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沒有無限駁回嗎?
※ 引述《PokerMaster (撲克大師)》之銘言:
: 是這樣的喇
: 我家隔壁阿北被檢方無限抗告就是要押他回去
: 但我知道法官每次對阿北的抗告都秒駁回
: 那麼就算檢方無限抗告
: 法官是正常人的話是不是也能無限駁回?
: 有沒有八卦?
抗告被駁回後,就不能再行抗告
因此原則上根本不可能有「無限駁回」術的存在(除非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情形),建議不宜有這種錯誤觀念...
又同時,「無限抗告」術並非只有檢察官可以發起
如果被告不服羈押裁定,也可以提起抗告;第二審合議庭認為有理由的話,亦得撤銷、發回更裁
只是這種情況實屬罕見,主要無非是從得即時調查的證據中,「未能挑起合理疑點」來作為拒絕接受原審裁定的理據
所以找辯護人也要是有才的,才能避免陷入無意義的「無限循環」...
至於:
: → KudanAkito: 北檢抗告只要上高院就不會駁回了 223.137.36.9 09/09 20:00
這說法根本是謬誤,屬未經查證的結果
觀察針對聲請羈押(宣告延長羈押)失敗案的抗告,同樣存在被駁回的前例
例如:
一、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四六六號刑事裁定
抗告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俊廷
被告 :李克毅
*背景:曾騙過趙藤雄父子、不具備律師資格但偽冒律師,詐欺獲得數億元,在今年二月 落案並提起公訴
原裁定意旨:
被告李克毅犯罪嫌疑重大,具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因被告違反科技設備監控命令,逃亡之風險提高,變更強制處分內容為被告准予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應受科技設備監控。
抗告意旨:
被告繼續與共犯梁慶飛合作,後續仍與寶利通公司、艾創公司、鏵德公司從事相同「印股票、換鈔票」之證券詐偽犯行,利用其恆凱外國法律事務所之名義取信民眾,反覆向投資人吸收為上市公司股票投資款。依共犯鍾智全之供述,鍾智全遭偵辦後,被告即要求鍾智全做不實陳述及偽證。又依共犯何致鈞之供述,被告尚教導何致鈞如何回答警方偵訊,是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被告自承從事外國法律業務及有相關資產,足認被告在國外具有豐沛人脈,而有逃亡之虞。被告經手之犯罪所得甚高,同時造成數百計投資人受害,對社會經濟秩序危害甚深。面臨證券詐偽罪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刑,相較被告個人自由法益所受之不利益程度,應以維護公益為優先,以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執行。且衡被告資力雄厚、社會經濟地位、犯罪金額等,原審諭知四百萬元具保金,實屬過低,不足以擔保重大金融犯罪之被告會依法面對案件將來之審判與執行。又被告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三日經具保三百萬元後,於翌(十四)日下午五時五十七分至同日晚上八時發生電子腳鐐電量過低之情況,且無法順利聯繫被告之情形,實難相信被告有遵守科技設備電子監控之意,是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
結果:抗告駁回。
經核原裁定已敘明所憑依據及理由,再參以卷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下稱北所)收容人物品保管分戶卡、被告之一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行車記錄器光碟暨翻拍相關截圖等件,可見被告於前開期日係前往北所領取其個人物品(被告經原審諭知具保後出所)。又佐以卷附原審法院公務電話紀錄,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於一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五十七分許通知原審法院被告電子腳鐐電量低於百分之三十,原審法院於三分鐘後(同日晚間六時)已聯繫得被告,並請被告儘速將電子腳鐐充電,難認被告有斷拒法院與其聯繫之意。是佐以上開相關事證,尚難認原審諭知本件強制處分有何違法、不當或裁量權濫用之情事。綜上,抗告意旨核係就原裁定依憑卷內事證綜合研判所為之採證認事職權適法行使,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並無可採。
二、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二四六號刑事裁定
抗告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文聰
*背景:幸福人壽前董事長,涉嫌掏空一百二十七億元,在服刑期間雖然需要保外就醫, 但有其他已被起訴的案件尚未審結
原裁定意旨:
被告鄧文聰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檢察官起訴,經原審訊問後,認涉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後段之特別背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本案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下同)上億元,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綜合研判被告之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疑有海外資產等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面臨未來之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然審酌被告另案違反保險法等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七年,下稱前案)自民國一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入監執行,嗣於一一三年十二月六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其罹患肺癌為由,核准、展延保外醫治至一一四年四月五日,被告於保外就醫期間,尚能遵期到庭,未見有刻意拖延訴訟之情,考量被告仍有持續就醫回診之需求,有其提出醫院檢驗及預約單可稽,得以命被告提出保證金具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以電子腳環監控之科技設備監控並定期報到,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爰裁定被告提出六百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其自陳之處所,及限制出境、出海,暨於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內接受電子腳環監控,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之間需至原審法院法警室報到,每日晚間七時三十分起至九時止需持用專用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之方式,定期向法院報到。
抗告意旨:
原裁定准予被告以三億元(按:應為六百萬元)具保,未審酌被告前案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七年之重刑,目前保外就醫而出監;本案所涉二起犯罪所得均達十億元以上,屬法定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目前尚有逾十年之殘刑未執行,基於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自有更為強烈之逃亡動機。又被告曾有多明尼加及布吉納法索之外國國籍,至今對其所持有之外國護照狀況仍有隱匿之情,其子亦具有外國籍,被告實有藉此依親而久住國外之可能。況被告長年在大陸地區經商事業資產規模高達數百億元,又與大陸地區高官政要關係良好,一旦潛逃大陸地區可安心久住,且在新加坡、香港等處均開設銀行帳戶,亦具在國外久住之財力。本案羈押被告實有其必要性,並符合比例原則,原裁定僅以四百萬元(按:應為六百萬元)准予被告具保,尚難認可達到羈押所欲達成之保全被告目的。請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更為適法裁定。
結果:抗告駁回。
簡單來說:
(一)被告健康狀況及保外就醫:
1.被告自一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因前案入監,一一三年十二月六日由法務部矯正署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批准其保外就醫,並限制出境、出海,後續延長保外治療至一一四年四月五日。
2.被告患有肺癌,經醫生診斷其病情未癒,無法在監獄中適當處理,因此繼續延長保外醫治。相關醫療文件已提交。
(二)犯罪嫌疑及逃亡風險:
1.被告涉犯特別背信罪,起訴書證據顯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面臨最輕五年以上刑期。由於其有相當財產及國外資產,因此存在逃亡風險。然而,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所以不得繼續羈押。被告已提出高額保證金並遵守保外醫治規定,因此無需繼續羈押。
2.至被告是否為規避前案執行而逃亡,本屬法務部或檢察機關就前案指揮執行(包括核准並延長保外就醫)應審慎評估並採取適當措施,尚非本案羈押與否之審酌事項。抗告意旨將法務部准許被告保外就醫可能導致其為規避殘刑執行而逃亡之風險,轉嫁法院承擔,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殊屬無稽;且一方面容許檢察機關令判刑確定之被告保釋在外,他方面又要求法院羈押被告,併有未當。
(三)對檢察官抗告的判斷:
雖然被告看似有逃亡動機、保證金過低,但法院認為,法務部已批准保外醫治,並且被告的保證金已經提高(超過法務部矯正署上開保外就醫保證金一百萬元之數倍),且採取了多項限制措施,裁定無不當。
*這部分其實突顯諸多前後邏輯不一(尤其是保釋金部分)的情況,導致北檢慘遭刑事第 二十四庭合議庭洗臉
還有其他案件,數不勝數
不管怎樣說,北檢並非每次抗告,都是百戰不殆的狀況,個案情節不同自不宜混為一談、甚至產生不必要的模糊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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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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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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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地檢署抗告理由有夠難看臺北地檢署二度抗告理由是: 原裁定認定柯姓被告等 4 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若經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可能伴隨 高度逃亡風險 故除諭知被告等提出鉅額交保金額外,並命被告等均應接受如原裁定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 此固可降低被告等逃亡之風險13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https://tph.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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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羈押 交保 抗告 最多可以循環幾次?如題 法盲誠心問卦 只知道 當一件刑事案件 檢察官可以向法院提起羈押被告 通常是被告有重大嫌疑 逃亡串證 就能聲請羈押 但不等於宣告有罪
Re: [問卦] 請問羈押不能抗告嗎對於羈押的抗告懂得不多 知道的部分是 羈押庭的首次是檢察官不給被告交保 然後交給法官開首次羈押庭裁定 首次羈押庭假設被告沒有請律師 然後被告被押進看守所 首次羈押庭就可以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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