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
※ 引述 《pujos》 之銘言:
: 賣鬧啊
: 侵占、盜賣回收廢棄物前例超級多
: 一堆回收隊員都是因為這條
: 有期徒刑直接抓去關
: 你覺得價格低、微罪所以沒差
: 那盜賣廢鐵、廢銅
: 拿去賣回收賣上1、2、3百的
: 該不該算微罪不罰?
: 實際上
: 廢棄物回收就是沒成本邊界的事
: 你光算每Kg/回收價
: 那全部都微到不行...
: 依正常作業流程
: 這些東西都需要集中標售、繳庫
: 交垃圾回收車
: 一收回去那這就是公物
: 這行為就標準侵占公款
我一看就知道這標準沒回收過的
要能賣錢
首先就是要分解乾淨
如電線就一定要剝皮
沒處理,一堆回收廠根本不收
要處理,全是人工
誰跟你沒成本?
如果他們真的是靠自己分解完成再賣
那根本就是幫忙國家回收事業
否則這種回收困難的垃圾
那就是進掩埋場
你國家應該發獎金鼓勵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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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本來就有一個 微罪不舉的原則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檢察官得因下列原因為不起訴處分: 一、情節輕微,不必處罰者。![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 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https://i.imgur.com/QBZjMJl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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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好啊! 直接噴爆檢察官,嗆起來鏗鏘有力,真的是讚喔! 可是問題來了── 檢察官辦案,是要依照現實生活中的法條,不是依照你腦袋裡幻想的條文。 你文中舉的《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其實根本不存在。![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 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https://i.imgur.com/Na9LLnN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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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著來談: ※ 引述《zainc (念湘)》之銘言: : 記者翁至成/台北即時報導 :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去年清運垃圾,將民眾丟棄、殘值僅剩「32元」的大同電鍋帶 : 回家,測試可正常使用後轉送一名拾荒婦,檢廉日前認定黃涉嫌貪汙治罪條例侵占非公用5
敦親睦鄰、扶弱濟貧 為所屬公部門建立勤政愛民的友好形象 這哪裡不是公務範圍啊 長官怎不出來講句人話 清潔隊不也是會將回收的腳踏車整新後公益拍賣
完全合法我記得在簡又新、趙少康那年代 那時候的回收是真的回收,翻新堪用品再把它當作禮物比如給學生或是弱勢甚至 低價販售,而且那個翻新的技術真的很不錯不講你很難看出那是翻新品 只是到後來整個走調現在回收變成清潔隊的小金庫 只要可以方便變賣的你可以去看那些回收的宣傳,要求人民只給可以變賣的東西X
我覺得既然32元都要修法了, 那就應該適用範圍再擴大一點, 包括台北市長在辦公室收錢, 都應該微罪不舉,公務員收300萬元都不能算貪污才對,大家退休都要有好生活,沒錢怎 麼繼續服務社會![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 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https://i.imgur.com/gvzTfUIb.jpeg)
我認為應該把這件案子的關鍵點是這個廢棄電鍋價值多少? 民眾把故障的廢棄電鍋交給清潔隊回收, 這行為是把電鍋當作可回收的垃圾, 交給清潔隊丟棄或處理掉, 此電鍋當時的價值是0元的垃圾(廢棄物),X
賣鬧啊 侵占、盜賣回收廢棄物前例超級多 一堆回收隊員都是因為這條 有期徒刑直接抓去關 你覺得價格低、微罪所以沒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