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殺人未遂10年起跳 為何9年就可以出來了?
※ 引述《seabox (垃圾盜版糞盒)》之銘言:
: 隨便GOOGLE或AI都查的到
: 殺人未遂規定在刑法第271條,
: 刑度與殺人既遂相同,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那今天隨機殺人的 為啥9年就可以出來?
: 幹你娘
: 而且我看很多殺人未遂根本都沒判到十年
: 挖襙 可以這樣亂判喔
苗栗地院一零五年度訴字第五十五號刑事判決中,已經明確列載其減刑事由了,這邊稍作節錄:
(四)被告
1.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一零一年度易字第四九三號、第六三九號, 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月、八月、七月、六月,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2.又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一零一年度苗簡字第三八四號、第六六四號 ,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五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
嗣上開1.、2.案件經接續執行,於一零四年九月十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三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五)關於上揭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殺人未遂部分,被告已著手殺人行為實施,而未生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所犯殺人未遂罪,應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上揭殺人未遂犯行,同時具有累犯加重其刑、未遂減輕其刑事由,爰依法先加後減之。又公訴意旨認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尚有未洽,業如前述,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後審理。
(六)爰審酌被告具有易怒、情緒控制欠佳等人格特質,其因其弟弟與鄰居相處不佳等問題,缺乏因應適當壓力或紛爭之能力,無法找出合理策略與方式緩解其所遭遇之壓力下,欲尋求發洩管道,致生本件犯行之動機而衍生後續之脫序行為,其所採行之方式,係攜械於公共場合之超商店內持刀攻擊素不相識之民眾,狠心以揮刺之方式,傷害毫不相干之庚○,又持刀挾持戊○○,使被害民眾心生驚懼恐慌,嗣為阻止員警執行逮捕之勤務,竟對
警察萌生殺意,持刀刺向警察己○○要害數刀,雖己○○因此所受之傷勢程度尚非甚重,
藉由防彈背心有幸保住性命,然仍因此身心受創,並造成被害人等均心靈驚惶,況被告於人來人往之超商內對一般民眾及警察攜械行兇之犯罪,使社會人心不安,嚴重危害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對執行勤務員警之人身安全及值勤威信均造成危害,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對於上揭傷害、剝奪行動自由等犯行均坦承不諱,對持刀攻擊警察妨害公務等情節亦不爭執,兼衡酌其品性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之危險性、被害人傷勢及其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家庭生活狀況、被害人所表示之意見(詳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準備程序筆錄、審理程序筆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這些內容,在第二審中亦獲得採認:
(二)被告前因
1.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原審以一零一年度易字第四九三號、六三九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六月、八月、八月、七月、六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
2.又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同院一零一年度苗簡字第三八四號、第六六四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五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
上開1.、2.案件經接續執行,於一零四年九月十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就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法定刑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法定刑為死刑及無期徒刑部分則不得加重(原審判決就此不得加重事由漏未論載,因與判決本旨不生影響,本院逕予補正之)。
(三)被告已著手殺人行為實施,而未生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所犯殺人未遂罪,應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殺人未遂犯行,同時具有累犯加重其刑、未遂減輕其刑事由,爰依法先加後減之。
(五)從而,原審以被告本件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殺人未遂犯行之事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並審酌「被告具有易怒、情緒控制欠佳等人格特質,其因其弟弟與鄰居相處不佳等問題,缺乏因應適當壓力或紛爭之能力,無法找出合理策略與方式緩解其所遭遇之壓力下,欲尋求發洩管道,致生本件犯行之動機而衍生後續之脫序行為,其所採行之方式,係攜械於公共場合之超商店內持刀攻擊素不相識之人,為阻止員警執行逮捕之勤務,竟對警察萌生殺意,持刀刺向警察乙○○要害數刀,雖乙○○因此所受之傷勢程度尚非甚重
,藉由防彈背心有幸保住性命,然仍因此身心受創,並造成被害人心靈驚惶,況被告於人來人往之超商內對警察攜械行兇之犯罪,使社會人心不安,嚴重危害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對執行勤務員警之人身安全及值勤威信均造成危害,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對於上揭持刀攻擊警察妨害公務等情節亦不爭執,兼衡酌其品性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之危險性、被害人傷勢及被告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家庭生活狀況、被害人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並就扣案之剪刀宣告沒收。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所以不需要懷疑太多
法院的說法是「先加重後遞減」,換句話說已經有考量其前科,並加上因為其他各種理由的減輕因素,而減少刑期
白話一點,本來最低刑期是十年,累犯加重後就是十五年起跳、未遂犯減輕後則變成七年六月起跳(大概在這些範圍內)
這些只要在量定上沒有違背常理,自然就沒辦法被上級審挑戰,也不能指摘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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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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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加變累減 厲害了
【得】減輕
哪個法官判的,現在還有在當嗎
連殺4個跟連殺一個刑期一樣,真是鬼島
司法
他要殺警察耶 要不是有防彈衣 後果
多可怕 這樣還能出來 是在衝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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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苗栗殺人犯邱明治(前案判決簡略版)時間約10年前 超商同一間,應該是他了。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爆卦] 苗栗殺人犯邱明治(前案判決簡略版) [爆卦] 苗栗殺人犯邱明治(前案判決簡略版)](https://i.imgur.com/vip2ESD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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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北市少女遭直排輪教練性侵9次!比賽也不本來想說是有甚麼原因 結果判決書真的蠻扯的 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 院卷第97頁)在卷可證,本院考量被告於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丁 及B女達成 調解,有積極面對過錯之具體表現,已能見其悔悟之心,可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已付 出相當之代價,而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妨害性自主案件之緩刑處遇,分別設有保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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