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家能接受男女皆兵嗎?
※ 引述《robo (memeisbest)》之銘言:
: 這邊先說好沒有要戰男女問題
: 最近聽到身邊的人在討論才感到好奇
: 所以上來問一下大家的看法
: 畢竟這裡的人應該都比平常沒在接觸的人了解
: 簡單來說就是讓台灣像以色列那樣
: 不分男女成年後都要接受訓練
: 你們覺得這樣可行嗎?
:
我看有人推文說大法官釋憲說女生不適合當兵,所以我把原釋字完整po讓大家參考
釋字第490 號
中華民國 88年10月01日
解釋爭點:兵役法服兵役義務及免除禁役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
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
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
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
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
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
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
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
、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
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
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又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同條第一項判處徒刑人員,經依法赦免、減
刑、緩刑、假釋後,其禁役者,如實際執行徒刑時間不滿四年時,免除禁役。故免除禁役
者,倘仍在適役年齡,其服兵役之義務,並不因此而免除,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
項因而規定,由各該管轄司法機關通知其所屬縣(市)政府處理。若另有違反兵役法之規
定而符合處罰之要件者,仍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規定處斷,並不構成一行為重複處罰
問題,亦與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相牴觸。
心得:
可以看見原本釋憲是為了解決有人因宗教因素不服兵役的問題,而第三段(我自行分段)
提到「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來說
明服兵役與「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所以推文說大法官認為女生不適合當兵
主要是基於當時空認為女性的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差異。不過過去的法官釋憲是可以被未
來的憲法法庭裁判推翻的,通姦除罪化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大家可以嘗試看看(?
--
只是代表女性不適合戰鬥部隊 兵也不止戰鬥部隊而已
其實就是單純當時如果做出女性要服役的判決
會整個炸鍋 要不突然多幾十萬女性要當兵
要不連男生都不用當 這兩者基本上對國家社會
衝擊都太大 只能隨口胡謅一通混過去
大法官的意思是說,這是立法者的形成自由。只要立法
院修法就可以了,不需要重新解釋。
大法官是說"兵役法只要求男性服役沒有違憲",並沒有
禁止立法院修改兵役法。
義務可比照替代役,長照,幼保,護理,社福一堆
更何況非戰備單位一堆缺,提升完善率或後勤督察
後勤督察千萬不要女生,正常男性會無法理解她們的
邏輯思考
後勤就夠了,督察還是給專業人士來
分發到飛彈營就好了 全女性營區跟部隊
當初背景似乎連替代役都還沒有
女生當兵可能會搞翻國防部,很多硬體設備都要重新
建設改造
大專集訓收女生時其實就弄過一次了
這個釋字也很久了
就是這個釋字把替代役生出來的嗎?
我就問還在搞刺槍術的集體失智軍隊還要浪費多少人
生命
當初是因為裁軍,役男過剩,才搞替代役的...
拜託就算要搞義務役也不是國軍拜託去醫護體系 不要
連女孩子生命都一起浪費
護專本來就跟軍校沒兩樣學姐學妹制也很嚴重
徵兵徵到男生就夠龐大了,台灣不像其他陸路國家四
面環敵,需要全民皆兵去耗費國防經費,等真的面臨
第三次世界大戰,才來考慮徵服役女吧
大概只有中國開打,台灣開始總動員時才會收女生了~~
走烏克蘭模式
把錢省下來買軍武還比較實在
烏克蘭被入侵也只有強征男兵,好像沒強征女兵吧,
那些女兵應該都是志願役的吧
有吧 女大學生都被被拉去從軍了
20年前,現在這些不合適,都是違反就業平等法
現役女兵有沒不知道已經懷孕還在作戰的 大肚子打仗?
請教軍武板古今中外有沒有大肚子女兵在戰場這種事情
想看孕婦持AK丟芭樂殺敵軍
回樓上歷史上的確沒有孕婦拿AK丟芭樂 但有很多孕婦
被輪姦活生生被破腹
所以啊樓上想表示啥? 不就是這串根本沒討論的必要
再說一次 戰爭與女人無關 不論父權當道或反之皆是
只討論男女服役 不討論慰安婦 明顯沒到重點的討論串
再開一串"大家能接受男女皆慰安嗎?"這才不自助餐
想看有沒有一堆男生被輪姦活生生被破腹當肉便器討論
軍武板討論男女不應該只有兵役 應該想想比較全面的
比如"戰爭沒有女人的臉"有女兒看到穿軍服的媽媽
戰爭哪會跟女人無關 全體兵力弱 敵國開戰機率就高
明明是很久沒見到的母親卻因為媽媽穿軍服看到嚇哭
所以慰安婦又怎麼會跟男性無關? 可以討論看看
慰安婦不讓男生當 不徵召男慰安 不重視男權有自願的
男生沒人想當慰安 是誰的問題啊 不要只談當兵服役喔
如果只是徵兵的話 還有替代役這個選項
問題是,替代役不是兵,服完後也不編入常備兵源,
戰時最多就是勤務組,不用當替代役在戰時也可以征
召婦女當勤務組,倒是可以考慮讓女性玩個12天補充
兵
樓上可以自己開一串討論慰安啊,敢不敢呢
我記得最一開始的替代役就是宗教役而生,不是因為
後來的裁軍
對,替代役是因為這個釋憲才成形的,也就是宗教役
幫宗教跟國防役解了套,但納入原來丙等體位就很雞肋
就是直接說了,女生就是弱
別再找理由了
立委也是為選票考量,選民在投票前是最誠實的
一直找選票找理由,立委是怎樣大部分人很清楚啦,他
們不是做真正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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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皆兵不只是在戰時訓練上 也是展現國民有意願保衛國家上 敵國要打前也要衡量是否會因為強烈的反抗意志,導致開戰後陷入泥沼之中 相對的,如果社會上鼓吹兵役能躲能閃最好,對面只要打過來最好趕快投降最好。 敵國也是會看的,甚至會覺得這樣是不是一打馬上投降了。18
1940年 德國人口約7000萬 英國人口約4600萬 中間隔了一個英倫海峽這麼強大的天險 英國海軍當時還很有優勢 而且有美國直接間接幫忙40
感謝你提出以色列女性義務役的資訊。既然世上還有瑞典、挪威(其他小國不贅述)有 女性義務役,如果坊間有人做研究就好了。不過就純然的腦中模擬如何運用台灣女性的 人力資源到女兵層級,可以討論看看: 一、首先當然是設立純女兵營(全營官士兵全部是女的,沒有任何一個男的,這很重要) 讓女性自管自練。18
: 以色列的女兵制度,台灣有論文研究過: (內容原發表於Warfare板) 作者: tomhawkreal (阿湯) 看板: Warfare 標題: [心得] 政大論文 "以色列女兵制度之研究"13
: 如果要問台灣需不需要男女皆兵的話 那就得先從地形、人口、科技等多重條件後,再對比國外後做決定 先來講以色列的情況 以色列眾所皆知周邊國家普遍對他們都不太友善88
首Po這邊先說好沒有要戰男女問題 最近聽到身邊的人在討論才感到好奇 所以上來問一下大家的看法 畢竟這裡的人應該都比平常沒在接觸的人了解 簡單來說就是讓台灣像以色列那樣35
[新聞] 預估119年徵兵及齡男子人數降至10萬人 「男子」不夠,不會加徵女子義務役嗎? 若說女子服義務役入營後無法在社會貢獻GDP--這是取捨問題,世上那些徵義務役女兵的民 主先進國家難道就比較蠢,不知道要多一點人在社會上創造GDP? 這些國家:至少有以色列、挪威、瑞典!不過挪威與瑞典實行男兵女兵同寢室(換內衣也37
先說,我百分之百支持男女皆兵,但就現實面,目前女性要不要當兵仍然有幾個問題吧 第一個:現階段基礎設施能不能容納兩倍的新兵 第二個:女兵要怎麼安排,是單獨成立女兵單位,還是要混編(不是女兵一定要跟男性分離 ,是擔心會有一些女兵利用姿色去換取本來不應該有的利益,或是長官&同僚侵犯,畢竟一 天24小時生活在一起,難免會有類似的情況發生)25
現行已知實施女性徵兵制的國家: 以色列 挪威 瑞典 摩洛哥
爆
[爆卦] 總統頒布特赦令總統府FB粉專 落實罪刑相當之憲法原則、顧念國軍將士服務軍旅貢獻,總統批示特赦韓豫平、張淯森 為落實 #罪刑相當之憲法原則,顧念國軍將士服務軍旅之貢獻,以符應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蔡總統於今(22)日,依據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後段規定,批示同意 #特赦前國軍少 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使 #兩人罪刑之宣告均無效。 總統府發言人 張惇涵 Chang Tun-H47
[問卦] 中華民國是否對未服兵役的人太善良了?中華民國應該是全球針對逃兵役的人最善良的國家了 南韓管你是明星 時間到了就是進去蹲 搞一些小手段不當沒關係 政府拿你沒輒沒關係 由所有國民來抵制 社會風氣給予制裁 以色列男女皆要服兵役28
[問卦] 兵役法不用釋憲嗎乳題啦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20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5X
[問題] 高雄版版規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在下老家在高雄,從台北搬回高雄約十年, 閱讀高雄版規發現,與中華民國憲法相違背, 其版規二, 1-2 高雄板乃一地方板,而非地方政治板、營利行為刊登板等。 文章若無高雄點,將以刪文處理,累犯視情節水桶。9
[問卦] 女生可以來一起當兵了吧?月經文 重述一下 烏俄現在打起來 一堆人說要把兵役恢復到一年 女權就會在那邊哭哭男女有體能上有差別 女生不可以當兵 女生要生小孩 男生怎麼沒責任感等一大堆屁話9
Re: [新聞] 快篩陽視同確診有三條件 苗博雅大酸白色解釋字號 釋字第690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0年09月30日 解釋爭點 91.1.30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違憲?- 其實啊 有一個大法官釋字576 內容擷錄如下 簡單說,就是保險法36跟37條,說複保險你有義務要通知保險公司,你有保別家 但是大法官說了,人身保險不是用來損害賠償(物之財損那類),人身生命健康也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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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明年10月 15位大法官都是蔡任命希望新的大法官一上任, 就能夠定義, 何謂「女生」,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 妳各位搞清楚,中華民國的女性國民不是不能當兵,是不用服義務役,但 還是能服志願役喔。女生不用服義務役有經過大法官釋憲,釋字490號號內容節 列如下: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 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三條第一項
- 國發會政策參與平台 修改《兵役法》中性別不平等之條文。國民服兵役之義務,不因生理性別有所不同。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明顯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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