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不使用臉部辨識不能進場喔
感謝bihug大分享法律知識,個資法主管機關是國發會,我已經寫信問了,得到回覆如下。看起來的確違法無誤,本人已經同步向體育署8771-1800檢舉,希望有更多人願意跟主管機關反映。
二、有關您所詢相關個資法適用疑義,說明如次:
(一)有關健身事業透過攝影設備取得會員臉部影像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
按個資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故健身事業經由攝影設備取得會員之臉部影像係屬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
(二)有關健身事業以AI系統針對會員進場之臉部影像進行比對分析,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之處理或利用行為
1. 按個資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四、處理:指為建立
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2. 一般而言,人臉辨識技術之過程可包括:影像取得(image acquisition)、臉部偵測(face detection)、標準化(normalisation)(例如轉換為標準大小、校準色彩分布)、萃取特徵(feature extraction)、登錄(enrolment)及比對(comparison)等子流程,故健身事業採用人臉辨識技術,透過AI系統對所蒐集之臉部影像(臉部辨識資料)進行比對分析,應涉及上開個資法規定之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行為。
(三)有關健身事業導入人臉辨識系統是否須對會員踐行個資法第8條告知義務
個資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由於使用人臉辨識
系統針對臉部辨識資料進行比對分析屬於個人資料之利用方式,故健身事業自會員照片擷取臉部辨識資料,及透過攝影設備取得會員臉部辨識資料時,均應依上開規定踐行告知義務。
(四)健身事業透過攝影設備取得會員臉部影像,並透過AI系統比對分析,是否需再次取得會員明示同意
按個資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具備第19條第1項各款合法事由之一,例如為履行與當事人之契約而有必要,或經當事人明確同意等。故倘取得會員臉部辨識資料非為履行契約所必要,則健身事業應依個資法第8條規定,先向當事人告知將蒐集其臉部辨識資料並透過AI系統進行比對分析等事項,於取得其明確同意後始得為之。
國家發展委員會 敬啟
※ 引述《bihug (bihug)》之銘言:
: 文長先說結論,正式會員提供證明後應即可入場,人臉辨識應該只能是多一個選項。
: 合約限制的是簽約的雙方。若想解約,消費者應可無條件解約,有疑慮可找消保官。
: 1.合約的內容:
: 合約書第5點(會員權利與義務)、第(2)項:
: 「會員進入FF時,除因故尚未取得正式會員卡外,應出示以利識別,
: 未持會員卡者,禁止進入FF。...」
: → 反面推論,持有會員卡即可進入FF。
: 這也是一直以來FF採行的入場方式中最原始的一種。
: 2.照片和人臉辨識的不同:
: 合約書第4點(會員入會資格)、第(2)項:
: 「凡簽署本合約書並經FF審核通過入會,即成為正式會員;
: 不以有無領取會員卡為依據。會員於收到會員卡後,同意讓櫃檯服務人員照相存檔,
: 以便於每次進入會所時核對身份。」
: 首先,既然是正式會員,且提出會員證明(會員卡、APP)以資識別後,
: FF無理由不能禁止會員入場。
: 其次,有人說照片都同意被拍了,不就可以拿來識別?或是人工辨識和機器辨識不都一樣
: 換個例子來看好了。因為人臉無法隱藏,所以比較容易混淆。
: 把辨識的對象換成「手」試試。
: 如果一開始是拍「手」的照片,然後人工核對「照片手」和「本人手」是否相同來入場。
: 現在改成由「機器」擷取「特徵點」,也就是您當初拍的照片中手的「指紋」,來檢視。
: 這樣兩者對個人「特定化、精確化」的等級,或是隱私的侵犯,還是相同的嗎?
: 更不用提「人工」和「機器」對「個人特徵點」的可再複製、轉發利用,是天差地別。: 3.會員權益改變之告知與同意:
: 今天FF片面更改入場方式,是否有經一段時間的公告並經會員同意後才行使?
: 且是否僅為多一個選擇的方案,而不是只是單一選項?
: 而且今天若您同意了,是同意什麼呢?有白紙黑字寫明只供FF進場使用,不得他用?
: 若機器方轉成所謂「數位碼」後,可否再行使用呢?
: 這些FF都有充分告知並經同意嗎?
: FF所持有的個人資料,包含了您的名、證號、信用卡、通訊方式等,
: 這些若和人臉辨識資料一連結起來,是一筆很有價值的資訊,
: 但FF卻用這麼輕率的方式看待和使用這些資訊。
: 4.違約之解約:
: 契約所約束的,是契約雙方。今天合約所定的入場方式是人工辨識,FF也該受其約束。: 若我不同意FF變更入場方式,由於合約限制,
: 消費者可以選擇「以原本合約方式走完」;或是「無條件(不賠錢)解約」。
: 因為今天違約的是FF,就算要解約,該賠錢的也是FF。
: 5.人臉辨識的問題:
: 人臉辨識應是科技的大潮流,但面對龐大的國家或企業,微小的個人團結起來,
: 也是一股力量,至少讓對方利用起來不那麼肆無忌憚。
: 畢竟全世界可以公然毫不考慮個人隱私的地方,應該只有某國和其附屬地吧。
: 連以臉起家的臉書都曾因標記問題被罰款了,
: 更不論歐洲的GDPR還打算禁止私人或政府的人臉辨識。
: 6.結論:
: 「隱私」和「便利」是個人權衡的問題,但這是個人的選擇,而不應強制。
: 就這件事來說,合約內FF本就應遵守原本的方式,
: 頂多是提供一個「人臉辨識」的選擇,要不要使用,應是由會員自己決定,
: 而不是FF單方面粗暴的決定。
: 會員保障權益,可以多方反應,包括主管機關和消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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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合約有沒簽同意
只是現在去要求也只會無痛解約吧,在意但是要用啊
個資法第28條可以主張
幾年前合約當然沒有這條阿 現在因為這個解約要錢有夠黑
辛苦你了
就是要這樣~~感謝你
推!
主張無條件解約~ 就這樣吧!
解約的人多他們自己會修正做法
推推!感謝!希望消保官那邊也有好消息。
消費者也可要求按原本合約所定方式入場,不是只有解約一途
合約義務不是只有消費者才要遵守,業者若簽約後可任意變更
合約內容,對消費者限制權利或增加義務,合約不就簽假的。
若妨礙會員依約行使入場權利,甚至可能會有強制罪的問題。
謝謝分享.
感謝分享!
感謝你~~我問業務,她還說只能用臉部進場,連刷會員卡也
不行,連幫我確認一下都沒有~
當初疫情請假也要行政費用,真的對他們有點失望~~
可以不刷臉進場只是要店員手動開閘門,希望有刷卡閘門
我進場堅持用條碼,拒絕刷臉,他們就讓我過了
然後我過閘門前直接用手遮住鏡頭才過去
請不同意刷臉的大家趕快投訴消保官跟體育署
請求刪除取得資料,不刪就解約。
就是要這樣!感謝分享!超不開心未經許可,就使用個人
推
推 想裝臉部辨識又不先重審合約
推 感謝你!!
我在板橋廠,一開始客服無限跳針不讓我用以往方式入場我就
跟業務說,後來也是過兩三天沒動靜,只跟我說會反應給主管
,我今天就跟他說健身工廠這樣屬於違法(但我還沒主張無條
件解約),然後他就說我可以用以往方式入場,續約之後就還
是要用人臉辨識(我猜他們換新合約,不過我也不想續約了,
對健身工廠很失望,尤其在處理這件事情的上面一直認為是會
我在板橋廠,一開始客服無限跳針不讓我用以往方式入場我就
跟業務說,後來也是過兩三天沒動靜,只跟我說會反應給主管
,我今天就跟他說健身工廠這樣屬於違法(但我還沒主張無條
件解約),然後他就說我可以用以往方式入場,續約之後就還
是要用人臉辨識(我猜他們換新合約,不過我也不想續約了,
推!!
後來也收到一定要刷臉,蠻訝異建工竟然那麼堅持這個資安
有問題的方式...
推!! 希望多一點人反應,不然只剩一直停水的萵苣可以去
樓樓上 健工就是台式傳產 違法的可......
建功可是號稱以唯一一家依據體育署的定型化契約的店家
呢,接下來是廣告不實嗎?
推,會加入檢舉申訴行列
推
個人的交涉結果,是針對不同意的會員,FF會個案記錄,
在目前合約期內,都能用原先方式入場,各分店都適用。
所以若不想採用人臉辨識,又想按原合約走完的會員
就去跟櫃檯和客服反應吧。
95
今天到新竹健工上課也是被要求拍照,說未來都改成人臉辨識,瞬間傻眼,可是我並沒有 同意你們使用啊。 這是過度收集和使用,侵犯隱私,向現場客服反應並詢問解約,也沒得到什麼正面回覆, 意思是就是未來要這麼做,我要解約還是得賠錢... 最後有打去主管機關反應,窗口回覆高雄市政府已經有去函健工總公司關切,建議我們也14
原文恕刪,臉部辨識爭議也快2個月了,健身房主管機關體育署終於回應,要轉請高雄市 政府查處了,高雄的巨巨們如果不喜歡被刷臉,可以跟高雄市政府反映。 以下摘錄體育署回函,懶得看法條的可以看黃字部分: 按個資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 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22
前幾天去健身工廠發現改成人臉辨識也有點錯愕,回家檢視了合約和爬了這個討論串後才確定健工這樣的行為屬違法,謝謝bobotaeyeon大和bihug大的資訊整理與分享,讓法律小白如我能夠快速且清楚地了解相關規範和自己的權益。 後來有和健工的櫃檯服務人員反映希望改成人工驗證資料後,他馬上撥了內線請(應該是)會員服務部的人員A協助,而人員A一開始文不對題地和我強調「近期改成人臉辨識入場囉!」及「我們是使用你的會員照片做辨識的」 在和他說明人臉特徵屬個資,合約內無載明相關使用條款,且我沒有授權健工及健工合作的第三方廠商(研勤科技 aka PAPAGO)作為人臉辨識系統的資料使用後,人員A告知若改用人工核對進場的話,未來就無法再和他們續約。 因為我也正有合約走完不再續約的想法,就很爽快地同意了,但是詢問他們能否將我的資料從人臉辨識系統中刪除,她卻面有難色地說可能要問問看。 整個交涉過程中,有一半的時間在等他們內部討論,可以感受到第一線的服務人員並不知道要如何回應會員這樣的要求,對於個資法也完全沒有概念,像健身工廠這樣的大公司不可能沒有監控網路討論,即使真的沒有,在FB粉絲頁也有會員留言反映對於人臉辨識的疑慮。14
文長先說結論,正式會員提供證明後應即可入場,人臉辨識應該只能是多一個選項。 合約限制的是簽約的雙方。若想解約,消費者應可無條件解約,有疑慮可找消保官。 1.合約的內容: 合約書第5點(會員權利與義務)、第(2)項: 「會員進入FF時,除因故尚未取得正式會員卡外,應出示以利識別,1
基本權(隱私權如指紋、虹膜、人臉等等)是用來對抗國家的,不能拿來適用在私人之間 。 如果私人要用的話,學說上對於基本權在私人之間的效力是採間接適用說,必須要透過民 法的條文來處理,例如本人與健工之間的合約中有關於刷臉入場的規定。 即使當初與健工簽的契約有同意健工利用建立會員身分時拍的照片入場,仍舊違反民法7261
希望大家能多注重自己的權益 我發現場館安裝AI刷臉設備就開始注意此問題,個人認為加入會員時的「拍照」跟「進場 刷臉」蒐集臉部特徵是二碼字事 當初合約沒講到要蒐集臉部特徵,官網上的合約範本也沒有,更沒有說要拿會員的臉分析 使用。12
個人不是法律專業, 如有錯誤煩請指正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6
我是在新北市某個沒有有氧教室的分店 一開始業務只有說臉部辨識正在建置 之後用卡、用APP、用臉都能進場 結果後來臉部辨識做好了之後 入口就是閘門,不刷臉就不開啟70
首Po各位大家好 事情是這樣的,那天去了中和健身工廠發現全改了 變成要刷臉才可以進場,櫃檯人員還跟我說 不使用不能進場喔,這次先容許你進來 之後會請你的業務跟你聯絡
爆
Re: [新聞]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補充一下, 資策會如果敢提供給民進黨團,就可以對提供的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告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41
Re: [討論] 我覺得這次巧芯太莽撞了難得可以遇到跟大議員討論法律的機會 鄙人獻醜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略以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13
關於M-police人臉辨識警政署使用M-Police,是否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 翁律師引用警政署予立法院的專題報告為例,主要內容係為「M-Police行動警察建置案」警 用電腦平台,此平台為警政署2007年開始建置,為提升警政資訊行動化之應用及勤務機動性 ,使員警執勤時可以經由此平台及時連動系統資料庫取得資料。M-Police也具有人臉辨識功 能。然而翁律師也強調,此平台的相關處理以及利用有無符合法規,是相當值得關心的議題10
[問卦] 健保資料外洩有人收到通知了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條規定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 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 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想問一下之前健保資料外洩7
Re: [新聞] 借書被迫綁定「台北通」挨批 北市圖:即來看看那些議員說北市府強迫申辦的資料是甚麼。 臺北市政府單一識別服務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其實就是現在一堆網站你進入會跳出來逼你按同意的視窗。 因為個資法3
Re: [新聞] 鳳山溪魚群暴斃 查獲4工廠排廢因為個資法不能刊登違法排放的工廠全名 啊不就好棒棒,很懂法律很守法 恪遵個資法規定哦 我是不知道為什麼新聞不報違法工廠的全名啦 這種事情哦 咱老百性 不知道 不去想 咱也不敢問2
Re: [問卦] 幹你娘,屏東挖眼案通通給我洗起來!協助帶挖眼男風向 同時來點有價值的問卦 挖眼男楊**的惡劣行徑,已經符合個資法20-1-4的公開要件 20-1-4是什麼?來來來個資法20的法條全文在下面 1.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