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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清同治7年出生!子孫無法繼承遺產 聲請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清同治7年出生!子孫無法繼承遺產 聲請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時間推噓 3 推:3 噓:0 →:39

其實我會當理解第一審法官欲按呢做
而且伊真正是依法審判

因為確實民法第8條就有寫
愛失蹤才會當宣告死亡

失蹤的定義嘛毋是這擺才有的:
「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
查網路就會當看著矣

所以既然這位曾先生算起來已經151歲矣
歲壽已經比統計上長足濟
法官判斷伊絕對已經死亡矣
免閣宣告矣
這合理

事實上
查戶政函釋系統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91

“086/11/29台內戶字第8606558號

生死不明係指不能證明其人之生存與死亡之謂。如死亡確實可信,縱未發現屍體,亦可逕行認為死亡,毋庸再為死亡宣告。

依民法規定申請死亡宣告,以被申請人生死不明為要件,所謂「生死不明」,係指不能證明其人之生存與死亡之謂。如死亡確實可信(例如因飛機爆炸、礦坑塌陷、船舶沈沒等而死亡時),縱未發現屍體或屍體已被毀失,亦可逕行認為死亡,毋庸再為死亡之宣告“


所以照理講
既然位戶政資料就已經會當判斷曾先生已經151歲矣
無可能猶活咧矣

若申請戶政機關直接認定死亡而且登記
等戶政有資料矣
閣去地政辦繼承登記
敢真正無法度?

當然
第二審法官徛佇社會公益的立場
直接照死亡宣告程序行

按呢嘛真好
直接解決矣
毋過這無表示第一審法官就做毋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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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可以理解第一審法官要這樣做
而且他真的是依法審判

因為確實民法第8條就有寫
要失蹤才可以宣告死亡

失蹤的定義也不是這次才有的:
「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
查網路就可以看到了

所以既然這位曾先生算起來已經151歲了
壽命已經比統計上長很多
法官判斷他絕對已經死亡了
不用再宣告了
這合理

事實上
查戶政函釋系統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91

“086/11/29台內戶字第8606558號

生死不明係指不能證明其人之生存與死亡之謂。如死亡確實可信,縱未發現屍體,亦可逕行認為死亡,毋庸再為死亡宣告。

依民法規定申請死亡宣告,以被申請人生死不明為要件,所謂「生死不明」,係指不能證明其人之生存與死亡之謂。如死亡確實可信(例如因飛機爆炸、礦坑塌陷、船舶沈沒等而死亡時),縱未發現屍體或屍體已被毀失,亦可逕行認為死亡,毋庸再為死亡之宣告“


所以按理說
既然從戶政資料就已經可以判斷曾先生已經151歲了
不可能還活著了

若申請戶政機關直接認定死亡而且登記
等戶政有資料了
再去地政辦繼承登記
真的沒辦法嗎?

當然
第二審法官站在社會公益的立場
直接按死亡宣告程序走

這樣也很好
直接解決了
不過這不表示第一審法官就錯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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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245.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Gossiping/E.VyGk5f5x5c9E

todao 05/18 06:42簡單講,這案子當初不知道有沒有先申請戶

todao 05/18 06:42政來認定並登記?如果飛機爆炸、礦坑塌陷

todao 05/18 06:42、船舶沈沒這些函釋提到的狀況都能產生死

todao 05/18 06:42亡確信,那151歲應該沒理由不行才對

todao 05/18 06:46畢竟司法資源有限,像這種情況如果能由行

todao 05/18 06:46政機關來認定,對民眾來講也會方便很多

finley1990 05/18 07:50很顯然就是戶政不想背責任啊,有哪個

finley1990 05/18 07:50高普考的小公務員敢自己判斷某個人死

finley1990 05/18 07:50了沒有?

這函釋就是戶政自己的 當事人有沒有先跟戶政申請認定 新聞沒寫 無從判斷

bdgnrd0103 05/18 08:06第一審應該也是做做樣子 但是是必要的

bdgnrd0103 05/18 08:06程序 第二次才是重點

第二審這樣的好處是在司法這邊就解決了 同時 如果行政機關自己依函釋認定其實會更快 或者當事人在拿到第一審裁定後 可以把裁定附上 申請戶政來認定死亡 除了提出前面的函釋 也讓戶政人員確認法官對於本案151歲曾先生不可能還活著的見解 或許更有機會通過認定及登記 畢竟其實還是由行政機關自己認定最快 而一審法官的裁定確實也合法合理

arjai 05/18 10:07法院功能是什麼?明知有爭議卻不判算甚麼?

有判了呀 是說如果(假設)當事人有先申請戶政認定而遭拒絕 這樣的爭議會比較適合進法院處理 而當事人有沒有申請認定?新聞沒寫 無從討論

bseiqwkbk 05/18 10:27 法院功能是救濟,而不是越權,當

bseiqwkbk 05/18 10:28 行政機關認定死亡,但真有151歲

bseiqwkbk 05/18 10:28 的人跳出來說他還沒死,司法機關

bseiqwkbk 05/18 10:28 的「救濟程序」才開始。

對 這也是一種

bseiqwkbk 05/18 10:29 另感謝原PO撥空提供鄉民相關函釋

沒,只是好奇戶政那邊的實務見解 結果用關鍵字剛好看到這個函釋 (≧ω≦)/

ken9999 05/18 11:09看函釋不要斷章取義,飛機爆炸、礦坑塌

ken9999 05/18 11:09陷、船舶沈沒可以客觀事實註記當事人死

ken9999 05/18 11:09亡日期,這150歲當事人客觀的死亡日前是

ken9999 05/18 11:09何時?

ken9999 05/18 11:12死亡時間認定,影響誰才是繼承人,戶政

ken9999 05/18 11:12機關怎麼客觀事實註記死亡時間?

其實k大可以想想看 函釋舉的飛機爆炸、礦坑塌陷、船舶沈沒這些對戶政來說 當然還是要有相關證明文件 才好判斷是不是真遇到了這些事 不可能當事人一句話戶政就信 但151歲這事直接用戶政自己的系統 就能確認了 至於如何註記? 這就要由戶政來想了 例如以申請日等等 甚至考慮透過立法解決 關鍵還是在當事人當初有沒有先申請戶政認定? 這就不清楚了

ken9999 05/18 14:19當事人直接找法院是對的,這個案例在台

ken9999 05/18 14:19灣光復時年齡是72歲,光復前死如果是戶

ken9999 05/18 14:19主,同戶男性直系卑親屬才能繼承,光復

ken9999 05/18 14:19後至74年間死依民法修之前規定,3個時間

ken9999 05/18 14:19點有3套繼承規定,戶政機關死亡日期的註

ken9999 05/18 14:20記攸關人民繼承權,目前是無法徑自辦理

ken9999 05/18 14:20的,日後也不適合讓行政機管認定,還是

ken9999 05/18 14:20要回歸法院做宣告死亡

能理解並尊重k大的觀點 法院當然可以在兩造有爭執時介入 但其實國家分官設職 行政機關本於職權 還是比較適合於第一線處理 就好像老百姓對警察開單不服 也是先當場跟警察(行政機關)解釋 真的不行再找裁決機關(行政機關)申訴 再不服才會走到法院 比較難想像警察一開完單老百姓就直接上法院爭執 或由法官站在第一線開單 畢竟司法系統資源有限 戶政機關與法院不衝突 當事人如果先找戶政就解決問題了最好 如果事後有人跳出來爭執k大說的問題 雙方再上法院解決即可 當然啦 這新聞沒提到法院以外的部分 所以也無從判斷了

※ 編輯: todao (101.12.128.126 臺灣), 05/18/2025 15:12:59

vestinland 05/18 16:10有的時候是當初姓名登記,曾祖父根本

vestinland 05/18 16:10被強迫改不同名字或是因為要被改所以

vestinland 05/18 16:10拒絕登記(不合戶政人員的意你就不能

vestinland 05/18 16:10用你本名),後面不了了之,當初承辦

vestinland 05/18 16:10的戶政人員可能也沒有註記交接給後進

vestinland 05/18 16:11者,後面接手的不知道就這樣傳下去,

vestinland 05/18 16:11但是有疑點的是戒嚴時期都有戶口普查

vestinland 05/18 16:11確定人口,這個可能二戰後沒多久到第

vestinland 05/18 16:11一次查戶口前就失蹤了

todao 05/18 21:33謝謝v大分享

syuanling 05/20 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