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狀
首先,妨害名譽可以告刑事(誹謗罪)也可以告民事求償(侵權行為,名譽權)
但這種起訴狀真的算簡單,事實寫清楚,套個法條和金額,就可以送狀了
一個小時如果寫不出來
就是因為事實經過當事人講不清楚,兜不起來
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可能當事人事實兜不起來,所以寫不出來吧?
提供個最簡單的起訴狀範例供參考(律師先進請包容,這是簡單版XD)
(請求項目僅限請求賠償,其實還可以請求刪除文字及刊登判決書,但沒有強制道歉了)
---
民事起訴狀
案號:
股別:
原告:甲先生 地址:XXXXX
電話:XXXXX
被告:乙先生 地址:XXXXX
電話:XXXXX
為侵權行為事,謹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OOO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
(一)被告於XX大樓門口宣稱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0日於被告家中偷吃高級和牛牛排
等語(原證1)。
(二)惟前開陳述並非事實,因原告當日在日本滑雪,根本不在台灣(原證2),可見
被告言論並非事實,惡意誹謗原告之名聲,自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爰提起本件訴訟。
二、請求權基礎
(一)按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
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
金。」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
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次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經查,原告於113年1月15日至30日均在日本滑雪旅遊,且於1月19日、20日傳送
日本打卡照片分享給被告(原證2),可見被告明知原告於113年1月20日並不在
台灣。然而,被告竟造謠稱原告於113年1月20日在被告臺北家中偷吃高級和牛
牛排等語,此等言論並非事實,嚴重詆毀原告名譽,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
致生原告受有人格權等非財產上損害,且涉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自得依民法
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XX元。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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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只寫了不到20分鐘(還在編事實),柯文哲要提告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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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
大家常看到常去台北地院按鈴提告的新聞畫面
其實是台北地檢署的門口
台北地院是在旁邊的小巷子裡
然後提告其實下班後還是可以遞狀給法警
法警12點前會收狀,但是不會收裁判費,所以繳費要之後再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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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政黑點
之前我在台北地檢等待開庭時,和黃國昌擦肩而過
他本人是挺高的,穿起西裝身材挺拔
而且他真的眼睛往前看往上看耶!
不禁好奇他是脖子僵直嗎?我很好奇錢幣掉了會不會彎腰下去撿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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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黃珊珊現在可能寫不出來
笑死,一樓精闢
二十年前的邱毅 就是現在的黃國昌
吳崢有消息來源 看起來也沒錯 怎麼告
認真說,reallife寫侵權賠償要民眾堂付
錢比較合理,未告知就佔用人家的作品,
除非他是網軍,不然就是侵權。
黃好像182不是嗎
連律師都請不起,叫立委寫訴狀?
專業度的展現
原來蔥仔身高那麼高
33幹嘛自己親自寫,這種等級法助寫就行了吧
黃國昌身高目測大約178公分左右
我有近距離看過他,真的沒感覺182
長那麼高要在胯下討生活,辛苦。
云云,不是等語
專業~
事證明確 狀紙自己寫就好,不用委任
律師就是省錢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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