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郭哲敏確定2億交保 粉專酸司法「不演了
※ 引述《Induction (愛人愛己)》之銘言:
: 有共同朋友不便多說,甭提這案子我不碰也沒交集。
: 只是台灣這樣玩不怕觸怒美國嗎?
: 郭是美國搞回來的耶,搞回來再放掉這樣不是在耍人?
: 這政府現在是在裝死還是鐵了心要放啊?
: 所以看起來也沒多親美啊。
今天才看到「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二五號」刑事裁定的全文,且檢察官抗告理由和前次一樣,都沒有直接放在法定文書之內
而給的資料是「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一四年度押抗字第一號抗告書」,所提不服的理由內容為:
壹、本案於審判中延長羈押次數得以六次為限:
按「而羈押處分既屬保全措施,自應以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所涉罪名所得受最重本刑之宣告,有無可能逾有期徒刑10年為據,而非以事後判決結果即宣告刑為斷,此乃避免重大累件未能妥速審結,對社會治安及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所生重大不利影響。本件被告所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緝務等罪嫌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33條第3款規定﹒『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則該罪之最重本刑為15年,即為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所定最重本刑逾有期徒刑10年之罪,是原載定於本件延長羈押被告3次後,再行裁定延長羈押被告,自與該項規定審判中延長羈押次數得以6次為限之旨無違。故抗告意旨主張原載定適用法今違誤,本索不得再行延押云云,尚不足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996號裁定可參,此亦為現行法院實務固定見解,並經被告2人前次延長羈押抗告之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962號裁定採認在案。故被告2人第5次延長羈押期間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114年1月29日止,亦未逾依法延長羈押次數6次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被告2人涉犯7年以上重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前有逃亡、串供、串證、源證之事實,現仍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等羈押原因,本次原審裁定並未審酌及此,詳述如下:
一、被告郭哲敏及張旭昇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素務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郭哲敏又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重大,業經本案歷次羈押、延長羈押裁定及本次原審裁定認定在案,合先敘明。
二、被告2人涉犯7年以上重罪,前有逃亡之事實,現仍有逃亡之虞:
本次原審裁定認定,被告2人所涉違反銀行法之罪,係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重罪,被告郭哲敏案發後長期滯留國外,經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才從泰國押解返台,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被告張旭昇則藏匿國內,迄被告郭哲敏遭逮捕後,始投案等情,足認被告2人前均有逃亡之事實。
三、被告2人財力雄厚,對於出境及國外生活非常熟悉,再加上被告郭哲敏在境外有鉅額貴產,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利害考量,足認被告2人再欣逃亡的可能性極高:
(一)依據本案卷內之2022年9月綜合包網報告顯示,被告郭哲敏於108年至111年9月,經營包網平台淨利達美金5,520.3萬元,此有2022年9月綜合包網報告在卷可佐,又本索被告郭哲敏經營地下匯兌部分,被告郭哲敏經手匯兌金額共計至少達新臺幣217億154蓆5,434元,已透過匯差賺取至少新臺幣1億2,662萬3,107元,此有地下匯兌帳冊、卷內其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憑證、水單、交易完成截圖等證據在卷可憑,可知被告郭哲敏單就本案犯罪,已賺取非常高額的不法所得,並因事業所需結交眾多境外客戶,且有多元換匯管道。
(二)自被告郭哲敏私人帳目之「收入/費用表」中可知,以111年8月為例,被告郭哲敏的收入除本案賭博及地下匯兌收益外,尚有多項投資,名下有開設在新加坡及香港的美元帳戶、泰達幣USDT帳戶、泰國泰銖帳戶、新加坡日圓帳戶及新加坡的新幣帳戶等外幣帳戶,上開帳戶中共有1,507.91萹美元、1,556.13泰銖、7,500萬日圓及0.38萬新幣,並在新加坡開設公司2間,此有2022年8月「收入/費用表」在卷可稽﹔復以111年7月為例,被告郭哲敏另有手存現金、藝術品及理財產品投貴、係險等財物,持有新加坡HSBC理財產品4325.25萬元,名下投資柬埔寨土地909萬1,000元,支付新加坡房屋租金62萬2,840元,於2022年「購入泰國曼谷房產21,279.82萹元,毒月使用私人飛機數次,私人飛機花費3,849.66萬元,此有2022年7月「收入/費用表」附卷可佐。又自上開2份表格中可知,被告郭哲敏每月酒水餐飲消費均以千萬元計算,且頻繁往來泰國、新加坡、倫敦、巴黎、杜拜等地,此亦可參被告郭哲敏之入出境紀錄甚明,被告郭哲敏於通緝遭遣捕遣返回台後,亦均自承其在境外投資土地,經柬埔寨副總理頒發護照,到新加坡辦理投資移民,及於通緝期間持東埔寨護照往來於柬國、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日本、香港、澳門等地等節,有被告郭哲敏112年8月10日偵訊筆錄附卷可佐,可證被告郭哲敏境外資產雄厚,國際往來頻繁,有絕對的財力和能力潛逃並於國外生活。
(三)被告張旭昇於108年間,每月均非常密集入出境(前往澳門、香港、東埔寨、菲律賓、日本等地),全年高達約20次,縱使在109、110年因疫情封鎖國境的情況下,仍有數次入出境,有被告張旭昇入出境查詢資料、航班資料料等查詢結果等證據為憑。再依卷內資料顯示,被告張旭昇因經營地下匯兌,而在港、澳地區均有結識、合作之友人,且其為經營地下匯兌,而有資金置放於香港、澳門等地,並有在境外開設戶頭之事實,亦據被告張旭昇供陳在卷,並有證人證述、帳戶資料、帳冊資料為據。顯見被告張旭昇於國外有龐大事線及資產,對於出境及國外生活非常熟悉,故有極大動機及優勢出境潛逃。又被告張旭昇於偵查中接獲調查局通知到案後,仍拒不到案,且在知悉本索對其已發布通緝後,仍持續在外租屋藏匿,有被告張旭昇通緝簡表在卷可稿。足認被告張旭昇逃亡之事實明確。若不予繼續羈押,被告張旭昇顳有高度逃亡之虞。
四、同案共犯尚未審結,被告2人在本案犯罪集團居於核心地位,對於同紗共犯有高度實質影響力,而有勾串共犯之虞:
(一)本案為高度緊密共犯結構的犯罪集團,被告郭哲敏居於集團核心的主導地位,被告張旭昇則為郭哲敏最重要的左右手,被告2人對於集團成員具有極高度的實質影響力,且被告確實有影響或試圖影響證人、同案共犯之情。此觀原審於113年5月17日交互詰問證人李冠濰時,證人李冠濰於作證完畢時當庭表示:郭哲敏透過朋友姚一輝,於113年5月17日檢辯雙方交互詰問證人李冠濰前,再通過共同朋友傳話給證人李冠漢,要求證人李冠濰「放下,以後不會追究」,還說姚一輝認識「林董」林秉文、「小安」張旭昇等語,證人李冠滿有提出對話紀錄以資為佐證,而嫌一輝確為被告郭哲敏朋友,於被告郭哲敏在押時為其寄送物品,更為被告郭哲敏辦理交保之具保人,可證被告郭哲敏縱使遭羈押禁見,仍有管道透過其相當親近的友人向證人傳話,則被告部哲敏經釋放出所後,自有更大能力直接影響證人的證詞。
(二)再佐以被告郭哲敏之辯護人,於原審交互詰問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哲敏主導的博弈公司睿世公司總經理張妤瑄時,郭哲敏之辯護人間證人張妤瑄「為何地下匯兌部分妳會認罪」等語,而要求證人就自身犯罪事實所為之陳述,此部分緝經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更換問題」;郭哲敏之辯護人亦問睿世公司財務主管即證人鄧敏之「為何你的筆錄會說假如在臺灣是與賭博有關,你又承認?」,縱經證人鄧敏之回答「我跟律師討論之後,既然這確實是我做過的工作,我就願意承認贈博罪」等語,辯護人仍持續追問證人鄧敏之為何要認罪;郭哲敏之辯護人又問證人即同案被告睿世公司素務主管楊登翁「為何會承認有賭博的行為?」,證人楊登翁已回答是「因為律師說這是賭博」,此等經與專素法律人士討論遇之見解,辯護人仍不斷追間「所以你會承認是因為律師告訴你?」等語;又受命法官問證人即同案被告本案犯罪組織大帳房杜韋蓁「妳在接受詰問時稱妳有替張旭昇的太陽城貴賓廳工作,為何與妳於調詢時的回答,以及妳歷來的回答通通都沒有提到妳有幫張旭昇工作一事?」,杜韋蓁回答「就是後來出來(按:指杜韋蓁於移審法院交保出來)的時候有慢慢的去回想一些事情」,受命法官又間「除了在法院審理以外,妳在調詢、偵訊歷來之供述從未講遇妳有幫張旭昇工作一事,妳有在哪一案的調詢或檢察官偵訊提過這件事?」,杜韋蓁回答「我只是說我交係之後的開庭我有說幫張旭昇做貴賓廳」等語,均再再顯示被告郭哲敏及張旭昇確實有直接、間接影響共犯及證人陳述之情。
(三)進步言之,本索關於主嫌郭哲敏、張旭昇部分雖然已經審結,但依本案審理計畫,合議庭預定於114年1月底審理同案共犯張妤瑄等6人,於114年3月6日審理同案共犯即郭哲敏私人記帳者林沛諠,且就被告郭哲敏、張旭昇定於114年5月29日宣判,距今仍有相當時日。審酌被告郭哲敏、張旭昇2人居於本案犯罪集團之核心地位,對於集團其他共犯具有高度的影響力,且有上開影響或試圖影響共犯陳述之情形,則本索既然尚未審理完畢,同索共犯尚在審理程序中,至被告郭哲敏、張旭昇宣判日前仍有程序再開之可能性,縱使案件宣判後亦有可能須上訴,自難以防堵被告2人以其等實質影響力,勾串其他共犯之陳述。足見本索在完全審理完畢之前,被告郭哲敏與張旭昇仍有高度勿串、影響其他共犯之虞,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參、本索並無任何替代處分可防止被告2人逃亡及勾串:
一、被告2人因有上述羈押之原因而應予以羈押,均為其他替代處分所不能取代。就逃亡部分,限制出境出海,僅能在被告2人使用我國護照通過海關時予以攔截,然無法防止被告2人使用他國護照或偷渡的方式出境;就勾串部分除羈押外,更難以有任何替代處分,能夠完全有效防止被告2人以其等高度實質影響力,勾串同案共犯間之陳述。
二、而法院雖命施以適當科技監控即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然此顯然無法防止被告2人勿串其他共犯,且縱就逃亡部分,電子監控設備尚受到電力、信號、監控設備妥善程度等因素之侷限,且於發生異狀後,指揮員警前往查看仍須相當之時間,對於被告2人行蹤之約束及掌控,而破壞監控設備逃亡之案例亦仍有所聞,故此監控命令顯難與羈押相提並論。
肆、綜上所述,被告2人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係及其他任何然代處分代替之,而有繼續羈押禁見之必要,故依法即時抗告。
*原文是掃描檔、沒有可選取的文字,有錯漏字的話請見諒
簡單看完之後是覺得,整個內容幾乎複製前一次的抗告卷宗
且幾乎沒有新意,以加固不應具保的理由
檢察官如此的「雄心壯志」,能不被抗告審法官看穿,進而在春節前維持一審裁定,相信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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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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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政府相信黨
可悲台灣
又不是柯文哲 幹嘛加固
複製貼上 做個樣子而已
鐵了心要護航 北檢完全沒有在演的~
郭哲榮哪時候開始要賺錢啦?!
好爽喔 出來可以用通訊軟體不會逃亡
羈押柯文哲就夠了,請尊重司法
不是柯文哲 有關沒關跑掉都沒差吧
風頭都過了,你不要那麼專業好不好
郭哲敏有橘子嗎?
想看鍋坐桶子出去
他又沒有要選總統
羈押讓他們沒錢賺的 讓他們有錢賺的當
然要放出來 繼續升官發財
收多少錢做多少事
寫那麼長 簡單說就是顏色對
範本網路都有
讓柯文哲亂搞 少的是好幾千億的生意
相信政府 相信民進黨 犯人不會逃
吱己人
lol
垃圾司法狗
分個一億給司法官根黨我不相信有人跪
不了
辛苦考上法官就是要你這時有用的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https://i.imgur.com/Os7pWARb.jpeg)
爆
Re: [新聞] 柯文哲抗告案法官「曾判鄭捷死刑」臨時換人本案很多雙標司法,應該列入教科書了 *北檢王俊力 鄭文燦案 「本案金流證據明確,不是只有excel檔案」![Re: [新聞] 柯文哲抗告案法官「曾判鄭捷死刑」臨時換人 Re: [新聞] 柯文哲抗告案法官「曾判鄭捷死刑」臨時換人](https://i.imgur.com/hemkkW7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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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今日政治文(1/1) 高院裁定理由如下: 一、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 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 [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027/e802750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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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等人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https://i.imgur.com/byefaaK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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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瑪莎拉蒂富少的同夥停止羈押來源:司法院網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殺人未遂案新聞稿 一、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被告張敦量、李韋霖、陳勁豪等3人強制、殺人未遂、傷 害等案,承辦合議庭於今日(20日)上午就強制處分權之行使做出裁定。![[爆卦] 瑪莎拉蒂富少的同夥停止羈押 [爆卦] 瑪莎拉蒂富少的同夥停止羈押](https://i.imgur.com/sEN6SQ9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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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
Re: [新聞] 【柯收錢地點曝光】延押裁定揭囂張拿1500問個問題 如果上述為真 那下面的個報導的內容應該為假對吧? 因為下面這個報導跟上面的報導所給的延押理由完全不同,到底誰真誰假? 現在風向好亂啊![Re: [新聞] 【柯收錢地點曝光】延押裁定揭囂張拿1500 Re: [新聞] 【柯收錢地點曝光】延押裁定揭囂張拿1500](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4/11/01/1/30825848.jpg&s=Y&x=0&y=0&sw=1280&sh=853&exp=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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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理論上柯P會被關多久偵查中第1次羈押2個月 得延長1次 每次2個月 審判中第1次羈押3個月 延長次數要看本刑嚴重程度 10年以上重罪 一審二審各得延長6次 三審1次 每次2個月 10年以下 一審二審各得延長3次 三審1次 每次2個月X
Re: [新聞] 柯文哲抗告案法官「曾判鄭捷死刑」臨時換人看裁定理由就知道卷宗不是重點呀, 1.因為你重罪所以會逃亡(釋字665是啥鬼 2.因為你的身份所以會逃亡串證(但鄭文燦林炳文不會 有討論什麼卷宗的東西嗎? 高院裁定指出,審酌被告柯文哲等人所涉之罪嫌,分係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圖利罪等最輕![Re: [新聞] 柯文哲抗告案法官「曾判鄭捷死刑」臨時換人 Re: [新聞] 柯文哲抗告案法官「曾判鄭捷死刑」臨時換人](https://i.imgur.com/by0XjIib.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