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女性服役護理兵可行嗎?
※ 引述《cchh179 (howie)》之銘言:
: 最近有女性服役的呼聲
: 不過老實說女生當兵真的蠻麻煩的
: 現在每個都是父母的小公主
: 敢不敢拿槍、敢不敢走獨木橋、爬單槓都是問題
: 不如讓她們去做一年的護理師就好
: 有沒有卦?
: 推 LoveMakeLove: 不可能。大法官釋憲過了 36.226.192.190 02/23 09:17
如果研究釋字第四九零號,其實有點模糊其辭、未予完整解釋,使「女權主義」的質疑得以被抵消
就解釋理由的內容: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因此,宗教之信仰者,既亦係國家之人民,其所應負對國家之基本義務與責任,並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等基本權利乃國家重要之功能與目的,而此功能與目的之達成,有賴於人民對國家盡其應盡之基本義務,始克實現。
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恆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即係屬於此一類型之立法。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條規定:凡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箇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第五條規定: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上開條文,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而在不同意見書中,全部都是在爭論「宗教信仰」的問題,與「性別」疑慮近乎無關
因此這種憲治的解決前提,迄今尚未圓滿解決...
只是觀察其中一份意見書:
當宗教之信仰由政教合一走入聖俗分離之時代以後,靈魂之拯救與生命之本然,乃世俗之國家權限所不可及之事務,信仰更是人內心之精神活動,尤非國家所得依法律而逕行限制或取締者。在民主憲政國家中,將宗教信仰之自由,載入憲法中,並規定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其最原始、最傳統與最典型之作用,乃是對國家之防禦權。宗教開示人之生命涵義不應僅以世俗之境界或肉體之生命為終極目的,更應遵循教義,如法奉行,而證悟生命之本然,從而了脫生死輪迴,證入涅槃或進入天國,惟冀以達成此一終極目的所必不可缺之方法,乃是戒律之遵守與教義之奉行。因此,虔誠之宗教信仰者,其外在之行為,雖可能因涉及他人之權利與公序良俗,不能不同受法律之規範,第本於教義而為之宗教行為,如涉及宗教核心之理念者,其信仰與行為即具有表裡一致之關係,該項行為即不能全然以法規範之構成要件之行為視之,而毋寧已涉及內在宗教信仰之層次。在此種情形下,該行為雖與一般社會上具有支配性之倫理觀念及以之為基礎之法律義務相衝突,如遽行科罰,將使虔誠之宗教信仰者,因基於人性尊嚴所為生命之選擇,陷於心靈上根本之衝突,蓋該行為如基於法教義學之解釋,雖係該當於刑罰法律之構成要件,但該行為者之行為,卻係處在一般法秩序與其個人內在深層信仰相衝突之邊界情境下,選擇遵守對他而言具有更高位階之信仰誡命,因此,宗教行為如與國家法令相牴觸時,法令之規範或處罰,即應特別審慎或嚴謹,俾免侵害或剝奪憲法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本旨。更進而言之,當國民憲法上義務之履行與其憲法上所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相衝突時,該義務之履行將對其宗教信仰造成限制或影響,則對宗教行為之規範或限制,即應以嚴格審查標準盡到最大審慎之考量,非僅為達成國家目的所必要,且應選擇損害最小之方法而為之,尤應注意是否有替代方案之可能性,始符憲法基本權利限制之本旨。
對於「虔誠」的定義,理論上恐怕存在不同見解
進而要好好詮釋一番的話,恐怕會存在實務上的難題,迄今仍無解方...
話說回來,對於「女性服役」這事
目前有待深思的問題在於,性別鴻溝的消除方法,而迄今尚不存在一套完整的應對措施,因此恐怕無法樂觀期待奇跡的即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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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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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一堆,男的就要當兵女的不用怎解釋
所以要回到釋憲問題方面啊 = =
輪家四呂森耶 誰跟你要服護理兵
只有教軍護
國家不願給護理合理待遇卻要求年輕人來
擔責?不合理的事要反抗而不是拉其他人
下水,所以說底層只會相欺很好操弄
先射箭再畫靶所以女森不用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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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前溜馬主控退役後想回鍋 湖人和快艇都想前文恕刪,手機排版請見諒 前一篇有推文說耶和華見證人是邪教我就想回覆一篇,不過我不是教友,單純曾經對這個 教派小小研究,沒有什麼護不護航的問題,只是想要分享一下這個教派的細節。這篇沒有 NBA點,若不適合請來信我自D。 首先我們先來說說教派;每個宗教之所以有分不同的教派,是因為後人對「經典」的解釋21
Re: [討論] 大家能接受男女皆兵嗎?: 我看有人推文說大法官釋憲說女生不適合當兵,所以我把原釋字完整po讓大家參考 釋字第490 號 中華民國 88年10月01日 解釋爭點:兵役法服兵役義務及免除禁役規定違憲?2
Re: [新聞] 取消墮胎權後 阿利托大法官首次回應批評敵 : 意也越來越大,或者至少是傳統的宗教信仰與某些領域盛行的新道德準則是完全相反的 。 : 」大法官阿利托補充說。 從文中大致可以了解就是在解釋美國大法官取消墮胎權的看法是基於其"傳統的宗教信仰"![Re: [新聞] 取消墮胎權後 阿利托大法官首次回應批評 Re: [新聞] 取消墮胎權後 阿利托大法官首次回應批評](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6201/d620142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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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欸 中國好像真的很進步耶一、 這就跟塔矢亮看到近藤光想到 很久以前連棋拿法都不標準,到在國小 打敗低等級對手, 到棋院通過考試,4
[請益] 一題釋字看了釋字 490號 答案是a 但是看了我貼的理由書理由書第1 2行 看不出 完全不知道為什麼答案是a 就不得獎助或禁止 憲法就有保障阿 你違背就要處罰 B 信仰 就絕對內在自由 你拒絕信仰宗信 又不會少塊肉或者被侵害 憲法哪有保障(我是保障的中文解釋來看)3
[請益] 釋字第573號這一段 寫得實在看不太懂 我要問的重點是 宗教團體管理 處分財產 可以法律加以規範 但是該官署許可部分 ...違反法律明確性 是指宗教團體管理 處分 財產 不需要官署許可 就可以法律加以規範2
Re: [新聞] 美國防部前印太事務官員:若中國武力犯每次聽"法"這字從中國人嘴巴裡講出來 總有一種喜感 第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1
Re: [黑特] 綠憤反對統一的理由?雖然原po文章雖然已經被噓到爆惹,但我還是想稍微講一下: "跟一個會強姦自己憲法的國家統一,真的要好好想一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35~36節 第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Re: [問題] 自由業到底在幹嗎?據我了解................ 自由業先依字面上解釋 自由: 1.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不受外力拘束或限制。 2.法律上指在法律範圍內的活動,不受別人干涉的權利。
[問卦] 政治看的見為什麼跟信仰反應一樣各位有聽過 為了保持和睦 見面不要談的三個主題 信仰/宗教 政治( 還有一個是什麼) 總之 因為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所以 有宗教法 保護信仰的活動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