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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公然侮辱是不是變得很難成立了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公然侮辱是不是變得很難成立了作者
skyoun
(skyo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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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eramicfa (ceramicfa)》之銘言:
: 113年憲判字3號
: 要長時間 故意 公然 還要超越一般人無法忍受 還要衡量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的言論自由: 還要對真實社會名譽造成明顯損害 只有感覺不算

跟美國加州『零元購』的背後概念(節省司法資源)類似了.....

參考:
因為2014年通過的 《47號法案》Proposition 47 ----- 這還經過公投的喔!加州產生了大陸自媒體嘲笑的『零元購』現象
如果竊盜的物品價值低於950美金,會被視為輕罪 。

: 幹 照著邏輯 是不是要被網路霸凌罵到不堪受辱跳樓自殺才會成立公然侮辱了
: 有八卦嗎0.0

『12歲以下,刑法除罪化』,『14歲以下,不施以刑罰;18歲以下,減輕其刑』一般,都會被濫用或造成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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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sen 01/05 11:13要有實質傷害,精神傷害覺得受辱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