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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新聞/基隆磚塊7樓高從天而降砸到車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快新聞/基隆磚塊7樓高從天而降砸到車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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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93 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29-57779-51657-1.html

(2019) 四、刪除業務過失致死傷罪:
對防免發生死亡或傷害結果之注意義務與程度,從事業務之人與非從事業務之人皆相同,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刪除業務過失相關罪名之規定,並提高普通過失相關罪名之法定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80245.00

立法院委員廖婉汝等 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 193 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查刑法上,建商所負之刑事責任係規範於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反建
築術成規罪中,其法定本刑最高為有期徒刑三年;另同一行為「牽連
」觸犯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者,本刑最高為五
年,兩者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結果,則不論死傷人數多
寡,最高也只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相較於其他公共危險罪責,顯不
合理。學術界及實務界曾主張以「不確定故意殺人」來論處,期能加
重行為人之刑責,以達到毋枉毋縱之目的。惟因爭議頗大,在論刑上
引用究否適當,有待商榷。為避免論刑上的困難,實應以「加重結果
犯」的立法來杜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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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

現在的法律呢

不管是冷氣砸死人還是磚頭砸死人

不管一次害死多少人

不管是不是在執行業務

最多就判五年

我們就看什麼時候修法

是不是下周五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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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che 07/21 18:03反觀,換臉的小玉判了五年六個月,嘖嘖

SaChiA5566 07/21 18:20而且是最多..

SaChiA5566 07/21 18:20小玉易科罰金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