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憲法法庭判決後首例 性侵殺人凶手逃死
說實話
臺灣這些法律人之所以會被看不起
就是他們可能連自己說的道理
他們自己都可能都沒辦法完全說服自己
通篇看下來
死刑所謂的「惡性最重大」
判斷標準只有「是否預謀犯案」
然而
「犯罪過程」幾乎完全不考慮
既然可以把著手既遂前的未遂主觀要件
帶入審判的考量
那憑什麼可以將
「以榔頭重擊13下」的既遂過程排除在死刑審判的心證之外?
難道這13下是平行時空發生的事嗎?
難道這13下是砸在空氣?
這13下的犯行是既已發生的事實
不去加以審酌衡量
反而著重在調查「是否預謀犯案」這種光要證明就有困難的東西?
我自己是看不懂這邏輯,有誰可以教教我
讀了法律之後
才知道有些所謂的法律人
只不過是比較懂得自圓其說的厚臉皮混蛋罷了
※ 引述《PerfectID (完美埃低)》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udn新聞網
: 2.記者署名:
: 林孟潔
: 3.完整新聞標題:
: 憲法法庭死刑判決後首例...師鐸獎女師遭性侵劫殺 凶手最終逃死定讞
: 4.完整新聞內文:
: 男子劉志明10年前持鐵鎚擊殺素昧平生、曾獲師鐸獎的退休女教師,還劫財性侵、咬掉一
: 乳頭,歷審認為他犯嚴重之罪,難以期待可教化,五度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但判決多
: 被最高法院撤銷,更四審改判劉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這也是憲法
: 庭判決嚴格限縮死刑條件後,首件逆轉逃死定讞的案件。
: 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審判決已嚴格秉持憲法法庭死刑判決揭示的「刑事訴訟程序符合憲法
: 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意旨,詳細論述如何認定劉志明所為是偶發性犯罪,而非並
: 預謀犯罪,且以劉強盜2000元財物部分,欠缺補強證據,而認定劉犯強盜未遂而故意殺人
: 並非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
: 另外,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量刑時已審酌刑法科刑相關的一切情狀,參酌醫療院所評估
: 查報告、鑑定人意見,就醫療角度而言,不能完全排除劉有更生改善的可能性,而改判無
: 徒刑,檢察官上訴仍徒憑己見指摘更四審判決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並認定劉犯行是
: 計畫性、下手之重令人髮指,而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等,皆不是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 此駁回上訴。
: 劉志明2014年因女友提分手,他曠職、不斷到前女友住處求見被拒絕;他同年12月3日帶?
: 鎚想找前女友未果,到高雄市孔廟旁小公園休息,飲酒後見買完菜的退休女老師正要開車
: 去,打算搶走車輛代步,卻以鐵鎚重擊女老師頭部,自己坐入駕駛座,再將女教師拖入後
: ,拿鐵鎚敲她頭部,害女老師當場昏厥。
: 劉志明事後見女老師甦醒,再拿鐵鎚重擊她的頭13下,再搶走死者皮包裡2000元、性侵,
: 後將女老師反鎖車內逃離現場,女老師最終因頭部頂骨和額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並大量
: 血身亡。檢警事後調查,發現女老師不僅被性侵,乳頭還被咬掉、吐一邊。
: 劉志明一審被依強盜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判處死刑,其中強制性交部分判10年徒刑,因檢
: 、劉均未上訴而確定,劉發監執行。劉犯強盜殺人部分,歷審均認定劉手段殘忍,五度判
: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 更三審判死理由指出,劉以鐵鎚敲女老師一下後,竟再猛打13下,漠視生命,造成損害至
: 至深,若僅判無期徒刑顯違背正義,判死刑「罪責相當」,另鑑定結果認為劉是「高危險
: 」,再度犯案可能性不低,被關押監禁後也未明顯改變,難期待可教化。
: 不過,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後,合議庭認為劉是否劫走女教師的2000元,及劉非計畫性犯案
: 而是隨機挑選女老師殺人,更三審判決死刑理由不完備,有再調查釐清必要,再度發回更
: 。
: 更四審認為,劉志明強盜部分僅有自白,欠缺其他證據補強,劉當時是隨機萌生強盜犯意
: 進而殺害女老師,不是預謀犯案,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另依據精神鑑定、量刑評估
: 調查結果,認為劉只要保護因子大於危險因子,再犯就會降低,不能完全排除有更生改善
: 能,逆轉改判無期徒刑。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270632?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6.備註:
: 台灣人自卑
: 台灣已經實質廢死了
: 性侵+殺人+強盜無冤無仇的人也不會判死刑的話,再怎麼罪大惡極都可以無刑徒刑後假釋
: 返社會
:
--
欸請區分清楚,是某黨法律人
為了達到目的,心證法條解釋隨法匠高興
,你以為真的多嚴謹喔?
從華山開始 很多人都逃死了
明明都是故意殺人 罪大惡極
反正只要律師跟法官找到一點空間
就會變無期
好爛 學法律的垃圾 真的很多
法官都會找空間 看有無機會逃死
重擊13下可能不算殘忍吧
我只是覺得很奇怪 如果「預謀犯案」可以變成考量是否死刑的心證關鍵? 那為什麼 「眼見女老師已清醒,仍以榔頭重擊13下」 的這種行為就能被排除在審判心證外?
※ 編輯: a40494 (111.83.199.169 臺灣), 10/04/2024 19:12:23謝謝法律人教育我們
法律人就看老闆臉色辦事,世界上最不需
要的職業就是法律相關
答案都寫好 中間推論隨便掰 文組專長
民進党本來就沒有良知
幹你娘臭雞掰,法官、民進黨、廢死被
殺我一定去放鞭炮慶祝
光帶榔頭,柄還鋸短,方便攜帶,這不是
預謀?法官跟政府一樣無能
9
[問卦] 在台灣要做出多扯的事情才會被死刑?強盜虐殺女教師-逃死 酒家女預謀犯案殺人領走400萬-逃死 神經病殺死警察-逃死 現在這個三重滅門血案應該也是逃死 究竟在台灣要做出多誇張扯蛋,一輩子都想不到的事才會被死刑?6
[轉錄] 黃智賢世界FB 大法官以為自己是上帝?黃智賢世界FB 大法官以為自己是上帝? 人民創制以約束大法官 1 憲政法庭對廢死作出判決,雖然表面上沒有廢死,說死刑沒有違憲,卻訂定八大限制。4
[好雷]《罪人的控訴》司法判決標準的反思以下有雷 圖文好讀版: ~*-*~*-*~*-*~*-*~*-*~*-*~*-*~*-*~*-*~*-*~*-*~*-*~ 《罪人的控訴》是一部德國懸疑劇情電影,由馬可克魯玆沛納執導,埃利亞斯穆巴里克、 亞歷珊卓瑪莉亞羅納、法蘭諾奈羅主演,劇情講述在柏林豪華飯店內,85歲的企業家麥爾3
Re: [問卦] 司法的標準到底在哪司法的標準沒有一定,因為心證程度很難量化,不是數學。 首先什麼是心證,簡單說法官心中相信事實是如此的機率,但心證程度多少可以做成「刑 事上有罪」或「民事上判決」,其實爭議在法律界本身就很大。 「刑事上有罪」,一般而言會是99.9%的確信,才能做成有罪判決。 「民事上判決」,究竟是50%以上就可以,還是要達到80%或90%,這法院自己都在吵,更3
Re: [新聞] 憲法法庭判決後首例 性侵殺人凶手逃過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告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 這句話根本幹話吧, 照這種心證, 鄭捷也是無期而已, 科學上本來就沒有絕對不可能發生的事,2
Re: [問卦] 法律人:不支持加害者殺人卻支持國家殺死刑和加害者殺人的主要差別在於法律性質、程序正義、及其社會目的: 1. 法律性質: 死刑:是由國家根據法律程序對犯下極嚴重罪行的個人所執行的刑罰。這種懲罰是根據司法系統中的判決,經過調查、審判、上訴等多個法律程序後作出的。 加害者殺人:指的是個人在未經法律程序下,主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這通常是非法且被視為犯罪行為,如謀殺或故意殺人。 2. 程序正義:1
Re: [新聞] 台中捷運乘客持刀傷人案 衛福部:不讓我們釐清事件經過 首先 這傢伙很清楚的判斷 北捷人多,高捷綠營 中捷最好下手殺人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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