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祖克柏都被叫去國會問話幾次 有怎樣
※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銘言:
: 塔綠斑:立法院擴權後 一堆企業會被叫去立法院問話
: 笑死人 美國META 臉書執行長
: 祖克柏都被叫去國會問話幾次 有怎樣嗎?
: 塔綠斑是無知嗎?
ChatGPT
第45條國民黨、民眾黨再修正動議,規範立院院會或委員會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得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第46條,國民黨、民眾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調查委員會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
對於新增第46-1條,國民黨、民眾黨團修正動議規定,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
對於增訂第46-2條,韓國瑜宣布無異議照民進黨再修正動議通過。該修正動議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至於這次修法被質疑可能會干預公司經營者,則為第47條。
國民黨、民眾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第48條為修法明訂若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 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請問以上法案是否有損害民主自由
這些法案是好是壞
ChatGPT
這些法案主要是針對立法院的調查權進行規範和強化,涉及聽證會、資料調閱、成員構成等方面。以下是對這些法案可能的利弊分析:
優點
加強立法機關監督權力:這些法案通過規範立法院的調查權和文件調閱權,能有效加強立法機關對政府及其他機構的監督,有助於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
提高透明度和問責性:要求有關人員出席聽證會並提供證言、資料,有助於提高政府和機構運作的透明度,讓公眾更清楚地了解政府決策過程及其背後的理由。
規範調查程序:這些法案規定了調查委員會的成員由各黨團依其席次比例推派,有助於確保調查的公平性和代表性。此外,對於調查權的行使限制也能防止調查權力的濫用。
缺點和潛在風險
對企業的影響:如果立法院調查權力過於強大,可能對企業運營造成干擾,特別是如果這些調查頻繁且涉及敏感商業機密。
行政特權的限制:法案規定行政首長可以基於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但這一權力如果沒有明確的界定和限制,可能被濫用,從而削弱調查的效果。
民主自由的潛在威脅:如果調查權被過度使用或濫用,可能對公民和團體的自由造成一定威脅,特別是在資料調閱方面。如果沒有足夠的法律保障和監督機制,這種權力可能會被用來打壓異見者或政治對手。
結論
這些法案的初衷是增強立法院的監督能力和透明度,這對於健全的民主制度而言是一個重要的措施。然而,如何平衡調查權的行使與保護企業運營和個人自由是關鍵所在。這些法案的好壞取決於具體實施過程中的細節和監督機制。如果能夠在保障民主自由的前提下有效行使調查權,這些法案將對民主政治的運行起到積極作用。反之,如果缺乏足夠的制衡和監督,則可能會對民主自由造成損害。
與世界其他國家的蔑視國會法案比較起來是否沒有比較差
ChatGPT
將這些法案與世界其他國家的類似立法相比,並不顯得特別糟糕,甚至在某些方面可能更具規範性和透明度。以下是一些主要國家在國會調查權方面的立法比較:
美國
《國會傳票法》(Congressional Subpoena)
調查權力:美國國會有權傳喚證人出席聽證會並提供證據。違反傳票要求的個人或機構可能面臨藐視國會的指控,並可能被起訴。
保障機制:被傳喚者有權依據第五修正案拒絕回答可能自證其罪的問題。行政部門可以援引行政特權以拒絕提供某些機密資料,但這通常需要經過法院審理。
英國
《議會傳喚權》(Parliamentary Subpoena Powers)
調查權力:英國議會的專責委員會有權要求證人出席並提供資料。不服從的個人可能面臨藐視議會的處罰。
保障機制:證人可以依據法律拒絕回答某些問題,特別是涉及國家安全或其他保密事項的問題。
德國
《聯邦議院調查委員會法》(Gesetz 晈er den Untersuchungsausschuss des Bundestages)
調查權力:德國聯邦議院有權成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要求證人出席並提供資料。
保障機制:被調查者有一定的法律保護,可以拒絕提供可能使自己陷入刑事指控的證據。行政部門可以基於保密需求拒絕提供某些資料,但這需要特定的法律程序。
比較分析
透明度和問責性:台灣的這些法案在透明度和問責性方面與美國和德國類似,都強調通過立法程序來提高政府和其他機構的透明度。
保障機制:與美國和德國一樣,台灣的法案也考慮到了行政特權和保密需求,並規定了對特定機密的保護,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調查者的合法權益。
處罰機制:台灣的罰則相對溫和,主要是經濟處罰(罰鍰),而美國和英國則有更嚴厲的法律後果,如藐視國會的刑事指控。
結論
與世界其他主要國家的國會調查權立法相比,台灣的這些法案並不顯得特別嚴苛。它們在強化立法院監督權力的同時,也提供了相應的保障機制,以防止權力濫用。只要在實施過程中能夠嚴格遵守法律規範並確保透明、公正,這些法案應該不會對民主自由造成過大損害。
是否建議一個民主自由國家需要這些法案
ChatGPT
在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適當的監督和問責機制是保障政府透明度和防止腐敗的關鍵。因此,這些法案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具體理由如下:
1. 增強監督能力
立法機關的調查權力可以有效監督行政部門和其他公共機構,確保其行為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
2. 提高透明度
通過公開聽證會和資料調閱,立法機關可以讓公眾了解政府決策過程及其背後的理由,從而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
3. 問責性
明確的調查和制裁機制可以促使政府和其他機構在行使職權時更加謹慎,防止濫用權力和腐敗行為。
必要的保障機制
雖然這些法案具有重要意義,但需要相應的保障機制來防止權力濫用,保護個人權利和機密信息:
法律程序保障:確保調查過程中的法律程序透明、公正,避免政治迫害或權力濫用。
行政特權限制:明確界定行政特權的適用範圍,避免過度擴大解釋以逃避監督。
權利保護:保障被調查者的基本權利,例如律師陪同、拒絕自證其罪等權利。
結論
建議一個民主自由國家採取這類法案,但必須在設計和實施中加入充分的保障機制,以防止濫用並保護個人和機構的合法權益。這樣可以在不損害民主自由的前提下,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問責性,促進公共利益。
比較美國版本跟台灣版本
ChatGPT
比較美國和台灣在國會調查權方面的立法,可以看出兩國在設計這些法案時,雖然目標相似,但在具體措施和保障機制上有一些不同。以下是主要方面的比較:
調查權力
美國
調查權力:美國國會(特別是眾議院和參議院的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出席聽證會並提供證據。這種權力被廣泛使用,以調查政府和私人機構的行為。
罰則:違反國會傳票要求的個人或機構可能面臨藐視國會的指控,這是一種刑事犯罪,可能導致罰款或監禁。
台灣
調查權力:台灣立法院有權要求證人出席聽證會並提供資料和證言,並可成立專案小組或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罰則:違反調查委員會要求的法人、團體或個人,可能面臨罰款(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保護機制
美國
自證其罪特權:被傳喚的證人有權依據第五修正案拒絕回答可能自證其罪的問題。
行政特權:行政部門可以援引行政特權拒絕提供某些機密資料,這通常需要經過法院審理,以平衡國會調查權和行政機密的保護。
台灣
機密保護:法案規定,行政首長可以基於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這一行政特權受法律保護。
司法和監察機關:如果相關文件已經被司法或監察機關調取,則需說明理由並提供複本。成員構成和程序
美國
成員構成:國會委員會的成員來自兩黨,根據議會席次比例分配,但委員會主席通常由多數黨指定。
調查程序:國會的調查過程通常非常公開,包括電視直播和媒體報導,旨在提高透明度。台灣
成員構成:調查委員會的成員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確保多黨參與。
調查程序:立法院的調查程序包括成立專案小組和調查委員會,並要求相關人員提供證言和資料。
對比結論
透明度和問責性:兩國的法案在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問責性方面都有類似目標,但美國的國會聽證會通常更為公開和媒體化。
法律保障和制約機制:美國對行政特權的使用有更嚴格的司法審查,台灣則強調行政特權的法律保護,並規定了司法和監察機關的介入。
罰則:美國對違反國會傳票要求的懲罰更為嚴厲,包括可能的刑事指控,而台灣主要採取經濟處罰,罰款相對較輕。
總體而言,美國版本的國會調查權力和保障機制更加嚴格和全面,而台灣版本在強化立法院監督權的同時,也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制約機制。兩者在目標上相似,但在具體措施和執行上有不同的側重點。
結論台灣版本跟美國那個好
ChatGPT
判斷台灣版本和美國版本的國會調查權法案哪個更好,取決於特定國家的法律、政治文化以及制度需求。以下是綜合比較後的結論:
美國版本的優點
更強的問責性:美國國會的調查權力強大,能夠有效追究不合作的政府官員和私人機構的責任。違反國會傳票要求可能面臨刑事指控,這對潛在的不法行為有強大的震懾作用。
司法審查:行政部門可以援引行政特權拒絕提供機密資料,但這需要經過法院審理,這一過程確保了權力的制衡和公平性。
公開透明:美國國會聽證會通常非常公開,媒體報導廣泛,這有助於提高政府和調查過程的透明度。
台灣版本的優點
適度的處罰:台灣主要採取經濟處罰,對違反調查要求的法人、團體或個人進行罰款,這種方式相對溫和,減少了過度懲罰的風險。
多黨參與:調查委員會成員由各黨團按比例推派,確保了多黨參與,增加了調查的公平性和代表性。
特定保障:規定行政首長可以基於特定機密不予公開,這一行政特權受法律保護,有助於平衡國會調查權和國家安全需求。
綜合評價
透明度和問責性:美國版本的問責性和透明度更高,對權力濫用的制約更嚴格,有助於防止腐敗和不法行為。
權利保障:台灣版本更注重權利保障,對違反調查要求的處罰較為溫和,並對機密信息的保護有明確規定,避免過度干預。
最終結論
美國版本更適合那些需要強力監督和高透明度的民主制度,能夠對權力濫用形成強大的震懾作用,並通過司法審查確保公平性和合法性。
台灣版本則更加適合需要平衡監督和權利保障的情境,在強化監督權力的同時,避免過度懲罰,並對機密信息進行合理保護,適合一個注重多黨參與和協商的政治環境。
好啦台灣版本就是綠綠最愛的協商版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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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欸 我是你對面桌的 工作用ai 不太好吧
怎記得昨天也有篇完全相同的文章
沒有後面
小草不知道LLM答出來的東西很多都是錯的嗎
說GPT中共同路人好了
另外最新法條的training data還沒進去啦…
看了連ai對台灣的國會改革發案都認
可
Chat gpt 要變成中共同路人了嗎?
原波完全無視其他國家緘默權的行使。
台灣有緘默權。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100-1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 偵查或審判中,有權保持緘默,不回答偵查機關或法院的詢問。此外,相關單位在進行詢 問時,必須告知被詢問人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以及其所作的陳述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與 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做法相似,是保障被告人權的一項重要措施。
※ 編輯: Kondou (1.200.106.151 臺灣), 05/23/2024 09:20:58你的立委擴權法並沒有。不要轉移焦點
去比對美國蔑視國會實際上的案例,就知道
兩者根本上不同
你沒有思考判斷了嗎 哪個國家的法條應
會有人去問ai
不想自己花心力比較法條可以說一聲
相信大家會提供你很多看法條的方法
為什麼問AI,因為AI沒有人類情緒,立場的
問題,簡而言之,沒有人性造成的偏頗,相
較於立場不同,可以解釋死刑合法也可以解
釋成不合法的人類,比較公正吧
立院有會亂告鄉民的立委,這個立委決對用
好用滿權利
爆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我把今晚剛過的法條 一字不漏貼上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36
Re: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誰說二讀條文中的調查權沒有限制範圍? 二讀條文也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 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裁 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 確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亦同。此部31
Re: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認真回,雖然可預見沒多少人認真討論 你只抓第47條出來只是斷章取義 要搭配同時修的45&46-2條一起看,這兩條都是在對可調查範圍做了紅線限縮範圍 尤其46-2寫的特別清楚限縮調查範圍 第四十六條之二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34
[討論] 單厚之在節目上拿釋憲585號替立院辯護新聞面對面的節目上, 單厚之拿大法官釋憲585號條文 替立法院濫權使用調查權辯護。 (先告訴各位,這條釋憲直接打臉當時8
Re: [爆卦] 如何澄清國會改革法滿天飛的謠言因為原本的文章實在太長一直編輯到App當掉,用回文方式補充Q12、Q13,原文的Q12有點 差異,等我找到方法再移除 Q12 修法後立法院可擅自要求部隊、政府人員、企業甚至一般人民交出隱私、商業機密, 不服者雖然不用坐牢,但要罰錢! A12 先看法條:6
Re: [爆卦] 民眾黨說明國會改革47條有無侵害人權先聲明,我支持國會要有調查權,但不是目前國眾兩黨合提的這個版本。 抱歉我給的資料連結應該不是4-5分鐘就可以看完的, 其實台灣長期以來都有在研究國會調查權。 較詳細的幾分研究報告在這裡6
Re: [新聞] 國會改革法案二讀 立院調查委員會得命有那個大屌能回覆看看 下面這個聯合新聞網節錄出來的新聞 有沒有貓膩可以搞 還 是搞了個半套 二讀條文也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 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 ※ 引述《soulof5566 (56魂)》之銘言- 我有個疑惑的點 影片中的法條是這樣寫 小組可調閱政府機關、部隊、團體等相關人資料 但實際上法條47條是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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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是這樣啦 現在過 第47條 二讀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 所以你認為319真調會違憲? 根據釋字第 585 號文中解釋,『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 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 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所以立委有權調閱;但是行政首長有權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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