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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仿南方四賤客CF獲熱烈迴響 國民黨諷:無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仿南方四賤客CF獲熱烈迴響 國民黨諷:無作者
luciffar
(更大的民主=打掉雜質)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2

戲謔仿作(parody) 通常是取用原作的一部分(情節、角色、風格、音樂等),
並透過誇張、諷刺、反差等方式,來評論、嘲諷或戲謔原作。

‧ 舉例:把嚴肅的經典詩改成搞笑版本、把流行歌詞改成調侃社會現象的惡搞歌。

在台灣法律下的定位

台灣《著作權法》裡,仿作不是直接寫在條文裡的合法使用理由,但可能被認定為:
‧ 合理使用(§65~§70)判斷重點包括:

1. 使用目的與性質:是否為評論、教育、新聞報導等公益性質,商業性則較不 利。
2. 著作性質:原作屬於創作性高的作品(如小說、歌曲)時,法官會較謹慎評 估。
3. 使用的比例與重要性:取用多少,是否取用原作「精華」部分。
4. 市場影響:是否影響原作的市場價值或取代原作銷售。

‧ 如果仿作屬於直接用原作來諷刺原作本身,而且使用比例不超過必要範圍、並且
對原作市場影響小,就比較有機會被認定合理使用。

非商業惡搞、社群分享 → 侵權訴訟機率較低(但不是零)。

‧ 美國:有明確的 fair use 判例(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1994),承
認針對原作的仿作可能是合理使用。
‧ 日本:法律中沒有明文仿作例外,但實務對惡搞作品較嚴格,除非使用量極少。
‧ 歐盟:有些國家在著作權法明訂 parody 例外(如法國、德國)。


台灣的判例:

擅用媒體拍的林智堅照做梗圖王鴻薇被控違反著作權獲不起訴

2023年12月11日—... (114 S.Ct. 1164 )一案中的結論,認為「戲謔仿作(Parody)
」是合理使用的行為,因此認為王鴻薇的梗圖,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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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ion 08/15 14:03「取用原作的一部分」就已經不是了,這除

Malion 08/15 14:03風格沒任何原作的成分

child1991 08/15 14:27取用原作一部分應該是寫給那些拿鬼滅

child1991 08/15 14:27來玩的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