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留言 車力巨人 被判刑 by 法官賴鵬年
ㄟ
太屌了吧
法官的自由心證 是不是很厲害
這樣怎摸完ㄚ
上次有個人說我身高跟兵長一樣 可以告他ㄇ
核被告孫紹齊、張祐齊、蔡佩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張祐齊雖於110年12月30日,分別留言附表編號2所示共二則內容,然均在告訴人之同一篇文章留言區,於同日即相近之時間為之,且以類似之言語、所侵害法益均為告訴人之名譽,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離,請視為數個妨害名譽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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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2.26 (臺灣)
※ PTT 網址
※ 編輯: iecju520 (61.230.2.26 臺灣), 09/12/2025 22: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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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的自由心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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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欸你標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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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標題水桶永久
靠 讀檔 不會讀標題喔 這摸爛
※ 編輯: iecju520 (61.230.2.26 臺灣), 09/12/2025 22:15:34推
我有看到標題ㄛ
推
車力巨人我婆
爆
Re: [爆卦] 咬高虹安的資策會卓政宏兼職曝光!不要再挖了,譬如上面那個友邁科技都已經解散了。 再挖下去好像會看到同公司(友邁科技), 同樣姓名(卓政宏)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件都被挖出來 「被告卓政宏、鄒艾庭竟共同基於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Re: [爆卦] 咬高虹安的資策會卓政宏兼職曝光! Re: [爆卦] 咬高虹安的資策會卓政宏兼職曝光!](https://i.imgur.com/BIXZTYD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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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莫羽靜」粉團影射吳佩芸介入徐永明婚姻核被告李建葦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於時空密接之情形 下,先後為前揭加重誹謗之數次舉動,均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名譽法益,應係接續犯,以 實質一罪論。爰審酌被告前曾犯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拘役之刑,且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非佳,被告無何實據竟輕率於網路上公開散布告訴 人與他人有婚外之男女關係,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損及告訴人之社會評價,所為實屬不![Re: [新聞] 「莫羽靜」粉團影射吳佩芸介入徐永明婚姻 Re: [新聞] 「莫羽靜」粉團影射吳佩芸介入徐永明婚姻](https://i.imgur.com/v8NuIvm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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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賴品妤不忍了!PTT挨罵「破麻」5個月怒告節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94 號」刑事判決書: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歐XX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不記得我有做這些貼文,我不記得 PTT「electroplate」是不是我,我多年沒用PTT,已不記得我在PTT的暱稱云云。經查:![Re: [新聞] 賴品妤不忍了!PTT挨罵「破麻」5個月怒告 Re: [新聞] 賴品妤不忍了!PTT挨罵「破麻」5個月怒告](https://i.imgur.com/4xRJ3xO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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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黃士修為3倍券槓台大生 「不用功八卦是記者寫錯了,他是台大法律系畢業。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 110年度易字第279號 「小笨蛋案」妨害名譽案件 告訴人:林士淵![Re: [新聞] 快訊/黃士修為3倍券槓台大生 「不用功 Re: [新聞] 快訊/黃士修為3倍券槓台大生 「不用功](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5610/d561013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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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為「人渣俗辣」狀告馮光遠確定敗查了一下判決書 在判決書中輸入俗辣二個字 會發現只要是在現場公開罵人的都會被判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基簡字第 1271 號判決意旨參照:按刑法所稱之侮辱,係指侮 弄辱罵,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3
Re: [問卦] 網路妨害名譽應該除罪化吧?刑事訴訟法禁止國家以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計代價之方法來發現真實,這是每一位法律人都朗朗上口的話,但等這些人考上之,就忘諸腦後。 以網路妨害名譽為例,名譽權是權利,個資及隱私也是權利,檢警向網路業者查客戶身分,就是侵害他人的個資及隱私,應先證明其所保護的隱私權價值,顯然高於被侵害的個資及隱私,始得為之;且應採侵害最小的手段。 實務上建議收到被告不明的妨害名譽案時,先分他字案,再命告訴人循民事徒徑(繳訴訟費,並供擔保)查明被告年籍,若告訴人不查明,直接簽結。 如此方可避免告訴人濫用免費的刑事訴訟資源,任意侵害他人的個資及隱私。 -----2
Re: [新聞] 偷拍不雅照誆生殖器是手臂 法官勘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岱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Re: [問題] 在大學要申訴學校人員是不是大多會敗訴?把中正大學的蕉哥事件看一遍就知道啦 應該很少立場鮮明到這麼直接的例子 當年的學務長誣指被害人是靠北中正爆料文的作者 某位教官也在網路上直接誣指是被害人寫的X
[討論] 周玉蔻新官非 結果無罪看了下版面,沒有相關討論 直接轉述臺北地方法院的「一一三年度易字第四七七號」摘要內容: 事實 被告周玉蔻未為絲毫查證而於110年4月12日以口述方式,先後去電藍硯琳與該公司編輯部![[討論] 周玉蔻新官非 結果無罪 [討論] 周玉蔻新官非 結果無罪](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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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女客拿免洗杯接兒尿「留餐廳桌上」 老說起來,此舉固然是有道德上的問題,任何人都不可能看得下去 但在不能法外開恩的情況下,依法還是要起訴 只是判刑部分有所減輕(起訴所用法規的法定最低刑是有期徒刑一年),這也反映了該事 對社會造成的負面觀感。 對照台中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刑事判決內容中,檢附之台中地檢署一一四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