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幹你娘,屏東挖眼案通通給我洗起來!
協助帶挖眼男風向
同時來點有價值的問卦
挖眼男楊**的惡劣行徑,已經符合個資法20-1-4的公開要件
20-1-4是什麼?來來來個資法20的法條全文在下面
1.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2.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3.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懶人包:
不確定性攻擊路人之故意
公開個資已經符合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之要素
他*的挖眼男的本名和無馬露臉玉照給我貼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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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105.34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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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5907/d5907397.jpg窩9在泥的留言區等泥貼圖
真的要說臺灣媒體超~級~不~懂~法~律~ 明明依法可以公開個資居然沒有一家媒體公開挖眼男本名和長相
推
你可以公布阿
我知道的話還會上來問嗎?PO文的同時就直接公佈了好嗎! 就是不知道楊**的本名才會上來問!
*的媒體只會保護加害人※ 編輯: Kbart (42.74.105.34 臺灣), 10/09/2021 03: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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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頭好壯壯,家境應該不錯
推
社會安全網,犯人好安心
15
欸欸欸搞毛啊 隨便個明星老婆發個文大家就都忘記啦 龍K洗版我看鄉民們義憤填膺 力宏的新聞一出來所有人都忘囉 蛤 通通再給我洗起來啦1X
首Po欸幹搞毛啊 你各位被搞個歌星離婚 就把挖眼案通通忘記啦蛤 前幾個月捐錢都捐到後腦勺去了嗎 屏東挖眼案通通給我洗起來快9
才過幾天而已, 居然這個新聞都沒有下文了 八卦版也被很多不重要的文洗下去了 太可惡了 真的不懂版面充斥無聊的議題原因為何4
話說台北也發生了挖眼案 這串還有人要接力的嗎? 像當初哭喊說怎麼都沒人討論? 陰毛論說龍龍爛事掩蓋? 政府控制輿論好可怕 鄉民用力洗起來 這篇不能沈啊!!! 還有 有沒有人要捐錢呢?32
前幾天看新聞裡說潘大哥說不要再捐了處理不了 後來才知道潘家有重新受訪,解釋理由後,捐款已經=ok了 希望有意願捐款,但前幾天漏看新聞的人會看到這篇 -----20
響應大家 聊表心意 希望潘小姐早日康復 潘家也加油 人生很長 希望這一點錢 能在這旅途中能幫到一些什麼16
一點心意 祝福潘妹妹 也祝福所有好心人 --38
在熱潮過後,仍是要細水常流。 雖然不多,但仍希望展示,鄉民與肥魯仍可 建立 人民互助安全網。 大家加油,也希望快快康復 --26
腿了很多天 跟家姊討論了一下, 雖然潘哥哥認為善款夠了, 但未來她的復健之路還需要用到很多錢 生活費、醫療費、甚至家屬從高樹到長庚28
讓這愛心繼續下去 願莉雯她的雙眼能夠再得光明 人生都夠像普通人一樣平安的過生活 ※ 引述《fangio (范吉歐)》之銘言:
爆
Re: [新聞]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補充一下, 資策會如果敢提供給民進黨團,就可以對提供的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告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41
Re: [討論] 我覺得這次巧芯太莽撞了難得可以遇到跟大議員討論法律的機會 鄙人獻醜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略以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57
Re: [閒聊] 剛剛看到高雄某體操教練的傳聞第一次來本板發文,請多指教^^ 已經確定梁梅宗是性侵害犯罪者了 可能是媒體避免打錯人的習慣性馬賽克嫌犯個資 嫌犯本人的照片27
Re: [閒聊] 不使用臉部辨識不能進場喔感謝bihug大分享法律知識,個資法主管機關是國發會,我已經寫信問了,得到回覆如下 。看起來的確違法無誤,本人已經同步向體育署8771-1800檢舉,希望有更多人願意跟主 管機關反映。 二、有關您所詢相關個資法適用疑義,說明如次: (一)有關健身事業透過攝影設備取得會員臉部影像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14
Re: [閒聊] 不使用臉部辨識不能進場喔原文恕刪,臉部辨識爭議也快2個月了,健身房主管機關體育署終於回應,要轉請高雄市 政府查處了,高雄的巨巨們如果不喜歡被刷臉,可以跟高雄市政府反映。 以下摘錄體育署回函,懶得看法條的可以看黃字部分: 按個資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 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12
Re: [閒聊] 不使用臉部辨識不能進場喔個人不是法律專業, 如有錯誤煩請指正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11
Re: [新聞] 內政部承認2300萬筆戶政資料外洩! 他轟有關媒體報導「內政部已承認外洩資料就是2,300萬筆戶政資料,內政部不願公布調查結 果」,對此,內政部嚴正澄清,媒體報導事項並非事實,戶政資料並無手機號碼,另經會 同數位發展部比對相關資料內容,內容格式明顯有甚大差異,檢查近年資安監控資料未有 異常紀錄,戶役政系統及政府骨幹網路並無遭駭客入侵洩漏。至於是否經由其他管道洩漏5
Re: [新聞] 快訊/高雄公告酒駕累犯!首波5人「無馬有個問題我比較好奇 台南跟高雄的做法不一樣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或是自家縣市的自治條例或作業規則? 首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之規定: I.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