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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經濟部拒供屏東光電浮台關鍵資料 黃國昌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經濟部拒供屏東光電浮台關鍵資料 黃國昌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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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ntain1103 (Ramses)》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袁茵
: 丹娜絲颱風重創南台灣,旭東環保科技公司在屏東佳冬設置的太陽光電系統浮台遭吹倒四: 散,引發外界熱議。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日前向經濟部索資,要求提供拿了1.35億補助金的: 旭東環保離岸太陽光電系統浮台技術開發計畫,但黃14日批評,經濟部以「洽業者意見後: 續辦」回應,經濟部何以淪為不肖廠商的細漢仔?

說到這件事,突然聯想到有一件行政訴訟

該案原告被某公司提起「違反營業秘密法等之刑事告訴」,在新北地檢署偵結不起訴、新北地院駁回交付審判的聲請後,該員有意反訴「誣告」罪,因此申請閱覽偵查卷宗,但因為含有該公司的營業資料、相關證人之年籍資料等,結果遭到地檢署否准

經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高等庭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七十六號),並獲得勝訴判決(准許閱覽卷宗)。



當時理由提到:(節錄)

檔案法第十八條規定「得」拒絕前條之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則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足認人民申請政府機關提供具有檔案性質之政府資訊,政府機關審酌檔案法第十八條各款情形時,應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為判斷基準,如審查結果並無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原則上即應准許。倘政府資訊中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有侵害個人隱私之情形,若可將該部分予以遮蔽,施以防免揭露處置,已足達到保密效果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意旨,仍應就該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而目前遇到的狀況,應是在於申請索取的資料,是否真有營業秘密

且就算真符合該前提條件,理應允許在屏蔽(遮掩)其中的一部分後,准予提供給有需要的人瞭解

這種與私益無關的事,還要等利害關係人(涉及公司)回應,說不扯才怪!



整個檔案的封存期限,一般人恐怕無從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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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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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dralee 07/14 21:07不說謊還來當官可是違憲的

abcdragon 07/14 21:19政府的意思很明顯就是你來告我才要給

waitwind 07/14 22:31恩...推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