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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國民法官首件「境外殺人案」 周昱帆遞槍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國民法官首件「境外殺人案」 周昱帆遞槍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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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 通緝犯石茂強潛逃海外,去年2月25日在泰國被槍殺棄屍,泰國警方鎖定4名台籍男子涉案: ,其中男子周昱帆從柬埔寨返台被逮。檢方依殺人罪起訴開槍主嫌王綋騰與周2人,本件: 也是國民法官法上路後首件「境外殺人案」,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今依幫助殺人罪判周7: 年徒刑。周的家人今到庭旁聽,聽到刑度後紛紛落淚說「太重了吧」,周則向家人喊「身: 體顧好」。

按照「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國審重訴字第四號」刑事判決摘要:

(一)被告周昱帆於審理中坦承有幫助殺人之犯行,國民法官法庭依檢察官、辯護人自主調查證據,認定被告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幫助殺人罪。

一、被告所為係殺人罪之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王綋騰因與被害人石茂強意見分歧,在被告不知情之情況下,使用塑膠布包覆手槍,突然向被害人頭部左太陽穴擊發第一槍,此已使被害人倒地不起,生命陷於垂危,亦使在場被告驚懼不已。其後,王綋騰見被害人倒地仍持續呻吟呼救,為免犯行敗露,指示被告取槍,被告雖明知王綋騰取槍之目的,係有意再次持槍射擊被害人,然被告為王綋騰之員工,經濟上依賴王綋騰,對王綋騰所為指示習慣性順從,又在場目睹被害人與王綋騰一言不合即遭槍殺,本件尚無法排除被告係在一定程度心理壓力下,被動聽從王綋騰之指示遞槍而有幫助殺人犯意,復使王綋騰可持之射擊,提高他人死亡結果之可能性,雖被告未下手實施槍擊行為,屬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與王綋騰有犯意聯絡,或認知其遞槍之行為對於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實現,具有功能性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本案尚乏積極證據,可認被告基於共同殺害被害人之犯意而協助遞送手槍,自難認被告成立共同正犯。

二、不符合自首:

被告向員警申告犯罪事實前,我國員警依泰國警方提供之相關資料,就本案犯罪之時間、地點、手段及涉案的嫌疑人身分等犯罪事實梗概已有相當程度掌握,已有合理依據發覺被告涉嫌本案殺人罪嫌,故不符合自首。

三、不構成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事由:

國民法官法庭經評議結果,認被告並未有何情堪憫恕之處,本案依前述刑法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後,最輕處斷刑為有期徒刑五年,足徵無任何科以最低處斷刑仍嫌過重之情,自無從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二)量刑: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與被害人間並無仇恩怨糾紛,且被告亦為被害人之友,面對被害人遭槍擊後倒地不斷哀嚎、呼救,竟未施以救護,反而應王綋騰指示取槍,致被害人橫遭剝奪寶貴生命,造成被害人原生家庭破裂及其家屬一輩子無法彌平之苦痛,所生之危害至鉅,另衡諸被告因王綋騰突發槍擊舉動下引發其恐懼情緒,方被動應王綋騰要求取交槍枝,且王綋騰方為實際下手殺害被害人之人。從而,本案責任刑上限即應歸屬於處斷刑幅度內之中度領域。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亦無前案犯罪紀錄。另被告雖於審理中坦承幫助殺人之犯行,然於警詢及偵查之初,未能即時坦白申告犯罪事實,對於檢警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之助益程度有限,又被告雖表示有意賠償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失,仍未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亦未獲得被害人家屬宥恕,本案即難援引修復式司法之觀點,對被告之量刑為有利之認定。考量被告與其家人、親屬間關係尚佳,有足夠之家庭支持,並慮及被告年紀尚輕,未來社會復歸仍具相當程度之期待可能性,是綜合上開考量,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七年。

(三)沒收:

扣案之手機及衣物等物品,均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這說起來,較「一一三年度國審強處字第六號」刑事裁定中,提到的被告看待案件之情形有截然不同的差距:

(一)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矢口否認殺人犯行,然經檢察官提出被告於偵查中供述、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峯源於泰國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綋騰提供之自白影片暨勘驗筆錄、槍擊現場平面圖、宿舍街景圖、宿舍庭院位置圖、槍擊現場及棄屍地點照片、被害人石茂強照片、傷勢照片、監視錄影畫面暨勘驗報告、現場勘查報告、子彈檢驗報告、彈痕檢驗報告、機場派出所工作紀錄、被害人驗屍報告、死亡證明、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證明文件、被告衣物鞋子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可稽,堪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重大。

(二)被告於被害人遭殺害後,先協助同案被告王綋騰清洗案發現場血跡,再將被害人屍體載送至泰國曼谷機場附近廢棄房屋丟棄,再與同案被告王綋騰及在場其他人等輾轉更換車輛自泰國前往柬埔寨,復於犯案後,將其與同案被告王綋騰、其他關係人間之對話紀錄悉數刪除等情,有棄屍地點照片、被告入境泰國之入境紀錄及機場監視器畫面擷圖、機場派出所工作紀錄、案發過程社區監視器畫面、被告扣案手機數位採證結果報告暨採證內容在卷足參,足見被告於犯後有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舉止。衡以被告所涉犯殺人罪係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犯罪情節非輕,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於此情形下,逃亡之誘因勢將隨之增加,況參酌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於案發當時有遞送槍枝與同案被告王綋騰等語,復於本案犯行後,有清洗現場、逃離現場等行為,然其仍否認有何與同案被告王綋騰共同殺害被害人之殺人犯意與犯行,顯見其有規避審判程序之高度可能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然而,在這種情況下能獲得輕判,已經算是便宜了人家

且王綋騰被通緝到現在,仍然下落不明、未能被逮獲,理論上除了等之外,就只能繼續漫長的等待...



至於:

: → yamhome: 反觀中國陳同佳境外殺人無罪 36.227.37.45 06/27 18:28
說「無罪」是根本性的錯誤,也不符合實情

事實上,陳同佳與本案的王綋騰一樣,都已經被發佈通緝了,只是礙於司法互助管道受到諸般限制(未如二零一六年發生之「石棺案」的作為暢通),導致未能前往台灣面對審判(原因迄今仍不明確)

且香港《基本法》已經廢止死刑,與台灣維持「嚴格審查」死刑的環境不同,令司法爭端遲遲無從落幕

陸委會對此事最後一次表態,是二零二四年十月的事,此後就杳無音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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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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