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地檢署抗告理由有夠難看
臺北地檢署二度抗告理由是:
原裁定認定柯姓被告等 4 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若經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可能伴隨高度逃亡風險
故除諭知被告等提出鉅額交保金額外,並命被告等均應接受如原裁定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此固可降低被告等逃亡之風險
惟於被告等行動自由未受拘束之情形下,仍非屬100%之無風險措施,且對於防止被告等與他共同被告及證人間之接觸、串證行為,亦難起效用,而有妨害將來審理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
人已經起訴了表證據完備,就沒有理由再進行羈押,一審前被告都應屬無罪,且羈押應以最小侵害原則適用,用科技發達這種抽象的串證可能並不足以構成延押理由,需要有明確的具體事證支持串供可能
「惟於被告等行動自由未受拘束之情形下,仍非屬100%之無風險措施」,笑死這種屁話都講得出來,白話就是我要羈押
開車有出車禍的風險,我主張以後所有人都不可以開車
北檢這種屁話高院還同意,這就是政治辦案,有夠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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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無風險XDD 說出這種話是低能兒吧
機率統計有沒有念過啊,文組真慘
世上哪來100%無風險的交保措施
手腳砍掉好了
護航貪污圖利的更難看
交保辦法可以廢了 別只適用於kp
辦死柯文哲 怎樣?
其實押不押都是情緒 推理論破才是看點
看今晚會不會有什麼亮點吧
關進去就100%無風險
100%沒有在高了!
吵死了 高院也接受才撤銷阿 叫什麼
沒有阿 所以只能羈押了
一直都是政治迫害
誰說關進去無風險,搞不好人家有替身能力XD
護航貪污圖利的更難看+1
真的有夠難看,但今晚押了就會變成有夠
好看
最難看的是賤畜貪污柯文哲吧
北檢爲了壓阿北動真格啦
高院覺得你的論調有理那就是駁回抗告了,
怎麼不講
還有那些人渣草
你這麼厲害去當法官啊
怎麼不敢哭高院裁定?啊啊,因為還沒搞定
嗎?
很好看啊,開直播串供,前所未聞
要押了沒
阿北遲到2個小時,有逃亡可能了
照你說法,那起訴後羈押可以廢掉了
本來就政治迫害啊 怎樣
阿北是智商157的智慧型罪犯,不可不慎
好了啦
爽
下面還有一句串證的你怎麼不標?
貪污收賄關到死啦
哦是喔
幸好柯文哲已經示範閉門會議串證兩小時
給你看了
關進去就對了啦
起訴就很難看了,還抗告咧
100%暈倒,那人人都得收押不能放
政黑應該比照韓總選市長時大團結了吧!
放出來在外面 很好串證好嗎 通訊軟體
雜草藍白黨徒連貪污圖利腐敗的政客都在
護航
你的嘴臉比較難看
藍白黨徒不要貪污魚肉人民,很難嗎?出
個柯文哲,林姿妙還能當成勳章喔榮譽
一個說沒100%避免逃亡 一個回覆難防通訊
軟體串供 真棒 這就是法綠 忠犬小八
直接說100%有罪入監比較快
真的在迫害人權
哈哈!橘子就不敢回來,當然要押啊!
天下有百分百無風險的事嗎?
政論名嘴不是說柯屁在監獄裡也在串證嗎
那關了又有個屁用
爆
Re: [新聞] 高院揭7大勾串、滅證事證!柯文哲4人原文43 大家好,我肥宅律師啦 小弟剛好也有接過不少這種矚目或重大刑事案件 但我印象中,法院從來沒有用「被告可以從網路通訊秘密聯絡甚且串供」作為認定被告有 羈押原因及必要的論述基礎,高院或高分院也沒有用這種理由駁回抗告或撤銷發回過46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7000萬交保!北檢再提出抗熱騰騰的北檢抗告摘要如下: 我的想法是關於橘子那幾段的描述其實也是原本已公開起訴書的東西,但地院已經認為原 本起訴書的內容對於橘子案情涉入描寫不深。這幾段再重提一遍會有效果嗎? 另外最後那段很明顯在臭壁如吧 XDD 「28
[閒聊] 民事賠償成為認定有逃亡、串證的理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新聞稿 壹、裁定結果: 李O祥具保新臺幣伍拾萬元,限制住居在花蓮縣花蓮市OO路OO巷OO號,限制出 境、出海捌月,並不得與相關證人或與其等就本案邊坡安全防護措施計畫工程有契約關係 之人接觸。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7
[討論] 依照高院裁定理由柯文哲押定了~高院這次講的很死 高院表示,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 ,被告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 並不因被告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是以,被告4人與 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4
Re: [新聞] 柯文哲獲3000萬元交保 裁定書:接觸證人所以說盲草不讀書真的很可悲 整天被狗蔥用片面資訊蒙蔽帶風向 我特地去司法院網站查詢,目前尚查不到裁定書全文 可能需要一點作業時間,週一應該就查得到 但從各家媒體不同角度報導內容也可以拼湊出全貌3
Re: [討論] 起訴書沒寫橘子是不是檢方嚴重失誤要果斷猜測,就是「橘子」的角色不明確、無從推敲,又或者按照現有卷宗(扣押證物) 的內容,無法得出她有掌控實權的「組織」(就像針對柯文哲、應曉薇二被告的事實背景 一樣) 況且按照臺北地檢署本日提出的抗告理由摘要: 一、原裁定認定柯姓被告等四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若經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可能1
Re: [討論] 羅廷瑋跟柯文哲有什麼關係是說,臺北地方法院下午刊載的「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五十一號」刑事裁定內容,與早前 媒體間流傳的版本似乎有出入(即沒有「一律羈押」說) 可是地檢署卻堅持要提出抗告,這部分似乎沒辦法理解... 相關內容如下: 1.本院審酌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之情形下,且被告等人於偵查中前經本院裁- 實際上是有聘請辯護人的(而且不是公設辯護人) 只是這理由無法令法官信服就是了...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侵抗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廖XX(下稱被告)經訊問後雖否認犯罪,惟本案有 被害人(姓名詳卷,下稱A女)之指訴及相關事證在卷,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
爆
[討論] 慟!2014柯文哲就已經偷錢了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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