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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牽車過馬路被開闖紅燈!外送員怒嗆「爛警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牽車過馬路被開闖紅燈!外送員怒嗆「爛警作者
loveloser
(不良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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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
有關機車駕駛人以牽引方式進入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處所,其違規之認定及執法原則案一、依據交通部101年10月24日交路字第1010035664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民眾來信,詢問旨揭行為有無違反交通法規之情形,經參考交通部65年10月12日交路(65)字第10858號函規
定略以:「機器腳踏車或腳踏車駕駛人,如因『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僅藉人力推動穿越道路時,可視同行人走路行為,並應遵守相關行人管制規定。」,惟仍無法據以明確認定旨揭行為態樣有無違規,故本署特研訂執法認定標準,於101年9月17日以警署交字第1010133556號函請交通部釋示,並經該部函復同意本署意見在案。
三、旨揭違規之認定及執法原則如下:
(一)機車駕駛人牽引機車進入人行道,並將車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內:
1、行為人認定:視同行人。
2、違規認定:無違規。
(二)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下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逕騎車駛離:
1、行為人認定:視同機車駕駛人。
2、違規認定:該行為人駕駛機車行至路口處,於行車號誌顯示紅燈狀態下,超越停止線並迴轉至對向車道,應以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舉發。

(三)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下車牽引機車右轉後,逕騎車駛離:
1、行為人認定:視同機車駕駛人。
2、違規認定:依交通部101年8月16日交路字第1010024025號函釋,該行為應以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舉發。
(四)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在行人專用號誌為綠燈之狀況下,下車牽引機車通過行人穿越道至機慢車待轉區內暫停,俟橫向行車號誌變換為綠燈後,逕騎車駛離:
1、行為人認定:視同機車駕駛人。
2、違規認定:該行為人駕駛機車行至路口處,於行車號誌顯示紅燈狀態下,超越停止線並通過行人穿越道至右前方機慢車左轉待轉區停等,應以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舉發。」


好了啦 一堆違規仔 交通部函釋都找給你們看了
違規就違規 還那麼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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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c 02/06 19:48簡單說 就是在停止線前 要上人行道

louic 02/06 19:49補:「牽上人行道

takechance 02/06 19:49https://youtu.be/kXTooR8sa_A

takechance 02/06 19:49交通部有法院大?

takechance 02/06 19:50交通部官員有司法特考通過嗎?

arickal 02/06 19:51台灣人就是懂遊走灰色地帶

koromo1991 02/06 19:53台灣人就是習慣把違規沒被抓當成合理

koromo1991 02/06 19:53 被抓到還能理直氣壯

takechance 02/06 19:54拿2012年過時的函釋來對抗2018年法院

takechance 02/06 19:54的判決嗎?

takechance 02/06 19:55請問現在是馬英九執政嗎?

我還第一次聽到函釋有期限的 換人執政自動失效? 你知道中華民國的憲法還是在對岸我大中華時頒布的嗎

beau0 02/06 19:55https://i.imgur.com/4v9uSX1.jpg

liquidbox 02/06 19:55你這是「警方」立場

beau0 02/06 19:56101年的交通部V.S109年的地方法院

liquidbox 02/06 19:56「法院」立場不一定

liquidbox 02/06 19:56https://reurl.cc/e6G5gK

takechance 02/06 19:57法院才是最終裁決機關喔~

tigotigo 02/06 19:57主管機關有解釋法令之權

takechance 02/06 19:58樓上應該去了解一下行政法院

你才應該去瞭解一下行政法 法院判決

不受涵釋拘束 但行政法院之判決未核定為判例者不得驟以判例援用 每個法官自由心證 同樣的情況 下一個法官說不定就判違規 自己去搜索交通法庭的判決 各種不同見解本來就一大堆

aprendes 02/06 20:00問題出在機車強制兩段左轉+內側進行機車

aprendes 02/06 20:01四輪怎麼迴轉 兩輪就怎麼迴轉

aprendes 02/06 20:02*禁行

treeeasy 02/06 20:02這篇被推文打臉

※ 編輯: loveloser (220.142.52.146 臺灣), 02/06/2022 20:13:05

panex0845 02/06 20:07這個解釋早就廢棄不用了 你還拿來當寶

什麼時後廢棄的 我查詢都沒有廢棄的資料 請拿出來打我臉 還是你以為一個法官判決不採用就自動失效了?

vul81320 02/06 20:11笑死自以為法匠好棒棒

※ 編輯: loveloser (220.142.52.146 臺灣), 02/06/2022 20:17:01 ※ 編輯: loveloser (220.142.52.146 臺灣), 02/06/2022 20:19:52

ceab 02/06 22:57乱七八糟

ceab 02/06 22:58函有屁用?

ceab 02/06 23:00最終還是法院判, 機關函釋有屁用?

jay111101 02/06 23:02這篇正解啊!一堆智障法盲平常罵恐龍法

jay111101 02/06 23:02官,這時候又覺得法官好棒棒

samnpc 02/06 23:58函釋代表行政的角度沒錯,司法要不要採納

samnpc 02/06 23:59是另一件事

nfsong 02/07 00:55簡單來說 就是要熄火 才能視同行人

nfsong 02/07 00:59https://youtu.be/kXTooR8sa_A

nfsong 02/07 01:00行政訴訟 大部分都是視為行人

nfsong 02/07 01:00每個人都提行政訴訟 讓他改一下規則

nfsong 02/07 01:01反正這個行為 看不到危險 灰色地帶

ice0101001 02/07 01:35除非走到釋憲,宣告函釋無效!

mm58307533 02/07 12:51那是交通部自己解釋的,法官又不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