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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國會職權修法藍綠主張比一比 人事同意權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國會職權修法藍綠主張比一比 人事同意權作者
ilovesongyy
(捍衛苗栗中年)
時間推噓 推:0 噓:0 →:1

因為是立法院公開資訊,所以沒掛,借新聞回文好了,
在臉書上面貼2016年民進黨關於國會調查權、聽證和罰則的版本,
結果一堆沒看詳細資料的人用人海戰術要霸凌我,還說什麼我都不回、不想討論。
一怒之下整理了一下 國會調查權歷年版本,民進黨版本居多,
既然整理了就提供出來給大家參考,也不發什麼心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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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3月29日,台聯黨團國會調查權版本,是我目前看到的最早版本。

民國101年9月15日,民進黨林佳龍等29人版本,附圖中有該版本的47條,我想應該是文
字「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法人、人民團體、個人,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
外.....」的始祖,同時第75條之1、2罰則部分,也沒有限縮只處罰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天下法案一大抄,後來的版本應該都是基於林佳龍等29人提出的這個版本演進。

民國105年4月6日,民進黨顧立雄等18人版,類似林佳龍民國101年的版本,但法條文字
更細緻,一樣沒有將調查權和罰則限縮到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此時可能顧立雄剛上台,進步份子的驕傲還存在(也有可能跟民進黨內退步派在演雙簧)。

民國105年4月13日,民進黨團版本,中心思想應該是,做為執政的民進黨,應該採取保
守態度,所以去除過去林佳龍、顧立雄所提版本的法人、人民團體、個人,將調查權和罰則限縮至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

民國109年12月9日,林俊憲等21人版本,47條首次出現模糊化文字「受要求提供資料、
調閱文件者」,實務上應該還是可以要求法人、人民團體和個人,只是模糊化覺得不起爭議而已,罰則48條未刪除,罰則限縮至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

民國110年10月6日,陳明文等19人版本,沿用林俊憲版本的模糊化文字「受要求提供資
料、調閱文件者」,第74條之一採用新文字「抗拒、規避、阻擾或妨礙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者」,實際上就是沒有將罰則限縮在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

這屆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始終停留在一讀階段,沒有出過委員會,
有沒有排審我沒查!

民國113年4月3日,民進黨團版本,又創了新的文字「受要求調閱文件或提供其他資料或物件之機關(構)」,實際上政府補助之機構不曉得算不算,查維基百科名詞是算的;罰則48條未刪除,罰則限縮至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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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被奈及利亞處以環首死刑的人權與革命鬥士Ken Saro-Wiwa,
與他一起赴刑的還有八位Ogoni族的行動者,
他們的罪名是膽敢宣稱奈及利亞一點都不貧窮,奈及利亞是富有的,
而是政治選擇讓西方的跨國公司賺錢而讓人民窮困潦倒

http://heterotopias.org/node/684 邁向西方慈善的長征 ─ Live 8 , 搖滾,貧窮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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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wwqed 05/24 04:18完全沒人回你 幫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