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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清同治7年出生!子孫無法繼承遺產 聲請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清同治7年出生!子孫無法繼承遺產 聲請作者
maniaque
(e)
時間推噓 3 推:6 噓:3 →:17

※ 引述《pase139 ( )》之銘言:
: 三立新聞網
: 2025/05/17 14:48:00
: 清同治7年出生!子孫無法繼承遺產 聲請151歲曾祖父死亡
: 記者楊忠翰/新竹報導
: 新竹縣1名張姓男子,因曾祖父失聯逾78年,導致他無法辦理繼承登記,遂向法院聲請宣: 告151歲的曾祖父死亡;一審法官認為,曾男並非生死不明,因此予以駁回;張男不服提: 起抗告,法官認為,倘若2個月內曾祖父未陳報仍在世,法院將宣告死亡。
: 張男主張,曾祖父生於清朝同治7年,日治時期設籍在新竹州竹北庄拔子窟,戰後未見新: 的戶籍資料,曾祖父亦未參與民國35年全台初次設籍登記,從那時便處於失蹤狀態,由於: 曾祖父名下還有不動產,導致子孫無法辦理繼承登記,遂依民法第8條聲請宣告死亡。: 一審法官認為,儘管曾祖父戶籍資料從昭和16年後便未再更新,出生迄今已有151歲,根: 據衛福部統計,國內最長壽男子為114歲,足可推定曾祖父已自然死亡,應不屬於生死不: 明狀態,因此駁回張男聲請。
: 張男不服提起抗告,法官認為,死亡宣告制度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益,倘若失蹤人行蹤不明: 已逾法定期間,或死亡時間不確定者,即有裁定宣告死亡之必要,因此裁准曾祖父死亡宣: 告,自公告發布隔日起2個月內,倘若曾祖父本人或知其生死者未向法院陳報,屆滿後將: 依法宣告其死亡。
: 出處:
: https://reurl.cc/YYRObl

原篇推文,一些比較懂的鄉民有點出關鍵點

其實齁,原本的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其實"也沒啥問題"

但是呢, "不合行政機關(戶政/地政)的口味(流程)"

被繼承人拿著這一份裁定,

去戶政/地政機關去辦理除戶登記/繼承

就是"不符規定"啊

行方不明失蹤的,就是要透過死亡宣告來完成除戶登記跟繼承登記

然,亡19裁定主文寫啥??

"駁回"

法官在判決理由寫著

"我覺得這人[應該]早就死了不知道幾十年,可以認為死了,因此無宣告死亡的必要"

挖哩,你要戶政/地政怎登記???

寫...

"某某法官認為應該死了"???

所以,當事人拿這份裁定,被戶政地政打槍後,

只好再來抗告,

家事庭也從善如流,廢掉原裁定,跑一趟死亡宣告流程

"讓大家好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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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測這大概又是祭祀公業派下員的認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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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243.8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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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lfeistein 05/18 22:12所以才說一審法官在搞人

看法不同而已...重裁定的法官就比較用法律名詞去走流程. 當事人本來就不存在中華民國戶政系統資料內 (參照抗告重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聲抗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 本件確實僅有相對人張鐵日據時代之戶籍資料,別無光復後相關戶籍接續資料, 當時人口未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原因,不外乎失蹤、死亡等因素所致。 雖依現存事證,無法直接認定相對人死亡之事實,惟相對人於昭和16年 (民國30年)10月1日因行政區變更而為戶籍註記後,未於35年10月1日 辦理初次設籍登記,復查無其生存活動、死亡註記,足證相對 人至遲於35年10月1日前即已失蹤且生死不明,計至45年10月1日已屆滿10年 ,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 ...... 另本院函請新竹○○○○○○○○○提供相對人張鐵35年戶籍登記申請書 及光復後戶籍登記相關資料,亦經該所於114年4月1日函覆本院略以:經於 114年3月28日查詢戶籍數位化系統,查無相對人張鐵35年戶籍登記申請書 及光復後戶籍登記相關戶籍資料等語,亦有該所函文在卷可參。 而國民政府來台後,於35年10月1日辦理初次設籍登記,足見相對人至 遲於35年10月1日時即處於失蹤之狀態。 == 那個名字(當事人阿祖)也只存在日治時期撈出來的戶政資料 說真的,其實齁,這種事情(沒有記載死亡的登記), 戶政實務上真的很多啦 (尤其日治時期轉中華民國) 總之,要不是為了 $$ , 子孫誰會去查自己這麼遠的祖先有沒有辦完死亡登記或宣告死亡?? 很多人搞不好連自己阿公阿嬤墓在哪,都不知道... 還想管阿祖??

※ 編輯: maniaque (101.8.243.81 臺灣), 05/18/2025 22:22:36

T8 05/18 22:13聰明又懶的法曹,應該去做最高指揮官。

T8 05/18 22:14又笨又懶的法曹只要聽命辦事就ok

T8 05/18 22:15聰明又勤快法曹例如蕭奕弘,該幫kp辯護

ameko34 05/18 22:29如果可以這樣想當然爾那還要死亡宣告制度

ameko34 05/18 22:29幹嘛

wuklean 05/18 22:30沒錯實務上很多 都是因為後來又發現有好

wuklean 05/18 22:31繼承才要弄這些事的 日治晚期就戰亂阿

uvegotmail 05/18 22:32一審法官就是欠幹,戶政地政就是要你

uvegotmail 05/18 22:32宣告死亡才能辦事,否則就未依法行政

uvegotmail 05/18 22:33既然你判決主文都說他應該死了,那為

uvegotmail 05/18 22:33什麼沒有guts做出宣告?整人嗎?

不好意思,重裁定法官,跟你看法不同, 重裁定法官並沒有認定原裁定有整人或者是法官欠幹, 反而在重裁定理由暗暗酸了 相關業務行政機關 [沒有擔當]. 所以重裁定的法官才這樣寫下這一段理由 == 原審以上開理由,認其已自然死亡,而毋庸再依宣告死亡制度處理, ^^^^^^^^^^^^^^^^^^^^^^^^^^^^^^^^^^^^^^^^^^^^^^^^^^^^^^^^^^ 固非無見,惟如不准依死亡宣告之司法制度確認失蹤人真正死亡時 ^^^^^^^^ 間,而行政機關又不願實質認定處理,將使失蹤人之法律關係長期 ^^^^^^^^^^^^^^^^^^^^^^^^^^^^^ 處於不確定之狀態,則為維護社會公益及促進不動產使用,仍應准 予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原審所認即非適當。抗告人請求廢棄另為 裁定,非無理由。 ==

※ 編輯: maniaque (101.8.243.81 臺灣), 05/18/2025 22:42:56 ※ 編輯: maniaque (101.8.243.81 臺灣), 05/18/2025 22:43:58

aprendes 05/18 22:59明明戶政才是官僚作風形式主義的那個

atari77 05/18 23:41戶政又不能直接做死亡裁定 能弄他們就弄

atari77 05/18 23:42了還需要法院 這塊就是司法的權力還推啥

誰說不行的??? ==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九一、被繼承人(即登記名義人)於日據時期死亡或光復後未設籍前死亡,繼 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時,倘有被繼承人生前戶籍資料而無死亡之戶籍記事 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繼承人有生前戶籍資料而無死亡之戶籍記事時,應於辦妥死亡登 記或死亡宣告登記後,據以辦理。 (二)繼承人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日據時期及光復後之戶籍資 料,經戶政機關查復無資料,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檢附土地 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辦理: 1. 依繼承人檢附之戶籍謄本已能顯示被繼承人死亡,且申請人於繼承 系統表註明登記名義人死亡日期。 2. 申請人於繼承系統表註明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並切結「死亡日期如 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 九十一條,一項(二)款,就是了..... (一)款就是法院去宣告 (二)款就是行政機關去依照客觀事實以及繼承人切結去裁量, "兩種路都可以" 條文裡面"本已能顯示" 這句話,就是行政機關去簽認達成認定的效果. (就是原裁定寫的....151歲那些...) 總之,在下引來重裁定,法官所寫理由文字所傳達出來的訊息, [就寫的就很清楚了.]

※ 編輯: maniaque (101.8.243.81 臺灣), 05/19/2025 00:08:34

caelum 05/19 00:03還幫法棺洗地,洗啥?

更新,重新看了一下規定,(二)其實不那麼好用,因為用到 (二)的前提是從頭到尾都沒有戶籍資料(包含日治時期) 只是,說真的,完全沒有戶籍登記記事的話, 要怎樣證明你是他的合法繼承人,都有問題吧........ 看來要簡單化確定原本的不確定法律關係,還是走一下死亡宣告吧...

※ 編輯: maniaque (101.8.243.81 臺灣), 05/19/2025 00:50:09

birdy590 05/19 00:55應該說 一審法官選擇了一個不適合的案子

birdy590 05/19 00:55強調他的理念

birdy590 05/19 00:56二審法官有提到"有裁定宣告死亡之必要"

birdy590 05/19 00:56這是針對這個案子而言 不是通例

birdy590 05/19 00:56有些狀況可能可以 但這個案子不行

ken9999 05/19 07:22九十一條,一項(二)款客觀事實就是我知道

ken9999 05/19 07:22死亡,但不知道死亡日期,你是戶政機關

ken9999 05/19 07:22怎麼辦登記?

ken9999 05/19 07:25法院可以推定45年10月1日死亡戶政可以嗎

ken9999 05/19 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