於偵訊後,隨即與被告見面,被告亦不否認此情,另陳奕宏自一一三年二 月二日起,擔任捌捌玖玖公司負責人,同時擔任九州集團高階財務主管,統籌調度 資金以供九州集團所屬公司及各該部門運用,此經同案被告具體說明在卷,而陳奕 宏予以否認,復與被告一同南下投宿於高雄晶英國際行館,而為警拘獲,足見渠二 人關係緊密,更甚於九州集團所屬員工」
兩件抗告的綜合結論:
原審各以上開金額准林明佐、陳政谷具保及各輔以上開處分,是否足以確保本案之後續審判及執行,而堪抑制其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避罪動機,亦非無再行斟酌之餘地。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上開部分,並為兼顧被告之審級利益,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以衡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及憲法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
併予指明:(共通)
原裁定主文第二項「甲○○如未能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前提出上開保證
金,則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以附條件方式延長羈押,於法雖有未合,惟此部分不在檢察官抗告範圍,並非本院所得審究,且被告已具保停止羈押,該附條件方式延長羈押已無從實施,自應失其效力。
合議庭成員: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陪席法官林源森、受命法官陳鈴香
整個讀完是覺得,幸好上級法院有查明真相
否則讓人家有機會潛逃時,真不知道他們要去哪裡找人、怎樣交待,甚至是避開《刑法》「藏匿、隱避犯人」
只是時間過了一個星期,期間內可會發生許多意料之外的事,因此是否能把人帶回臺中地院,沒人敢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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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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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證
跟民進黨友好的,國家機器 都在幫他呢
林明佐涉博弈案,誰讓他調台中市刑大,誰
讓他升三線二警政監,他與徐培菁、民進黨
的關係為何?
我看又要跑了
綠權貴?判再多年還不是跑?
準備重起爐灶了
扯
爆
[討論] 朱亞虎認罪 李文宗否認犯罪至於朱亞虎的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北院認為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 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在羈押原因部分,北院認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 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73
[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今日政治文(1/1) 高院裁定理由如下: 一、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 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 [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027/e802750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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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等人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https://i.imgur.com/byefaaK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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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https://tph.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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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高院又撤銷鄭文燦交保《高院裁定撤銷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案,新聞稿全文:》 113年度偵抗字第 1358號新聞資料 前桃園市長貪污等案件 113.07.10 檢察官因被告鄭文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更6
Re: [新聞] 柯文哲檢抗告成功!最快明開庭 遇這法官押定了啦,明天直接換成法綠人裁定 可以看法綠人表演怎麼用自由心證押人 功德可以直接宣佈連任2028了 高院裁定發回地院理由為「積極介入京華城」。 對此,民眾黨發布聲明表示遺憾,![Re: [新聞] 柯文哲檢抗告成功!最快明開庭 遇這法官 Re: [新聞] 柯文哲檢抗告成功!最快明開庭 遇這法官](https://tph.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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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節錄理由如下 1.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 犯罪嫌疑重大 2.洗錢部分 嫌疑不足 駁回 3.洩密部分 可能有公務員,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為原告 駁回 羈押部分![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https://tyd.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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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應曉薇 北院法官裁定延押2個月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京華城弊案 被告沈慶京涉犯行賄、共同圖利等罪嫌 被告應曉薇涉犯收賄、洗錢、隱匿貪污所得等罪 被北院法官裁定羈押禁見 北檢檢察官10/22聲請延長羈押2人
![Re: [新聞] 涉400億洗錢案 「九州總裁」陳政谷2億 Re: [新聞] 涉400億洗錢案 「九州總裁」陳政谷2億](https://law.judicial.gov.tw/fblogo.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