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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機票哥有偽造文書前科?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機票哥有偽造文書前科?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2

※ 引述《f12sd2e2aa (XS)》之銘言:
: 路人a
: 別瞎掰了
: 你只是知道你報的假案/假的三聯單會讓你再吃上一通刑事套餐而已
: 好要問證據是不是
: 請問報案案號是什麼 這個只要答得出來大家一查根本沒人能抹黑你
: 接受挑戰嗎 偽造文書前科犯鄒歷安先生?
: 機票哥
: 偽造文書案件,二審無罪判決,謝謝
: 路人b
: 二審哪有無罪判決,明明就改判緩刑,你自己的上訴意旨還說承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
: 笑死

: 推 colenken: 法官給緩刑真的是給錯了 這代表這人根本 1.160.108.77 06/24 08:09: → colenken: 沒有學到教訓 1.160.108.77 06/24 08:10
其實不能這樣說(稍有不準確)

該未附帶條件的「緩刑二年」目前已經執行完畢,因此沒有可能回溯撤銷了...



所提的刑事案件,相信是指台北地院一零七年度審簡上字第一一五號,判決日期是一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換句話說,「緩刑」至四、五年前,效力已經終了

且既然在該期間內,未因更犯他罪而受到有罪宣告,檢察官復亦未聲請撤銷緩刑,即當視作執行完畢,不能再追究。



只不過,當事人的說法,說「沒有錯誤」根本是唬爛

緩刑未被撤銷就是無罪,騙騙小孩子就夠了,想混淆視聽?沒門!

順帶一提:

當時該員的犯罪性質,是在其他民事訴訟(涉及「給付房地利益」事件)中,未經對方同意,即在切結書中,擅加「該屋產權、收益與負擔皆屬乙方(指鄒歷安),與甲方(指吳○○)無涉」條款

與目前的狀況來看,是兩件不同的事

至於是否構成累犯,則要看執行完畢時間、再犯時間而定,沒有固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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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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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7.59 馬來西亞), 06/24/2025 08:57:37

m13211 06/24 08:58鄉民都比苗博雅厲害

Anyotw 06/24 09:07有但前科,第二次就不太能緩刑了ker

ggttoo 06/24 09:18跟黨好像

kinmengon 06/24 11:30所以已經有前科掛在警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