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刑法125條到底在講什麼?
實際上要成立此類犯罪,條件非常嚴苛
第三款部分,曾有判例,且也比照套用到其他同條文案例上:
前段部分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必須因犯罪而被害之人,始得提起自訴;非因犯罪而被害之人,不得提起自訴,此乃當然之解釋。而所稱犯罪之被害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所謂直接被害人,指其法益因他人之犯罪而直接受侵害者而言;亦即從所訴事實形式上觀察,如果屬實,在實體法上足認其為直接遭受損害之人而言。若依自訴人所訴之事實,經法院查明,認其並非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之罪,係侵害國家審判權,乃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縱然裁判結果於個人權益不無影響,但該罪既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是其直接受害者終究為國家,並非個人。個人既非因犯罪而同時直接被害,即不得提起自訴。
*參考: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四零號刑事判決
後段部分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濫權不使受追訴罪,係以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者,為其構成要件。……又濫權不使受追訴罪所保
護者,係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忠信規律及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雖其犯罪結果,對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然其直接被害者仍為國家法益,……
*參考:最高法院一零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一號刑事判決
從實務上來說,這追訴如果要成功,必須由有檢控權之人進行,且無法經自訴管道執行,因此「天真」的擇善固執,原理上勸服不了「投降」的本願
沒有把實情看清楚的話,恐怕會使得理性盡失...
不管怎樣,說地檢署檢察官「拼命踩線」前,似乎需要深思背後的邏輯在先,而不是只看表面就隨便批判...
※ 引述《hong1126 (賺哥練肖威 (專業廢文王))》之銘言: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 125 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剛剛問AI
: 《中華民國刑法》第125條規定的是針對「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例如檢察官、法官、警察等)在執行職務時,因違法行為而涉及刑事責任的處罰條款,特別是對濫用職權的嚴重懲治。以下是詳細說明:
: 條文結構解析
: 1. 適用對象:
: 條文適用於擔任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例如:
: 檢察官:負責起訴犯罪嫌疑人。
: 法官:負責判決罪行。
: 警察或司法警察:負責執行逮捕、羈押等行為。
: 2. 禁止的行為:
: 條文列舉了三類違法行為,若公務員實施其中之一,即可構成犯罪:
: 第一款: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
: 這指的是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對無正當理由的人進行非法逮捕或羈押。例如:明知某人無罪,卻強行逮捕或拘留。
: 第二款: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
: 這指的是為了逼迫嫌疑人、被告或證人供述,而對其施加暴力或威脅。例如:刑訊逼供、威逼利誘等行為。
: 第三款:濫權追訴或放縱犯罪
: 明知某人無罪,卻仍追訴或使其受處罰。
: 明知某人有罪,卻無正當理由不追訴或處罰。例如:包庇罪犯。
: 3. 因果關係與加重處罰:
: 若上述行為導致更嚴重的後果,則刑度加重:
: 致人死亡: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條文的精神與目標
: 第125條的目的在於防止公務員濫用刑事追訴與處罰權,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例如人身自由、司法公正)。它特別針對濫權導致的重大侵害(如非法羈押、刑訊、包庇罪犯)進行懲治,以維護司法的公正性與公信力。
: 舉例
: 1. 非法逮捕與羈押:某警察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僅因個人恩怨而逮捕無辜者,並非法羈押數日。
: 2. 刑訊逼供:檢察官為了快速結案,指示警察對嫌疑人進行暴力毆打,迫使其承認罪行。
: 3. 包庇罪犯:某法官明知嫌疑人犯下重罪,但因私人關係或利益,故意判無罪,讓其逍遙法外。
: 總結
: 此條文意在懲治公務員在刑事追訴過程中的重大違法行為,防止濫權與司法不公,同時保障人民的合法權利。如果有這類濫權情形發生,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控訴。
: AI是不是在暗示....地院法官極力避免,檢查官拼命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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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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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我台大法研,台大土博,副修電機資訊,夠資格說人法盲了吧! 來看看幾個典型法盲的言論: 1.因為,公務員濫權,要變成刑法,必須有人受害!而所謂圖利罪,就是沒有啊! =================================== 刑法法益包括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圖利罪侵害的是國家法益21
Re: [問卦] 所以人民被檢調亂抓 都沒人有處罰?這就濫權追訴罪啊,怎麼沒有? 刑法第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14
[討論] 死刑案 大法官判決主文(全文)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下午3點 宣判死刑釋憲案 判決主文: 1.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6條之1 前段:「犯第221條、第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5
[討論] 為何刑法124、125條沒法遏止司法官亂判?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4
[請益] 有關刑訴自訴提出程序有關刑事自訴程序,有些疑問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盼請解惑。 相對於公訴,自訴係由犯罪被害人(或直系親屬、配偶)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稱:「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又參考陳樸生師、林鈺雄師教科書所稱,「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係指三種狀況: 1.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於告訴期間未經合法告訴者(同法第237條第一項)。1
Re: [問卦] 撿角亂起訴,都沒有罰則喔?其實檢察官亂起訴確實有「刑責」 刑法125-1-3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 處罰者。2
Re: [新聞] 4大學生西門町速食店討論功課 他嫌「太吵傷害罪走自訴?請問你是哪家法律系的學生? 因為就我的認知裡,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 可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起告訴,告訴他們有犯罪發生, 請求偵辦提起告訴,由檢察官代替起訴犯罪行為人,再由法官審判 而自訴的話,要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進行審判的要求2
Re: [問卦] 蕭明岳案對比柯建銘兒子案也太扯了吧刑法124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2
[問卦] 請教一個法律問題第 125 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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