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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深夜共處租屋處1.5小時 護理師環抱已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深夜共處租屋處1.5小時 護理師環抱已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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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roney (做想做的事)》之銘言:
: 這個新聞
: 後座女抱前座男+租屋處1.5小時= 女挨告侵害配偶權 判賠20萬元
: 但昨天另一則新聞
: 後座女主動環抱並將胸部緊貼前座男
: +返回租屋處=女告性侵 獲賠23萬
: 在法官心中這個「後座抱前座」的心證影響力好像有點複雜???
: ※ 引述《losel》之銘言
: : 05:30 2024/09/29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 : 高雄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控訴他的醫生丈夫阿德(化名)與診所護理師阿芳(化: : 名),兩人有不當行為侵害他的配偶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 : ,判決阿德、阿芳兩被告須連帶賠償小美20萬元。可上訴。

要比較的話,得先看理由:

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民事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9月9日、同年9月15日、同年9月22日及同年10月14日,均有在系爭租屋處共處一室之情形,且邱XX於112年9月9日11時49分許騎乘機車搭載郭XX時,郭XX在機車後座以手攬抱邱XX腰部,2人舉止親密等情,並提出系爭租屋處前蒐證錄影光碟及影像翻拍照片為證。經查:

1.原告與邱XX於92年12月25日登記結婚,且被告結識之初,郭XX即知邱XX之已婚身分,此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又據本院職權勘驗系爭租屋處前蒐證錄影光碟結果,顯示被告2人於112年9月9日10時10分許,均甫騎乘各自之機車抵達系爭租屋處室內停車場,其等將機車上物品稍作整理後,邱XX即跟隨郭XX離開室內停車場往屋內走去,並均消失於錄影畫面中;後被告於同日11時49分許,再次出現在系爭租屋處室內停車場,其等將物品放入邱XX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後,先由邱XX將前開機車騎出室內停車場,郭XX再走出室內停車場,並以其左手扶邱XX左側肩膀之方式跨坐上前開機車後座,嗣邱XX即發動前開機車搭載郭XX離開系爭租屋處,前開機車行經錄影拍攝鏡頭前方時,攝得郭XX將其右手扶在邱XX右腹位置等節,有勘驗筆錄及其附件在卷可憑,自上開被告在系爭租屋處停車場之互動觀之,2人抵達系爭租屋處之時間密接,又共乘同臺機車離開,且郭XX以手扶邱XX肩膀之方式坐上機車後座、搭乘機車時以手扶住邱XX腰際等行為,舉止自然、未見生疏,並與一般交情之男女於騎乘機車雙載時,後座乘客為避嫌考量,多會選擇以握緊機車後方扶手之方式維護己身乘車安全,而不會與前方機車駕駛有過多肢體接觸等常情,顯然有別。被告雖均辯稱:郭XX乘坐機車之位置,仍與前座之邱XX保持相當之距離,亦無緊貼、環抱邱XX情事,且因當天有雨勢,如以手拉機車後方扶手方式乘車會有危險,故郭XX僅係基於乘車安全考量,才用手扶邱XX腰部等語,惟機車後座乘客以握緊機車後方扶手之方式乘車,相比於用手扶前方駕駛腰部,是否較具危險性,已有疑問,況郭XX自承其於111年12月至000年0月間,已因診所工作事項安排與原告發生衝突而有所不快,並認為原告刻意針對並對其處處刁難等語,亦提出其與診所同事間LINE對話紀錄為憑,則郭XX既知原告對其有所不滿,郭XX在與原告配偶即邱XX的相處上,理當應會更加謹言慎行,以避免與原告再生爭執,惟郭XX明知邱XX為有配偶之人,仍不避諱於上開時、地與邱XX共乘機車,並在搭乘過程中與邱XX有肢體接觸,全然未避瓜田李下之嫌,實難謂被告2人上開互動未逾越通常社交禮節範疇,是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9月9日在系爭租屋處所為,顯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有侵害原告配偶權情事等語,應屬可採。至被告固均以前揭情詞辯稱係郭XX機車似有故障並為趕赴友人之約,才會搭乘邱XX機車等語,然上情為郭XX搭乘邱XX機車之原因,實與2人共乘機車過程中之互動無涉,均無礙於本院關於被告上開互動逾越交往分際之認定,是被告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2.復查,郭XX於112年9月至同年00月間均住在系爭租屋處,而邱XX分別於同年9月15日、同年9月22日及同年10月14日之凌晨,騎乘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至系爭租屋處,並皆於系爭租屋處待2至3小時後始騎車離去,且邱XX於112年9月15日、同年0月00日出入系爭租屋處之上開期間,郭XX平時騎乘之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均停放在系爭租屋處之停車場內,上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則具已婚身分之邱XX,為何於深夜時刻獨自前往郭XX居住之系爭租屋處,並久待數小時後才騎車離去,其作為已有可疑之處。邱XX雖以前詞抗辯其都是去找同住在系爭租屋處之友人陳明宇等語,並提出其與
LINE暱稱「宇」之人間LINE對話紀錄為證,然細究上開LINE對話紀錄,對話時間始於113年1月10日,已在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邱XX之日即113年1月2日(見本院送達證書)之後,且對話內容多是談及邱XX請託「宇」於本件訴訟中到庭作證、邱XX向「宇」抱怨其與原告之婚姻生活等節;又本院依邱XX陳稱之陳明宇系爭租屋處位址,寄發證人傳票予陳明宇,該傳票遭寄存送達,且陳明宇亦未到庭作證,此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113年8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再參以本院依職權囑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派員至系爭租屋處查訪,查訪結果略以:訴外人陳政宇表明其為承租系爭租屋處1樓之租客;系爭租屋處管理員則陳稱其知悉系爭租屋處沒有租客叫陳明宇,亦無陳明宇之租約,郭XX承租系爭租屋處之租約則係到113年2月9日為止,期滿郭XX即未再續約等情,有該分局113年6月24日函覆本院之113年6月17日查訪記錄表在卷可憑,基上,本院實難徒憑邱XX提出其與「宇」間LINE對話記錄,即據以認定邱XX所稱其於112年9月15日、同年9月22日及同年10月14日均是到系爭租屋處找陳明宇之情為真,足見邱XX上開所辯,要無可採。是以,審酌一般人際往來多不會選擇於深夜相互探訪,尤其與已婚男女互動更應會避免在深夜往來,以避免落人口實或滋生事端,被告就邱XX多次於凌晨時刻單獨前往郭XX居住之系爭租屋處,並久待達2至3小時後始騎車離去乙情,未能提出合理可信事由,堪認原告所指被告2人於112年9月15日、同年9月22日及同年10月14日深夜時刻,均有在系爭租屋處相處達2至3小時之久,應值採信,而被告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顯已逾越一般男女關係之正常來往分際,而為配偶所無法容忍,屬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甚為明確。

3.據上,被告於112年9月9日在系爭租屋處共乘機車之互動,及2人於112年9月15日、同年9月22日及同年10月14日深夜共處一室等行為,均有逾越一般社交互動分際而為配偶所無法容忍之情事,已屬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並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該等破壞干擾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構成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且情節重大,此情堪可認定。


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民事判決

(一)查原告與被告B為高中同班同學,並與另一位同班同學在台北市大安區通化街租屋居住,111年6月4日凌晨5時許,原告在租屋處客廳長型沙發睡覺之際,被告B有隔著衣服撫摸原告胸部,及將手伸入原告內褲觸摸臀部等行為,原告因而驚醒。原告於111年6月6日對被告B提出刑事告訴,兩造就讀之學校受理本案並依法組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對兩造當事人及相關同學進行調查訪談,並於111年8月16日出具之性平會調查報告中認定被告B對原告之行為已構成性平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指性侵害,被告B針對學校性平會調查結果,曾先後提出申復及申訴請求,均未獲通過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B之上開行為已令原告感到不適而提出刑事告訴,且被告B對原告所為上開觸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同法第224條強制猥褻之行為,業經本院少年法庭調查後以112年度少護字第158號裁定被告B予以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112年度少侵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上開2裁定存卷可參。基此,原告主張被告B確有上開故意侵害原告貞操權及身體性自主權等之侵權行為,核屬有據。

(二)原告主張被告B另有將手伸入原告衣服內觸碰胸部之行為,為被告B所否認。惟查,被告B於上開性平會調查時陳稱:「我確實有摸她,是從肚子開始往上摸,有摸到她的胸部,這段時間她的眼睛都沒有張開,她也沒有說不要,所以我就繼續下去,確切多久時間我不確定,她的手是放在肚子上,她沒有去擋、刻意的去擋,後來我意圖想要伸到衣服裡面去摸胸部,快要到了,她感覺到我伸進去,所以她就把她自己的身體倒過去壓著自己的胸部,我的手伸進去也沒辦法摸,我覺得有些小朋友可能因為嚇到她不敢講,等我意識回來覺得不對,我把手移開伸出手」等語,被告B於少年法庭調查時亦稱:「(問:你當時回答有嘗試伸到衣服裡面摸,但她有把自己的身體倒過去等語,情形為何?)就是被害人動一下之後,我有繼續摸,摸了一下之後,想要伸進來摸,因此可能有碰到她的身體,她可能有感覺,就把身體壓著、趴著在沙發上面。(問:承上,因為被害人壓著自己的胸部,所以你沒有辦法摸,而把手伸出來,是否如此?)是。」,有本院111年度少調字第514號案件112年4月18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是由學校性平會及本院少年法庭調查結果可知,被告B雖曾試圖伸入原告衣服內觸摸胸部,但因原告翻身舉動而未得逞,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B有將手伸入原告衣服內觸碰胸部之行為,惟此部分無礙於被告B對原告為猥褻之侵權行為之認定。



這兩者之間,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

一個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婚外情,另一個則是在學校內的不倫之戀(並「驚動」性別平等會展開調查)。

至於「後座抱前座」部分

一個是在騎機車期間(動態)出現,另一個則是在租屋處(靜態)發生,是否能抗拒屬不同一回事,不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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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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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us86 10/01 13:46太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