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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交保 北院裁定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交保 北院裁定作者
a96385245
(Einsz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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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原文


北院8點裁定理由:
一、本院於114年9月5日裁准被告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七千萬元保證金後,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三千萬元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及均應遵守下列事項: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⒉接受如本裁定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嗣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114年度抗字第2234號),本院另補充理由及就禁止接觸證人範圍予以明確界定而為裁定。

二、所謂羈押之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為準據。被告在法院為延長羈押裁定之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屬於被告訴訟上之權利,此際法院仍有實質審查是否有停止羈押之必要,以保障被告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按羈押係於裁判確定前拘束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其收押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此一保全程序乃在確保偵審程序順利進行,以實現國家刑罰權。惟羈押強制處分限制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生理、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故應以無羈押以外其他替代方法為前提,慎重從事(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65號、第737號解釋意旨參照)。從而,於權衡人身自由與保全法院進行刑事審判程序進行之公益時,法院仍須衡酌是否羈押被告時,其羈押事由發生之蓋然率高低,以及對於刑事審判程序可能產生之妨礙高低而判斷。亦即並非一旦有羈押事由有可能發生,而不問其是否可能影響刑事審判程序,抑或對於刑事審判程序造成妨礙之程度甚低,即應對被告為羈押之強制處分,否則法院所為判斷即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而過度限制被告人身自由。

三、本案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自114年5月6日迄今傳喚之證人名單計已有洪秀鳳、陳秀桃、朱亞虎、林欽榮、林洲民、苗博雅、劉秀玲、邵琇珮、蔡立睿、林芝羽、胡方瓊、郭泰祺、張立立、陳俊源、王令麟、楊智盛、李得全、黃珊珊(京華城部分)、邱佩琳(政治獻金部分及貪污)、謝明珠、白仁德、邱清章、陳志銘、黃海清、陳佳敏、王尊侃、彭振聲、(以下3人為本院於114年9月5日裁定交保後)徐國城、周榆修、李婉萱等30人,充分給予檢辯針對上開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之程序。是本院就與被告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已經陸續詰問完畢,就公益侵占之相關證人亦已有進行詰問,復已盡速就卷內爭執之重要證據進行調查審理。

四、而本院目前已經傳喚之證人,依照起訴書證據清單欄記載,確屬對於案情較為密切相關之證人,此觀相關證人起訴書證據清單內待證事實欄位所記載即明。至目前尚未到庭之證人,除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無論貪污或公益侵占及背信部分,相關待證事實復均有諸如歷次會議記錄、逐字稿或交易明細等非供述證據可以佐證,辯護人亦不爭執上開證人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另雖然有部分共同被告尚未於審理時到庭作證,但其等偵查中已經多次出庭陳述意見或作證,卷內亦各自出具大量書狀內容,共同被告間就其他人所有的訴訟主張、答辯方向,均已經清楚知悉,而其等答辯是否可採,實乃證據取捨、評價之事實認定問題。

五、羈押之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為準據。被告在法院為延長羈押裁定之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屬於被告訴訟上之權利,此際法院仍有實質審查是否有停止羈押之必要,以保障被告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本院於114年7月21日為延長羈押裁定之後,業已陸續詰問楊智盛、李得全、黃珊珊、邱佩琳、謝明珠、白仁德、邱清章、陳志銘、黃海清、陳佳敏、王尊侃、彭振聲等人,並於114年9月5日所為准予具保之裁定,雖與前次延長羈押裁定為不同處置,仍係維持本院一貫應視案件進行程度隨時實質審查羈押必要性之立場。本案雖仍有部分證人尚未到庭作證,但因前揭理由,本院權衡全案卷證,以及證人均已經於偵查中具結,復有其他非供述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足供檢辯於日後攻防,認為尚不能以凡有證人尚未作證完畢,即認定有羈押之必要,蓋該部分屬於羈押原因之審查,否則羈押必要性之審查,恐難落實

六、綜觀全案卷證,本院認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非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審酌前次交保金額,以被告柯文哲尚需要家人協助籌措,第一時間並未完成交保,及被告應曉薇辯護人稱具保金額係其家人傾力協助向他人商借,本院認如命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之維持原具保金額,應足以對其等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

七、本院前次交保裁定另有命被告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經發回意旨認偵查中所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實屬繁多,容有範圍未明之疑慮。是以,本院認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自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惟此一行動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被告得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乃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自依法得對被告得否為特定行為、是否得接觸證人及其範圍為何為一定之限制,然揆諸前揭解釋之意旨,亦需符合比例原則之衡量,不得為過度之限制。是檢察官雖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被告均不得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惟因證據清單所列證人數量甚多,一概予以限制接觸,恐怕過度限制被告一般行為自由,有限制過當之疑慮。故命被告除在法庭內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被告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八、其他接受科技設備監控、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等,均同前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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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nova777 09/15 19:38突然有這麼正常的判決反而嚇到了

gino0717 09/15 19:38龜頭氣數已盡

adway 09/15 19:391完蛋了放出來20262028又要分裂2這個法官

adway 09/15 19:39不想升官了

zoeforce 09/15 19:39726治百病

a19851106 09/15 19:40北院就不想繼續跟北撿玩了

cake10414 09/15 19:40Q:怎麼定義"探詢"?

a22880897 09/15 19:41押滿沒有比較好 只有爽到中龜男而已

nashpan7 09/15 19:42推上色

taylor0607 09/15 19:42誰理司法狗誰倒楣 這道理剩綠畜不懂

lee7922412 09/15 19:42晚上會氣到睡不著嗎

bat2007x 09/15 19:43這回又是法律人了,會不會下回又變法綠

pschao 09/15 19:43台灣第三大黨主席,對錢感到壓力?

ttnkuo 09/15 19:44一而再,再而衰,三而竭

lianhua 09/15 19:44依綠圾的邏輯 他們會出來說證明沒有介入

gogoapolo 09/15 19:45我猜跟一開始一樣啦,抗告給高院駁回

gogoapolo 09/15 19:45給北院,換一批法官後又能讓柯P進去了

littrabble 09/15 19:45法律文字讀起來 真的有夠吃力

enixdqm3 09/15 19:47這是好法官了

windowdoor 09/15 19:47簡單說北檢的證據就這些而已…

neillee6 09/15 19:48

qazxc1156892 09/15 19:48又是苗博雅?

jvc50 09/15 19:50法官都拿出憲法保障人性尊嚴

bnm89164 09/15 19:50就違反人權了

binser 09/15 19:50還可以抗告嗎?

jvc50 09/15 19:51可以抗告,看高院會不會駁回

glik 09/15 19:53這要寫正常多了

ATNB 09/15 19:53笑死你一月份的時候怎沒想過人權憲法保障

mofe 09/15 19:54恰恰證明北檢證據證人證言不足

mofe 09/15 19:54北院也真是....大失敗後才發現人權法治是吧

Hishoxuty 09/15 19:54看來下次高院會自為裁定了,不押有人

Hishoxuty 09/15 19:54睡不著

doluir 09/15 19:55突然這麼正常嚇死我了

yannicklatte 09/15 19:56沒關係,總有一天等到綠色法官

deathtrap 09/15 19:58一句話:拿新事證來

glik 09/15 20:00人都快問完了 已經壓夠了吧

gueswmi 09/15 20:01憲法搬出來 請高院辯駁 777

gueswmi 09/15 20:01司法過勞都自己人搞得

w765432001 09/15 20:02風向變了 中分頭大勢已去

sherlockscu 09/15 20:03理由看起來夠完備了 就看北檢觀望後

sherlockscu 09/15 20:03決定是否要抗告

ibetitisnot 09/15 20:07北院不玩了 就看北檢跟高院想不想舔

bluecup 09/15 20:13要給這個法官按讚了!有條有理….

bluecup 09/15 20:14看來要高院自己更裁了嗎?

Spartaa 09/15 20:18這法官的生涯堪憂

baan 09/15 20:23軟骨頭 還不是看上意辦事

bill03027 09/15 20:26換個法官大概說法又是180度反轉

blueman1025 09/15 20:31這篇才是符合比例原則的內容,前幾次

blueman1025 09/15 20:31不知道在說啥鬼

kerorokuzo 09/15 20:31北檢就抗告到抽籤抽到綠法官

eeccms 09/15 20:40https://i.imgur.com/TAa90aN.gif

nosheep 09/15 20:53羈押一年,講這些屁話

smallplug 09/15 20:56大罷免治百病

sponge88 09/15 20:56這才是正常沒有雙標的判決

windscore 09/15 21:14.

cloudsub 09/15 22:47苗是證人耶,笑死

sansiaman 09/16 01:08推法官維護司法公正性

AGODC 09/16 03:14繼高院下車後,北院也下車嘍,北檢車門焊死

AGODC 09/16 03:14拜拜~~

changefly 09/16 08:331樓+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