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台鹽子公司台綠涉弊 前董座等5人
※ 引述《Caress (愛撫)》之銘言:
: 台鹽子公司「台鹽綠能」,被立法院民眾黨團指控前董事長陳啟昱等高層涉弊端,台南: 檢調22日搜索台綠總部等30多處,約談陳啟昱、台綠前總經理蘇坤煌等34人到案,懷疑: 與包商涉共謀詐財,漏夜偵訊後,陳啟昱、蘇坤煌等5人涉涉犯證劵交易法特別背信罪: 嫌、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罪嫌重大且有串滅證之虞聲押禁見。
結果很巧妙的,經漏夜召開羈押庭審理後,今早已遭到臺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
理由略以:
一、台綠前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國際科技公司負責人蘇俊仁涉犯公司法中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中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務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刑法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罪嫌重大。
二、惟考量檢方就此部分偵查作為應屬完備鞏固,尚難認蘇坤煌、蘇俊仁因存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以及蘇俊仁因存有逃亡或逃亡之虞,致若不予羈押即難以進行追訴、審判狀況,2人尚無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
三、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均是台鹽綠能公司受到損害,依相關卷證資料,台鹽綠能公司固是台鹽公司轉投資而成立公司,惟2家公司應分別獨立公司法人。且台鹽綠能公司並非證券交易法中所稱已發行同法所指有價證券公司,尚無從認為陳啟昱5人就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與證券交易法中第171條第1項第2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及第3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台幣500萬元的構成要件相合。且檢方並未具體說明及指出不合哪些營業常規,則是否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所指不合營業常規要件。
四、因此,檢方認陳啟昱5人均有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不合營業常規不利益罪、同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部分,罪嫌不足。因而駁回陳啟昱等5人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聲請。
以上看起來,就是找不到證據表明違法,還想要強行羈押
結果只能放人暫時離開了
且「台鹽綠能」不是上市、上櫃、興櫃公司,因此更不能說對於間接投資之事業上,從事任何直接的不法勾當。
至於地檢署是否會提出抗告,現階段暫時先不談(雖然理論上機率不會很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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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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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不意外,正常發揮
台鹽後面扯出來的想也知道會是哪邊的
不意外 顏色正確=無罪 有政府請安心
昨天就說過了,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應該會抗告
一樣的法條一樣的懷疑 是不是就看法官立
場了
什麼?沒有證據就不能雞鴨,怎麼可能
是不是故意用錯的法條聲押而失敗啊?
有黨照,吃香喝辣。反對黨,滿門抄斬。
清德關你,莫須有。
這樣審理若無強一致性 司法好像就有門道
的味道了
與法官立場對立 那就明知XX 給你心證下去
塔綠班 司法改革 大勝利
台南不意外。西瓜國,走過場而已。
綠色的夥伴 一定合法
顏色對了就沒事了
什麼證據不足...不能壓...但XX不就...
反觀"你明知你犯法"
真的該 公司化的應該是台鹽給這些敗光
綠能你不能
司法又不是獨立機構,預算也是中央編
的,升官也是靠中央提拔
所以上個版面交待一下就沒事了
不必去查
顏色正確就沒事啊
圖利呢?
哇.原來沒有證據是不能羈押的呀
可是柯也沒有證據就羈押欸
司法已經淪為當權者鬥爭政敵用的工具
台南耶 議長選舉收錢不算賄選的地方 意外嗎
顏色對 有證據再羈押
顏色不對 先羈押再找證據
台南法院cccc
畢竟是台南
抗告再演一下駁回,司法公正不會看顏色
跪舔猴戲而已(呸
什麼時候能開除這些法官 ai就比他們有
用
蛤 找不到證據沒有理由羈押 那現在有人
被羈押找證據是被押假的?
為啥沒證據不能羈押???
哈哈同樣罪證不足,一個押起來找,一個放
回家找
民進黨故意搞這種假裝自己很公平,騙騙
40趴
反觀另一個進去的
法官怕走不出家門吧
在台南誰敢管這事
憑什麼沒證據不能羈押 北檢可以
誰說沒證據不能羈押 你是不是法盲
台灣可無證押人取供,台南法官不知道?
雙標
真的很好笑 羈不羈押是看人解釋的
明顯雙標啊
誰叫柯文哲不歸順我塔綠班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
[討論] 朱亞虎認罪 李文宗否認犯罪至於朱亞虎的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北院認為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 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在羈押原因部分,北院認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 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爆
[爆卦] 朱亞虎向北檢坦承犯行被告朱O虎部分 :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 分 被告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爆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法官諭知:被告羈押禁見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 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 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96
[討論] 北院新聞稿在Treads上看到有記者貼出來了 1. 不爭執並且承認部份事實,圖利罪嫌疑重大 2. 案情後續可能往貪污賄絡重罪發展11
[爆卦] 李文宗 裁定書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李O宗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之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8
[爆卦] 朱亞虎 裁定書全文被告朱O虎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原因部分30
[爆卦] 法院打臉爬山說 林士傑慘遭羈押禁見涉入臺南正副議長賄選案 恐嚇議員的台南漁會理事長林士傑 案發消失多天被拘提到案後 遭檢察官聲押 剛剛法院的裁定也出來 林士傑因為有逃亡之虞 羈押禁見確定 同時 也打臉林士傑女兒 林依婷議員的爬山說 等於林依婷議員公然謊稱逃犯行蹤 這不用辦嗎?16
Re: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2
Re: [討論] 李文宗朱亞虎被押有裁判書嗎?來源: 羈押理由 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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