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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郭芙要怎麼償還楊過的手?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郭芙要怎麼償還楊過的手?作者
mimi1020b
(王一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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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乾道十一年(西元1175年)仲春初三日
大理寺第七案


主文
一、被告郭芙犯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被告應賠償原告楊過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並自判決確定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至清償日止。

事實
一、刑事部分:
被告郭芙與原告楊過原無深仇,惟因一場誤會,於〇〇年〇月〇日下晝時分,在終南山華山一帶,認原告為來敵,未經查證,情緒激動之下抽劍揮砍,致原告左臂自肩部以下完全斷裂,傷及神經與肌腱,經鑑定為永久性重大肢體殘疾。

二、民事部分:
原告楊過因本件事件,歷經手術三次,接受長期復健,至今無法持重物與從事武術等原職,另因外觀缺陷造成自我否定與人際退縮,經精神科診斷有中度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亟需長期心理輔導。

理由
一、刑事部分
(一)因果關係:
按刑法第18條,刑責成立須有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被告持劍砍擊原告手臂,導致其斷裂,依「條件理論」及「規範性因果關係」判準,若無該行為,即無該結果,且無其他足以中斷因果鏈條之外力介入,應認成立法律上因果關係。

(二)故意認定:
被告雖稱係誤認身分,但觀其持劍之部位、力道及場景,非屬一般防衛,應認為有故意。

(三)靜態因素排除:
原告無異常血液或神經病史,身體狀況良好,應排除因原體質造成結果加重之靜態因素。

二、附帶民事賠償部分
(一)侵權行為構成:
被告不法加害行為已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損害認定:

財產上損害: 包括手術、復健、義肢安裝、看護與未來逸失勞動能力,經本院查核醫療單據及計算,總計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整。

非財產損害(精神慰撫): 原告喪失左臂,並患有PTSD,社會活動能力大幅受限,考量其年齡、社會功能及情緒衝擊,酌定精神慰撫金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利息部分:
依民法第203條、第229條規定,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三、量刑與斟酌
考量被告無前科,案發後曾表示悔意,惟未實質賠償原告損害,難認積極補償態度,爰量處有期徒刑三年為適當。

判決書撰稿人
書記官:林〇〇
法官:陳〇〇
承審法官:蘇〇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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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文!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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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thertw 05/23 09:35楊過應該委任你當律師

mightshowgun 05/23 09:36你不會是神鵰兄吧

Forcast 05/23 09:37後來生幾個

Forcast 05/23 09:38可以拿玄鐵劍

liao18 05/23 09:38可她爸郭董她媽黃總

Forcast 05/23 09:39先找郭翔龍打一場

CHOUHSIWEI 05/23 09:39楊過他爸有兼職律師阿

Jin63916 05/23 09:40這判決很台灣

Dhack5321 05/23 09:41沒考量父母抗金保宋+地方豪紳的buff

lunkk 05/23 09:56郭家襄陽城最大咖 法官會這樣判?

sylviehsiang 05/23 09:59楊過整個左臂不見還要復健?

yydogyy 05/23 10:00郭家襄陽王,法院他家開的耶

skyoun 05/23 10:01復健,包含恢復生活自理能力(ex.單手洗澡)

skyoun 05/23 10:02郭,人家判決時要留點臉面(我有錯,有賠)

skyoun 05/23 10:02襄陽的法院算是郭家罩的,但還要顧臉

moon1991 05/23 14:21但我覺得郭靖會跟楊過談,只要不涉及大

moon1991 05/23 14:21義都會願意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