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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立委落選人摸男大生屁股!超噁對話全曝光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立委落選人摸男大生屁股!超噁對話全曝光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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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wt501cx (爆裂魔法Explosion!!)》之銘言:
: 記者鍾昀軒/台東報導
: 曾參選山地原住民立委選舉落選的泰雅族藝術家林世偉,去(2023年)遭到一名男大生在: 社群網站Dcard上指控在導覽時被林世偉摸屁股,甚至還對他說「我猜你應該是7分同3分: 異」、「你有打過炮嗎?」等語,讓他感到相當不適,最終至派出所報案。不過,林世偉: 矢口否認犯行,不僅稱男大生是主動伸手要算命,強調「我沒有對她怎麼樣」更反過來指: 控男大生意圖使他不當選,但林世偉最終仍被台東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台東地: 院審結,依性騷擾罪判處林世偉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以下參考: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原侵訴字第五號刑事判決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上開客觀事實,惟否認有何性騷擾犯行,辯稱:係以拍甲男臀部表示感謝甲男導覽,並非基於騷擾之意,因為我是原住民比較熱情,且有同志身分比較開放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拍甲男臀部是表示感謝,並無性騷擾之犯意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一)上開客觀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核與證人甲男、丙○○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月10日勘驗筆錄、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各1份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雖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1.證人甲男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我由1樓開始導覽,被告在1樓展廳裏面對我說出許多冒犯的話,例如被告說「感覺下面應該13、14吧」,又問我是不是處男。我說談論這個不好吧,被告又說「要不要去新竹找他約一砲」。到2樓展區時,我同事丙○○在場,被告當著
我同事的面說「他是處男而且很色」,又說我的面相是「三分同性戀七分異性戀」等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帶被告導覽時,一開始就覺得被告怪怪的,會講一些黃色笑話,甚至是一些不太尊重我的言論,如被告有問我是不是同性戀,也有猜測我大概是幾分之幾的同性戀,另外還有問我的身高,然後用我的身高猜測我的下體大概多大,還問我有沒有打過炮,並說我們2個很有緣,要我去新竹找被告約炮,並有抓著我的左手臂,說我是處男,當下我覺得不舒服。被告對我肢體接觸是在言論之後等語。

2.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當天在2樓的時候,我只覺得被告說話不像一般貴賓正經,
而是會說一些私人的話題,被告有說如其在國外很開放,也有說現在臺灣同性戀很開放。當時被告有問甲男說「你是不是處男」,甲男點頭,被告接著說「你太保守,要開放一點」。因為我覺得很奇怪,所以試圖結束話題,最後我記得被告講一講就往甲男身上靠過去,但甲男有閃,所以被告沒有碰到甲男等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甲男帶被告至2樓,當時有聊天,但是聊到有點深入的時候,覺得好像不是太妥當,就試圖想要結束,後來才帶進去看展覽。聊的話題有包括被告出國,然後性很開放,記得比較清楚的是「是不是GAY」,是在討論甲男。講到甲男是GAY時,我覺得太深入了,覺得應該要迴避這種話題,想要把話題轉走。(在對話的當下,除了對話之外,被告和甲男之間有沒有身體上的接觸?)那時候我印象比較深的,就是我覺得真的應該要結束,然後看要不要看完展覽後離開,就是被告講話,往甲男身上靠過去等語。

3.被告於偵訊時自承:(對於甲男於警詢時陳稱你有問甲男有沒有打過炮、是不是同性戀、猜他的生殖器有多大、說他是處男,你是否確實有這樣講)我確實有這樣說等語;於本院準備時自承:(你是否有向告訴人稱:「我的很大,要不要感覺一下?」)有,且當時是我與告訴人、另一名小姐3個人在2樓的導覽室外面,談笑風生,因為2樓是介紹臺東原住民得到金曲獎的人,我講這句話,是因為我們聊天聊開等語。

4.依證人甲男、丙○○之證述及被告之供述,被告於甲男導覽之際,即針對甲男為「猜測
生殖器尺寸」、「是否為同性戀」、「約炮(即與他人相約發生性行為)」等涉及個人隱私並帶有性意味之言論,而上開言論直截了當提及生殖器、性行為,已屬「性明示」非僅止於「性暗示」,足使一般人感到受調戲而嫌惡,此不僅使上開言論直接接受者甲男感到不舒服,亦使在旁證人丙○○感到不適而欲轉移話題,然被告猶為上開言論,足見被告對
甲男確有性騷擾之意。  

5.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結果略以:

A.【畫面時間10:54:36至10:55:01】甲男兩手置於背後與乙男(即被告)併排背對鏡頭站於上述門口,10:54:56乙男右手往甲男左手約手掌處碰觸一下,再往上伸向甲男右肩處,形似摟著甲男,隨後再往下滑動(部分動作畫面被門板擋住),甲男身體稍往遠離乙男處移動,似要閃躲

B.【畫面時間10:55:02至10:55:21】10:55:12乙男再度伸出右手往甲男左手掌處碰觸一下,再往上伸向甲男右手肘處,並施力將甲男拉往乙男方向,使甲男因而靠向乙男,再往下游移至甲男臀部中間,將甲男原交疊於背後的雙手分開,撫摸甲男臀部後,甲男隨即再次往遠離乙男處移動。10:55:22待乙男手離開甲男身體後,甲男方回復原位

可知被告之手於畫面時間10:54:56,第1次觸摸甲男臀部前,即不斷於甲男背後游移,伺機觸摸甲男臀部,隨後便觸摸甲男臀部一下;被告隨後又於畫面時間10:55:12,無視甲男雙手交疊於背部,逕自分開甲男交疊之雙手,再次觸摸甲男臀部1次。

參以證人甲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提示本院卷二第51頁編號3、4畫面】這2個畫面都有拍到被告有用手去觸碰你的肩膀及你的腰部下方,當時的狀況為何?)我要準備做導覽的收尾,被告也要準備離開,但還是有繼續談話,期間被告就是用手一直抓著我,然後往被告身上摟,甚至是手準備往下往我的屁股摸、拍,被告拍我屁股的時間大約持續1、2秒,是偶爾摸一下、拍一下等語,堪認被告2次觸碰甲男臀部之行為,均係以偷襲、短暫性之手法為之。又依我國一般正常社交禮儀,臀部並非任意之他人,特別是無任何親密關係,亦不相識之人,可隨意碰觸之身體部位,倘未經本人同意而刻意加以碰觸,確足以引起本人之嫌惡感,是臀部屬身體隱私處無疑。是被告乘甲男不及抗拒之際,以手觸摸素不相識亦無親密關係之甲男臀部,其行為顯已逾越一般正常社交禮儀分際,參以被告於行為前尚以各種性相關言論調戲甲男,其觸碰甲男臀部具有性暗示及調戲之意而可認其主觀上具有性騷擾意圖甚明。

6.況依被告自承:甲男在幫我導覽前不認識我。對於人與人之間是有一定的界線,每個人的身體界線寬窄不一,臀部、胸部或其他的隱私部位可以合理期待不被隨意觸碰,沒有意見等語,被告既知每個人均有一定之身體界線不欲他人觸摸,且臀部更屬可合理期待不被他人觸摸之部位,而被告於事發前亦不認識甲男,不知悉甲男之身體界線,是被告縱有何原因,仍不得未經甲男之同意,恣意觸摸甲男之臀部。且此屬甲男個人之身體界線,自不因被告自身之族群、性向等文化,即得隨意扭曲甲男之真意,徒以自身臆想輕率為不當觸摸行為,是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自應予依法論科。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尚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為抓、捏、摳甲男臀部,並以下體頂甲男下體之行為,亦涉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惟查,此部分事實僅有甲男之單一指訴,而證人丙○○證稱:甲男事後曾告知遭被告摸、被告有用下體頂甲男等語,僅屬轉述甲男所述
,核屬與甲男陳述具同一性或重複性之累積證據,不具補強證據適格。又甲男嗣後經診斷具創傷後壓力症、焦慮症之症狀等情,固有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113年10月21日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紀錄單可佐(見本院卷二彌封袋)。然依上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紀錄單,甲男係於112年12月23日初診,而其主訴為甲男因遭性騷擾,而有焦慮、失眠、情緒易顯不耐煩等情形,是其接受診斷之日期已為事發後2月有餘,而其症狀雖係源於性騷擾事件,然至多僅得認甲男症狀與性騷擾行為相關,然無從認定該性騷擾行為除本院前開認定被告有罪部分外,是否尚及於其他行為,自不得據此補強認定被告確有抓、捏、摳甲男臀部,並以下體頂甲男下體之行為。從而,此部分犯行僅有甲男之單一指訴,並無其他足以補強甲男指述之補強證據,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被告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依法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亦與被告上開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至於「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的部分,判決書沒有記載到

看來應是引述早前的發言內容,與案件本身沒有任何關係...



且辯護律師還提到「拍屁股是為表達感謝」,不過按一般常理而言,多是拍肩膀為主,因此這說法更無可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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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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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t501cx 11/23 08:27看來有一些證詞 證據不足沒被採用

gopath 11/23 08:41LBGT+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