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幹你媽的政黑,鄭文燦收押了啊啊啊啊啊
※ 引述《waynecode (韋恩咖啡)》之銘言:
: 幹你媽的政黑
: 幹你媽的中國台灣
: 幹你媽的社會底層蔡英文網軍
: 向各位炎黃子孫中華民族報告!
: 那個鄭文燦真的被收押啦啊啊啊啊啊啊yayaya
: 這代表一件事情
: 吳子嘉:「她現在皮皮剉,賴清德每天做夢要修理的人就是蔡英文」
: 是真的啊啊啊啊
: 我現在宣布!!民進黨內戰
: 賴清德 vs 蔡英文 第二季 正式開打!!!!
: 哈哈哈哈哈哈哈
: 賴清德再會蔡英文,這一次!
: 賴清德有勝算嗎?
: https://i.imgur.com/jX8QmuN.jpeg
單看「113 年度聲羈更二字第 17 號」摘要:
一、犯罪嫌疑部分:
(一)被告經訊問後,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惟此有證人廖○松、廖○廷之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可佐,應認此
部分犯罪嫌重大。
(二)至於聲請意旨所指被告洩密等情,依廖○廷、廖○松之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固然可
以證明其二人知悉廖○松遭監聽之事實,惟此秘密之來源是否為被告,卷內僅有廖○廷之
證述,至多只能形成被告有洩密犯行之初步嫌疑,其嫌疑程度尚未達於羈押之犯罪嫌疑重大之門檻。聲請意旨所指洗錢罪嫌依卷內資料,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所在及去向之行為,故此部分亦難以認為已達羈押之犯罪嫌疑重大之門檻。
二、羈押原因
(一)逃亡部分
被告所涉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其逃亡、串證或滅證之可能性較高,且被告具有相當之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被告又否認犯行,而有躲避罪責之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二)串證部分
1.被告於113年7月5日應訊前之當日上午,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其秘書施○廷,
其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被告之秘書施○廷作為
被告與他人之溝通聯繫管道,亦多次居間為廖○松、廖○廷與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
遞案情訊息之重要地位,參酌被告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顯見確實有串證之疑慮。
2.被告於107年5月21日晚間曾前往廖○廷之住處,可見被告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而加深其串證之疑慮。
3.本案涉及桃園市土地開發案,參與機關及承辦人員眾多,又尚在偵查階段,相關證人之範圍尚待偵查機關調查,依檢察官所主張之偵查計畫,本案尚有其他參與土地開發有關之人員尚未到案,而各該人員之待證事實係為證明被告接受廖○松父子請託後係如何實施相關職務上作為,而與被告所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有關,且檢察官亦已提出相關之證人身份,而非憑空抽象論述,又被告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本案檢察官所主張之證人仍然存在基於過去職務或情誼所生之影響力,應認檢察官主張本案尚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應屬有據。再考量本案被告所犯為重罪,其串證及滅證之可能性較高,已如前述。綜上所述,應認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羈押之必要性
串證之羈押原因本質上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本案尚有諸多人證待調查,而收賄罪之犯罪實行具有其隱密性,亦高度抑賴偵查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之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即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之事實。又被告與其他證人之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故縱使就逃亡之羈押原因得以透過具保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予以擔保,就現階段之偵查進程而言,針對串證之羈押原因尚難透過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應認有羈押之必要,故命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現在還真找不到理由加保或具保不押了是吧?
「串供」之調,看來已經毫無頭緒、也沒有理由反駁,因此就看鄭氏怎樣解決這一大政治危機了...
內鬥成這樣,可憐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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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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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民事賠償成為認定有逃亡、串證的理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新聞稿 壹、裁定結果: 李O祥具保新臺幣伍拾萬元,限制住居在花蓮縣花蓮市OO路OO巷OO號,限制出 境、出海捌月,並不得與相關證人或與其等就本案邊坡安全防護措施計畫工程有契約關係 之人接觸。13
Re: [問卦] 為啥林秉樞被收押羈押有分一般性羈押跟預防性羈押 一般性羈押的目的是為了要保全證據跟保全被告 什麼時候可以一般性羈押? 被告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供之虞時 為了防止以上的危險,可以將被告羈押13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8
[討論] 高院又撤銷鄭文燦交保《高院裁定撤銷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案,新聞稿全文:》 113年度偵抗字第 1358號新聞資料 前桃園市長貪污等案件 113.07.10 檢察官因被告鄭文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更8
Re: [討論] 案情恐將擴大桃園地院表示,陳元凱因背信等案件案件,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 揮廉政署進行搜索,並移送經檢察官訊問後並聲請羈押。對此,桃園地院裁定陳元凱於2 月1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桃園地院說明,陳元凱訊問後坦承有刑法背信、業務侵占,並依供述及非供述證據顯示, 足以認定陳犯罪嫌疑重大。3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節錄理由如下 1.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 犯罪嫌疑重大 2.洗錢部分 嫌疑不足 駁回 3.洩密部分 可能有公務員,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為原告 駁回 羈押部分- 桃園地院說,就聲請意旨鄭文燦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 犯行,但有聲請書附件所載之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 桃園地院認為,本案之案發時間距今長達七年,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 示,無羈押必要,准以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 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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