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不使用臉部辨識不能進場喔
原文恕刪,臉部辨識爭議也快2個月了,健身房主管機關體育署終於回應,要轉請高雄市政府查處了,高雄的巨巨們如果不喜歡被刷臉,可以跟高雄市政府反映。
以下摘錄體育署回函,懶得看法條的可以看黃字部分:
按個資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五、當
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第2項)」。
查柏文健身公司會員合約書範本僅記載「…會員收到會員卡後,同意讓櫃臺服務人員照相存檔,以便於每次進入會所時核對身份。」,故除「照片」應屬會員簽訂合約時即明知將蒐集之個人資料外,該公司應按其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情形,依個資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完整向當事人告知其他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如生物特徵資料);此外,第三方AI系統公司如係受該公司委託蒐集、處理及利用會員個人資料,應視同委託機關,依個資法第8條第1項第4款亦屬應告知當事人事項。
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五、經當事人同意…」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非公務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柏文健身公司原則得依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於
履行契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會員之個人資料。
查柏文健身公司蒐集會員臉部辨識資料,並非為履行雙方契約必要之事項,該公司應另基於當事人同意,依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蒐集其臉部辨識資料,且應依個資法第8條規定踐行告知義務。至於會員續約時倘不同意健身工廠蒐集其臉部辨識資料,則雙方是否締約應回歸契約自由原則。
本署已另案函知柏文健身公司,並同步函請高雄市政府依權責查處,如有違反上開個資相關規定者,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依個資法第48條第3款規定,得按次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本署亦將持續追蹤高雄市政府查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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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問,臉部辨識不是很方便嗎....擔憂的點是啥?
解約阿
X的 當初簽約根本沒告知 事後賺你的臉部財
誰知道你會部會把我資料拿去賣給AI公司
@a大,同意的人明示同意後,給他掃臉沒問題;只是也
要給不想被掃的人都別的方式進出
當初簽約沒這條阿,一方自行修改內容契約變動未告知
而且實行起來也沒個預告或解釋什麼的
就某年某月某日走進去突然就變這樣了
請問:不想被刷臉的,健工會不會期滿不予續約?
我現在一樣刷條碼入場 請櫃檯開門 業務說 這方法只能用到
這張合約結束 續約就一定要刷臉 如果最後真的是這樣就不
續約了 雖然很喜歡那邊環境
當初就沒說明照片會用在人臉辨識上,健工不顧會員權
不給續約就簽世界啊XD 以為它自己獨大喔
呃...所以簽約沒問要不要喔
才從萵苣跳健工的XD 不太喜歡萵苣。反正還有計時制的
把會員隱私當成公司私有財就是無良商人
我找消保會處理 現在還在等協調會
已向消保申訴,待回覆中,推po
不喜歡健身房持有會員的生物特徵 +1
之前還被告知不用臉部辨識就不能進館,停約還要違約
金...
覺得很方便的大概不知道 台灣本身沒有幾間在做人臉辨
識 機台幾乎都是跟對岸叫…你很放心我很擔心
就算不論個資問題,這種只掃照片跟安卓手機一樣好笑
好破解的臉部辨識哪來什麼安全性?你說機場自動通關
也用照片,自動通關相機是有3D感測的可以跟faceid 一
樣建臉模而且精度更高,又不是建工拿的vga webcam幫
你拍的照片
感謝分享 這種濫用會員個資的企業 真的不敢苟同
真心覺得這麼做很過分很危險,我也申訴了,期滿就不續
好奇問 如果健工的cam那麼糟 拍不出精確生物特徵 是不
是不用那麼擔心
95
今天到新竹健工上課也是被要求拍照,說未來都改成人臉辨識,瞬間傻眼,可是我並沒有 同意你們使用啊。 這是過度收集和使用,侵犯隱私,向現場客服反應並詢問解約,也沒得到什麼正面回覆, 意思是就是未來要這麼做,我要解約還是得賠錢... 最後有打去主管機關反應,窗口回覆高雄市政府已經有去函健工總公司關切,建議我們也22
前幾天去健身工廠發現改成人臉辨識也有點錯愕,回家檢視了合約和爬了這個討論串後才確定健工這樣的行為屬違法,謝謝bobotaeyeon大和bihug大的資訊整理與分享,讓法律小白如我能夠快速且清楚地了解相關規範和自己的權益。 後來有和健工的櫃檯服務人員反映希望改成人工驗證資料後,他馬上撥了內線請(應該是)會員服務部的人員A協助,而人員A一開始文不對題地和我強調「近期改成人臉辨識入場囉!」及「我們是使用你的會員照片做辨識的」 在和他說明人臉特徵屬個資,合約內無載明相關使用條款,且我沒有授權健工及健工合作的第三方廠商(研勤科技 aka PAPAGO)作為人臉辨識系統的資料使用後,人員A告知若改用人工核對進場的話,未來就無法再和他們續約。 因為我也正有合約走完不再續約的想法,就很爽快地同意了,但是詢問他們能否將我的資料從人臉辨識系統中刪除,她卻面有難色地說可能要問問看。 整個交涉過程中,有一半的時間在等他們內部討論,可以感受到第一線的服務人員並不知道要如何回應會員這樣的要求,對於個資法也完全沒有概念,像健身工廠這樣的大公司不可能沒有監控網路討論,即使真的沒有,在FB粉絲頁也有會員留言反映對於人臉辨識的疑慮。27
感謝bihug大分享法律知識,個資法主管機關是國發會,我已經寫信問了,得到回覆如下 。看起來的確違法無誤,本人已經同步向體育署8771-1800檢舉,希望有更多人願意跟主 管機關反映。 二、有關您所詢相關個資法適用疑義,說明如次: (一)有關健身事業透過攝影設備取得會員臉部影像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14
文長先說結論,正式會員提供證明後應即可入場,人臉辨識應該只能是多一個選項。 合約限制的是簽約的雙方。若想解約,消費者應可無條件解約,有疑慮可找消保官。 1.合約的內容: 合約書第5點(會員權利與義務)、第(2)項: 「會員進入FF時,除因故尚未取得正式會員卡外,應出示以利識別,1
基本權(隱私權如指紋、虹膜、人臉等等)是用來對抗國家的,不能拿來適用在私人之間 。 如果私人要用的話,學說上對於基本權在私人之間的效力是採間接適用說,必須要透過民 法的條文來處理,例如本人與健工之間的合約中有關於刷臉入場的規定。 即使當初與健工簽的契約有同意健工利用建立會員身分時拍的照片入場,仍舊違反民法7261
希望大家能多注重自己的權益 我發現場館安裝AI刷臉設備就開始注意此問題,個人認為加入會員時的「拍照」跟「進場 刷臉」蒐集臉部特徵是二碼字事 當初合約沒講到要蒐集臉部特徵,官網上的合約範本也沒有,更沒有說要拿會員的臉分析 使用。12
個人不是法律專業, 如有錯誤煩請指正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6
我是在新北市某個沒有有氧教室的分店 一開始業務只有說臉部辨識正在建置 之後用卡、用APP、用臉都能進場 結果後來臉部辨識做好了之後 入口就是閘門,不刷臉就不開啟70
首Po各位大家好 事情是這樣的,那天去了中和健身工廠發現全改了 變成要刷臉才可以進場,櫃檯人員還跟我說 不使用不能進場喔,這次先容許你進來 之後會請你的業務跟你聯絡
爆
Re: [新聞]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補充一下, 資策會如果敢提供給民進黨團,就可以對提供的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告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41
Re: [討論] 我覺得這次巧芯太莽撞了難得可以遇到跟大議員討論法律的機會 鄙人獻醜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略以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17
Re: [問卦] 違停家長800字還原搶少年手機真相突然發現一個盲點 如果真的是像這位被檢舉人講的 警察說20通電話有18通都是少年打的 那麽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如對個人資料之有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相關要件方得為之,例如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 同法第 28 條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10
[問卦] 健保資料外洩有人收到通知了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條規定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 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 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想問一下之前健保資料外洩7
Re: [新聞] 借書被迫綁定「台北通」挨批 北市圖:即來看看那些議員說北市府強迫申辦的資料是甚麼。 臺北市政府單一識別服務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其實就是現在一堆網站你進入會跳出來逼你按同意的視窗。 因為個資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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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警察說出檢舉人是誰,算洩密嗎?: 小魯對個資法也是略懂 建議在陳情時書面增加以下文字 「本人資料運用範圍僅限於本陳情案件使用(應符合特定目的運用),倘貴機關已無持 續保有本案個人資料之依據時,應主動刪除本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