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官忽然重病,而且還是兩個?
貪污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說句不客氣的話
今天被人家中搜出五百萬
還被人監聽到
這妥妥的貪污罪
根本沒的賴
法官審此案也就是看要不要加重而已
不過怕成這樣
也證實之前傳聞
要是敢辦某顏色的人 就給你好看
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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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組不是軟骨頭 就是要飯仔
推
司法很脆弱,但是遇到綠色的會生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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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的眼裡我就是法 逆我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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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到桃院還拒絕搜索喔,這就是党證的威力
推
司法真的脆弱
推
司法很脆弱(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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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網路上看到新聞,法官忽然重病。而且還是兩個? 生病很正常,但是連續兩個、三個.....就很可怕了。 請問有故事嗎? 請問有卦嗎? --![[問卦] 法官忽然重病,而且還是兩個? [問卦] 法官忽然重病,而且還是兩個?](https://i.imgur.com/FKK5KR3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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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政治性質那麼高的案子 正常有sense的公務員都不敢碰好不好 身為公務員本來就該行政中立 但上面要你違法當打手,不裝死難道等死嗎? 阿當然啦
根據我的觀察,雖然很難讓人相信,但是只有這個可能了 這是替身攻擊 類似wonder of u(奇蹟於你)的替身,暫且稱呼這個替身為(胖周瑜你) 這個能力是操縱審判的法則,任何調查、偵查、想要審判能力持有者的人,都會受到災厄的攻擊,持續造成不幸,直到停止調查 完美解釋了為何澳門的影片無法辨識真假、偵查過程突然出現瑕疵、明明有出現在88會館以及跟imb 有關卻沒人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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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浮報助理費!「小兔」招:都由高虹安決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5
Re: [黑特] 犯罪所得11萬多 重判7年?不是應該是說 你不喜歡這判決的才應該去中國 因為你要的是人治不是法治 因為貪汙治罪條例最低是7年 所以你連法條都不去看![Re: [黑特] 犯罪所得11萬多 重判7年? Re: [黑特] 犯罪所得11萬多 重判7年?](https://i.imgur.com/lUzcjEn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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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先說我不是故意要酸你的 但我真的覺得不是5-1條耶 一般議員詐領助理費是用人頭 這些人頭是配合議員的 是心甘情願的 所以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 第5-3條![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 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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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請問小草認為藍白貪多少才算貪污?這二天小草八卦版一片沸騰 都在為斐陶斐喊冤 說什麼才貪46萬,判七年太重 這是政治迫害 問題是X
Re: [新聞] 詐千萬助理費!基隆議員張秉鈞判刑1年11這一串一堆失智列車 不要亂上車 首先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其中一條 沒有什麼對高虹安就用貪污 對別人就用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第二是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也不是輕罪 就是七年以上 就跟高虹安一樣的罪名 高虹安也是這條被定罪![Re: [新聞] 詐千萬助理費!基隆議員張秉鈞判刑1年11 Re: [新聞] 詐千萬助理費!基隆議員張秉鈞判刑1年1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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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一堆網軍又再洗比例原則了,要騙誰!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3
[討論] 沒有查到金流算收賄嗎?收賄罪構成要件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沒有查到任何金流4
Re: [新聞] 台南議會前議長賴美惠涉詐領232萬助理費公文書罪嫌起訴賴美惠等5人。 有人說怎麼不是貪污罪起訴,會這樣講代表這個人連中文都看不懂 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是什麼罪? 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的第一項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2
[討論] 藍白小草法盲嗎?七年已經最輕判了奇怪咧!藍白小草是法盲嗎?貪污最低七年 法官還把貪污從46萬降到11萬,已經輕判了 到底小草們在大聲暇毀?幫小草上課一下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2
[討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阿北我在土城等你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