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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司事官裁准同婚伴侶收養無血緣子女 司法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司事官裁准同婚伴侶收養無血緣子女 司法作者
mikamikan
(mikamikan)
時間推噓 推:4 噓:4 →:65

先說結論,與其做這種完全逸脫法條文義的擴張解釋,不如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聲請
讓他們直接去提憲法訴訟,進而宣告748施行法(下稱專法)第20條違憲

專法第2條其實就是按照18年公投的結果,不將同性伴侶視為民法上的「夫妻」或「配偶」看看第3條以下的各該規定,全部都是使用「第2條之關係」,而非夫妻或配偶就知道了。也正是在「第2條關係並非民法上的夫妻或配偶」的前提之下
「第二條之關係」(同性伴侶間)具體的權利義務要適用民法的規定。
就必須是專法中有明文規定「準用」始可,而在這樣的規範結構下
沒有在專法中沒有規定準用的部分,其實就代表著立法者有意排除。
而作為本案爭議核心的第20條,其實很明確的把收養的適用範圍
限縮於「親生子女」,也就代表說「繼親收養」他人的「養子女」部分是被立法者排除的(這邊要探求立法者的原意也很很簡單,除了查找立法院公報之外,跟很多法律是數十甚至近百年前制定,立法者幾乎都作古的情形相比,參與748施行法制定的一堆人都還是現任立委)

而當法律有違憲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時,法官應如何適用法律
大法官在第371號、第572號解釋其實就已經說明應該如何處理了
原則上「各級法院法官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例外在「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才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而本案這種「做出與法律文義矛盾的解釋」
其實跟「拒絕適用法律」本質上幾乎是相同的。
而且上述兩號解釋的前提,還是在憲法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之下才可以此為由聲請釋憲並非憲法第80條保障的「主體」的司法事務官,即便法院組織法規定其可以負責部分裁定也並沒有賦予其可以對於法律進行違憲審查,進而限縮或擴張解釋的權限
這其實也是新聞中部分法官認為不妥的地方

而且去年10月底其實已經有同運團體著手在進行釋憲聲請了
因此在爭議底定前,即便為了維護人權適用法律時,任意做出與文義相反的解釋不甚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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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99.41.3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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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1/07/2022 14:39:27

defendor007 01/07 14:37法律人就是嘔嘔嘔

我們是「法治國」,不是「同治國」啊,一切日常生活秩序按照法律安排 不是LGBT和SJW說的算喔

cck525 01/07 14:37推推

cck525 01/07 14:37CD中樓下幫推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1/07/2022 14:42:48

AGIknight 01/07 14:41不甚妥當又不會痛 笑死

AGIknight 01/07 14:41法律人才不屌你甚麼不腎妥當

AGIknight 01/07 14:42心情好就是妥當 心情不好就是不妥當

AGIknight 01/07 14:42沒有罰則的東西都只是寫來引用吵架用的

民事爭議你是要處罰甚麼,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的效果不就是有效、無效、得撤銷而已嗎 現在問題在違反專法第20條的收養到底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nautasechs 01/07 14:46看到最後一句出現關鍵字「適妥」就敲

nautasechs 01/07 14:46到我的法盲警鈴。通篇文字推砌結論就

nautasechs 01/07 14:46是廢文一篇。

marktak 01/07 14:48嬰兒是要聲你媽毛逆

defendor007 01/07 14:50樓上正解 反正法律人最愛畫靶再射箭

畫靶再射箭不是正常流程嗎?還是按照某族群的邏輯,先射箭再畫靶才正常?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1/07/2022 15:05:04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1/07/2022 15:07:22

wayne62 01/07 15:36釋憲緩不濟急 吧。而且這也不一定要走到

wayne62 01/07 15:36釋憲,修法應該比釋憲快一點,這次判決

wayne62 01/07 15:36也能給立法院壓力請立委早點修法

wayne62 01/07 15:37記得已有立委提出相關修法草案,目前修

wayne62 01/07 15:37法進度好像是卡在法務部

修法最快沒錯,問題也在這,需要修法,那就是意謂著本案的裁定違背現行法不是? 完全超過法律文義射程範圍的解釋,本身就是違法了,即便這個裁定有助於人權保障 如果可以任由適用者恣意解釋,那法條等同於擺著好看的 尤其是現行規定下,目前除了女嬰,看來是沒有其他人可以聲請撤銷本案裁定 更該慎重的情形,該司事官這種沒有規定就不是禁止的解釋方式 那還要專法其他的準用規定幹嘛,直接適用民法不就好了 問題這「裁定」的解釋本質上已經是修改法律規定了 這不是一個沒有民意基礎的司法事務官可以行使的權力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1/07/2022 16:26:31

BoXeX 01/07 16:20反正判案權力拿到 想怎樣就怎樣 以前

BoXeX 01/07 16:20是只有法官 現在事務官也可以

BoXeX 01/07 16:21整天說法官會自律 但不自律也沒辦法補救

法官還怕被聲請送評鑑,司法事務官本身是走公務員懲戒還有考績懲處 這就要看所屬法院的主管要怎麼處理了,不過司事官本身沒有受到憲法的審判獨立的保障 真要處理也比較簡單,前提是上層迫於壓力想處理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1/07/2022 16:30:49

BoXeX 01/07 16:40看看送襯衫都可以說幾件以下沒事 評鑑真

BoXeX 01/07 16:40的有用嗎 反正都自己人

BoXeX 01/07 16:41不要淪為整肅異己的機制就不錯了

那是高層啦,基層常常是被敗訴方 或者沒有拿到全部勝訴判決的勝訴方聲請評鑑 聲請評鑑還算好了,更慘的還收過恐嚇信的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1/07/2022 17:31:15

wayne62 01/07 19:25看那位司法事務官的理由是:對私權來說

wayne62 01/07 19:25"法無禁止即可為"

wayne62 01/07 20:43也像是在問 惡法亦法?還是 惡法非法?

私權事項法無禁止即允許是在「債法」才適用,物權法、身分法都已經不只是涉及純粹 的私權問題了,基本上只容許法定的權利內容,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創設法律所無的法律關 係或權利內容,這跟sed lex dura lex無關,司事官沒有違憲審查權限,更沒有資格僭越 立法者做成的價值決定,透過擴張解釋擅自擴大現行法律的適用範圍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1/07/2022 23:10:31

wayne62 01/08 00:10那我可以用兩公約 來對抗釋748施行法嗎?

wayne62 01/08 00:10"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

wayne62 01/08 00:10法律之效力" 依2公約裡的 兒少最佳利益

wayne62 01/08 00:11原則 應該要允許他收養。

wayne62 01/08 00:13釋748施行法卻不允許,兩個法衝突時

wayne62 01/08 00:13就讓法官有了裁判的空間吧

wayne62 01/08 00:21更正:不是2公約是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wayne62 01/08 00:22第2條: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

wayne62 01/08 00:22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兩公約很多條文也只是方針條款性質的阿,兒童權利公約也是如此 就算採用張文貞那套,也只是在操作保護規範理論時有更多解釋空間 即便認為國際公約的位階介於憲法和法律之間 那也是要有牴觸的情形下才適用阿 兒少最佳利益和專法第20條只限於親生子女收養牴觸的點在哪裡 以板上反對意見的主張出發,也可以說一開始讓其中一方先收養就不符合兒少最佳利益 甚至立法者當初就是考量到兒少的最佳利益才刻意排除了同婚共同收養 而更根本的問題還是在那,司事官根本沒有權限做出超越法律文義的解釋 即便是為了維護人權,要不釋憲,要不修法,但那是大法官和立法院的權限 甚至在認事用法時基於憲法而做限縮或擴張解釋,那也是憲法第80條賦予法官的權限 司事官這麼做說穿了就是僭越權力分立之下的權限分配阿 很多人為了考試只是把參考書、解題書背得滾瓜爛熟 但卻連法律這門學問中最基本的工具 「解釋」要怎麼操作都懶得下功夫 結果就是出了一堆逸脫文義的解釋結果,要搞目的解釋、體系解釋都好 最終還是必須受到「文義」這個範圍的限制,連這客觀的範圍限制都可以不管了 那真的就變成「人治」了,畢竟條文適用的範圍已經完全隨適用者高興了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1/08/2022 00:56:44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1/08/2022 01:02:35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1/08/2022 01:04:53

wayne62 01/08 02:05"一開始讓其中一方先收養就不符合兒少最

wayne62 01/08 02:05佳利益" 這邊講錯了,一開始是 單身收養

wayne62 01/08 02:05台灣法律已經開放單身者也可申請收養了

wayne62 01/08 02:06而單身收養並沒有 性傾向上面資格的限制

wayne62 01/08 02:11牴觸的點在 讓配偶收養另一方親生子女的

wayne62 01/08 02:12考量就是為了兒童最佳利益。換成不是親

wayne62 01/08 02:12生子女時 兒童最佳利益 應該依然是讓配

wayne62 01/08 02:12偶跟子女建立親權關係 讓這個家更穩固

wayne62 01/08 02:14只是親生 非親生的差異 竟然能讓兒童最

wayne62 01/08 02:14佳利益 發生改變。這個邏輯才很難懂

wayne62 01/08 02:20只是因為 非親生,就覺得該讓後來同婚的

wayne62 01/08 02:20配偶 跟孩子 維持在法律上是陌生人的關

wayne62 01/08 02:20係,這怎麼看都不是兒童最佳利益啊

記得當時立專法前,除了公投結果之外,朝野也是有共識,就是現階段仍不宜開放共同 收養,原因其實就是板上反對意見所採取的立場

https://www.storm.mg/article/486560?page=1

「同婚」和「同婚收養」這兩件事要不要允許,立法者的形成自由寬窄其實不同 同婚由於僅涉及兩個人間的結合,和公共利益比較無關,所以基本上立法者的形成空間 相對小,不能夠干預兩人是否結合,只有選擇用專法或民法規定的空間 但同婚共同收養就不一樣了,涉及的就是「兒少最佳利益」,而誰有權判斷兒少最佳利益 不好意思,「立法者」就是有優先順位,其次是掌握釋憲權的「大法官」 一般法官遇到相關爭議,都只能夠選擇適用法律或聲請釋憲了 請問連個「法官」的地位都沒有的司事官,卻越俎代庖的行使連法官都沒有的權限 這沒有違反權力分立,擅自擔任立法者去修改法律的實質內涵?還是覺得自己有釋憲權?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1/08/2022 11:52:42

wayne62 01/08 12:26你舉這篇連結的論點是認為連 親生子女的

wayne62 01/08 12:26同志共同收養 都不該給。沒法拿來解釋

wayne62 01/08 12:26為何 現在既然已開放親生子女的同志共同

wayne62 01/08 12:27收養卻認為 對非親生子女 就該差別對待

wayne62 01/08 12:32法律程序問題上 自然是原po有理。但我想

wayne62 01/08 12:32討論的是 若因為當初修法修的還不夠完備

wayne62 01/08 12:32而導致人民權利的受損,可以有怎樣的司

wayne62 01/08 12:32法救濟?還是一定要苦等不知要到何時的

wayne62 01/08 12:32修法程序?

很簡單啊,要不釋憲要不修法,一個非立法者非釋憲者的司事官去違反立法者做成的 私法秩序安排,現在他媽的是程序正義的問題,每個非法官的公務員都以保障人權為 由,擅自做成完全超越文義解釋所及範圍,甚至根本和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規定相違的 解釋,這他媽是法治社會還人治社會,尤其是收養程序已經不是單純兩人可不可以結婚 的問題,符合兒少利益是誰說得算,乾脆讓每個司事官都來不一樣的解釋好了 今天問題就在別「越俎代庖」,讓有優先決定權的立法者和釋憲者審慎的做成決定會死? 兩人共同收養是涉及了啥重大急迫的公益到必須要立刻認可程度? 不然會對於當事人權利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的損害嗎? 今天又不是把孩子從身邊帶走,就只是等修法或釋憲完成就可以辦理兩人共同收養而已 拜託,世界不是圍著你們LGBT族群轉的,尤其未成年收養比起婚姻,社會關聯性更強之下 讓各界凝聚共識審慎的處理這個問題好嗎?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1/08/2022 17:26:29

wayne62 01/08 18:01何不食肉糜? 以此例 若他突然意外過世

wayne62 01/08 18:02他配偶和小女孩 就馬上要被拆散。另外,

wayne62 01/08 18:03這對同志配偶原本的計畫是 1個人請留職

wayne62 01/08 18:03停薪育嬰假一年照顧女兒,下一年再換另個

wayne62 01/08 18:04人請假,沒有共同收養另個人就無法請育嬰

wayne62 01/08 18:05假。若等到小女孩都長大了才修法完成 才

wayne62 01/08 18:06允許他們共同收養,育嬰假也不用請了

wayne62 01/08 18:11 "讓立法者和釋憲者審慎的做成決定會死?"

wayne62 01/08 18:12要怎麼辨認是在 審慎的做成決定中, 還是

wayne62 01/08 18:12 在 擺爛裝死中?

他們現在當然不敢修法啊~不然22年九合一又大敗怎麼辦~地方選舉老人說不投就不投欸 反正LGBT族群那麼死忠~還會清算群體內部的藍甲~總統大選前再修刷一撥LGBT族群好感度 這麼好的計劃不要嘛~誰叫你們那麼死忠咧~被人家看沒有剛好而已啦 有種就讓執政黨知道你們很急嘛~不快點修法~2022你們就不投票囉 看看執政黨覺得你們重要,還是中南部保守派老人跟長老教會的票比較重要 你上面說的那些在實務上都不會被認為重大急迫OK~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1/08/2022 19:31:48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1/08/2022 19:34:15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1/08/2022 19:34:52

wayne62 01/08 19:51原po自我矛盾了 你前面說等1下修法會死嗎

wayne62 01/08 19:51現在又說 短時間當然不敢修法 不會修法,

wayne62 01/08 19:53那是要等什麼鬼?

有矛盾嘛~選完就會修法了啊 要讓他們加速可以啊 情緒勒索他們阿~這不是你們綠營的專長嘛 如果他們覺得你們比老人、長老教會重要 就會在臨時會提案快速通過了阿 不然叫許宗力他們快點受理阿 讓你們當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第一則判決的受益者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1/08/2022 20:05:11

wayne62 01/08 20:07既然這樣 那司法事務官先讓他們共同收養

wayne62 01/08 20:08可以請先育嬰假 也很順理成章

lupin2401 01/17 16:35好噁 想要臭異性戀來成就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