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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木棍戳眼口斷牙!養雞場員工遭老闆殺害判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木棍戳眼口斷牙!養雞場員工遭老闆殺害判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6 推:6 噓:0 →:2

※ 引述《AoyamaNanami (AoyamaNanami)》之銘言:
: 記者 宋佳娟 攝影 武紹隆 報導
: 去年2月,台南左鎮一處養雞場,老闆用木棍戳進員工眼睛和嘴巴,還推落橋下害員工慘: 死,手段兇殘,法官一審判刑13年,今年1月就裁准他30萬交保,而且對方馬上傳簡訊請: 求原諒、降低求償金額,讓死者家屬非常害怕,擔心手機號碼、地址落入對方手裡,會遭: 遇不測。

※ 引述《zangetsu9006 (台灣是平行時空)》之銘言:
: 司法改革大成功
: 虐殺一個人只要付出30萬的代價就可以交保,雖然二審13年有期徒刑,但是搞不好最終無: 罪定讞呢~就算維持原判又如何,刑期一半就能聲請假釋了
: 反觀那個圖利交保要7000萬,還被求刑28.5年的
: 看來台灣人的命不值錢啊~
: https://imgur.com/8F7JZKD.jpg


在談到柯文哲前,建議先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國審重訴字第四號」刑事裁定書(一一四年一月六日作成)

其中聲請意旨沒有隨文附上,且法官、書記官署名欄目全部遮隱,沒人知道是否是同因為法院認同被告的請求理由,才會准許停止羈押...



該裁定書僅略以:

(一)被告林○○前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
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經考量被告所涉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刑責非輕,良以重罪經常誘發避重就輕、脫免飾卸、規避或逃亡之相當理由,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基於國家刑罰權之公私益比例原則,為確保後續審判追訴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九日裁定執行羈押,及於一一三年九月十九日、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本案被告所犯殺人罪,業經本院行國民法官程序審理終結,並於一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十三年在案,本院審酌全案之犯罪情節、卷證資料、第一審訴訟程序如期終結,及被告有固定住所,與家人同住、經濟狀況及資力、本案侵害法益之程度等情,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遂行之公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等情,認現階段命其以新臺幣三十萬元具保,並予以限制住居在其實際居所地……,及限制出境、出海八
月,應足對被告產生相當之拘束力,以達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

附證:

https://i.imgur.com/fHxEfkQ.png




順帶一提,判決書內容也很簡略,沒有一般「殺人」案的長篇大論

其中僅提到爭點及其回應:

(一)事實上爭執:

一、被告有無以木棍攻擊謝○○鼻部(此爭點檢察官於審理程序時更正,經辯護人同意)?

根據被告的說法,他在傷害被害人後,有拖行被害人至頂店橋旁推落,且過程中他有將被害人的衣服掀起並套住頭部,而依照案發現場照片顯示,被害人遺體被發現時,罩住頭部的衣服型態完整,並沒有破洞或缺損的情形,由此可以推斷被害人鼻部所受的傷害確實是被告所為,沒有其他外力介入。觀察被害人鼻部的傷勢,是從鼻子左側延伸進右眼眶,具有一定深度,並造成右眼眶骨骨折,導致右眼軟組織擠壓進入顱內,並有採到木質纖維,不可能如被告所說是只有用手指戳被害人眼睛,綜合證人潘至信法醫的說法、被告使用的木棍形狀及採證結果加以判斷,可以認定被告是用木棍攻擊被害人的鼻部。  

二、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是傷害的故意還是殺人的故意?

從被害人解剖鑑定報告可以看出,被害人身體多處受有傷害,其中最嚴重的兩個地方,第一個是嘴部,牙齒斷裂十顆,且深至咽喉,導致甲狀軟骨骨折,第二個是如同前面所說的鼻部傷勢,可見被告下手的力道猛烈,且頭部是人體的重要部位,也非常脆弱,被告仍選擇用相當大的力道朝被害人頭部攻擊,手段十分殘忍,加上事後又將被害人手機砸壞,並將機車與被害人先後推落在人煙稀少且深度約五公尺多的頂店橋下,斷絕被害人一絲生還的機會,被告辯稱他的行為只是要延緩被害人回來報復的說法,依一般人生活經驗判斷,相當荒謬無法苟同,可以認定被告行為時是基於殺人的犯意。

(二)法律上之爭執:被告所犯是殺人罪或傷害致死罪?

殺人罪。

(三)量刑爭執:被告有無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之情形?

依照證人李○○員警的說法,他是根據以下的理由,合理懷疑被告是本案嫌疑人:

(一)被告在案發的前一天即一一三年二月七日有前往警局報案被害人對他恐嚇取財。
(二)被害人的兒子在一一三年二月十日到警局報案失蹤時,有強調被告與被害人之間有薪 資糾紛。
(三)員警調閱車輛辨識系統資料顯示,被害人案發當天即一一三年二月八日早上騎乘機車 進入洸和牧場所在的左鎮區後,就沒有其他的下落。
(四)被害人陳屍地點地處偏僻、人跡罕至,且與被害人先前的工作場所即洸和牧場僅有約 五十公尺的距離。

綜合以上判斷,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告在一一三年二月十九日前往投案前,員警已經有確切的根據,對被告是本案嫌疑人產生合理的懷疑,故不構成自首,不應該依照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刑度。



簡單看來,通篇有點太白話,讓人不習慣

但不管怎樣,只從具保停押的角度來說,還是不能磨滅整件事的真相,且這種理由竟然沒有抗告(僅等待上訴結果),看來地檢署沒有真正在做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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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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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e1207 03/10 07:44這又不是北檢,之前連桃檢都在暗酸北檢

cerberi 03/10 07:45法官是神 不需要規則與標準

catteamiren 03/10 07:55虐殺才判13年,笑死,聖母法官

Lailungsheng 03/10 08:01南部的官XD

pdchen1218 03/10 08:05虐殺13年....

PPPGGG 03/10 08:13台灣人命便宜啊 第一天住台灣?

j55888819 03/10 08:31在南部 虐殺人是很正常的事所以輕判?

Mikudance0 03/10 09:59https://imgur.com/9TWt1b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