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子在勞保局做了13年勞工 考上正職公務
※ 引述《sourthern (南方)》之銘言:
: 判決書主文:
: https://reurl.cc/W3VyOL
我細看了一下, 最高行政法院是用裁定駁回
程序面直接踢回, 實質面根本沒審 ---> 因為他說,
你要指謫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違反哪一條法律啊,....不是原來的主張在講一次阿
這應該是上訴時候的常識吧???
感覺這次上訴審浪費了 ---> 沒有指謫他 "判決矛盾","違反論理法則"之類的
讓最高行政法院直接裁定駁回 (連看都沒看---直接收工, 裁判費入袋
真好賺)
最後, 如果要走釋憲, 要注意這個狀況啊: 不能同樣的東西再講一次
, 那個在高院已經講過, 已經審過, 就不會再看了,... 一定要指謫見解
違反哪一條法律 or 憲政原則,.... 不然大法官一樣把你存查
ps: 一般人打官司的毛病是, 跟街坊吵架一樣, 同樣的東西一直 repeated,
這在法院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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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2 條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243 條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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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事人周小姐有請律師
並非是一般人吵架
這可能牽涉到律師擬定的訴訟策略等等
心證早就形成,回去躲辦公室冷氣卡實在
放一本LSE論文還比較有笑
第三審本來就是法律審 審什麼實質…
直接就裁定駁回了,三審我記得一定要找律師,但這律師??
還是為了cost down ,只是找律師掛名,狀子是自己寫的???
這種打完二審,基本上就沒啥翻盤機會
因為很多都是非法律位階的行政命令法規
單以所謂 不合理 不公平 , 是無法類推適用的,
更不用講不存在的信賴保護原則....
要是早幾年辭掉考上公職(早於調整為12大類併年資時)
有曾被核定併休假年資過,才有信賴保護原則
這個訴訟內容,跟前陣子有老翁去丟人家汽油彈燒人家房子
原因是覺得當年賣便宜,現在房價上漲,要來討價差不成洩憤
107年辭職,109才有得准伺親留職停薪規範產生?
像不像???
我以前在高院服務的老師說,最高院退下來寫三審的狀紙,
至少五十萬起跳,法律上的不甘心,是要付出極大的勞時費
!!!
法律上的一口氣不是一般人享受的到
鴻海郭台銘就可以
其實這也是變相的門檻,變相的不平等
接過從86年告到今年的案子,大概每年裁定駁回幾次,還是繼續告
沒有一定要幾十萬的啦,有資格找法扶的也許一毛都不用出'
但是要打得贏...-.-沒那麼容易
法律上的不甘心(X) 自己權利上的不甘心(O)
個人認為,找立委陳情,修法解套會更快
司法解決可能是很冗長的過程
"想太多"
找立委去電人修法比較快,前提要能叫動立委
把打訴訟的錢拿去當政治獻金搞不好就OK了
周員的工作要好好做才是,不是找立委關說,考上分發後
的工作不滿意,也是找人關說要調去較輕鬆的單位,再照3
餐去人事室哭,最後人事受不了只好協商如他所願,這種
公務員不可恥嗎?
樓上的掛.......
他星光後期跟初普高三次上榜都是自願留在同一個位置,哪有
什麼分發結果不滿意的事情?
樓上,同一位置還是同一機關?? 先釐清吧
namitori鄉民講的應該是對於機關內的新工作不滿意而關說
他當然願意留在原本的處室,那邊比較分發報到的處室輕鬆
的許多,誰會不願意……只能說,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
為
就是留在同一個位置啊,連分機都沒變呢…所以既然這麼輕鬆
的位置還要找立委關說什麼?有料就爆啊,扭捏什麼
一個機關內只有一個單位嗎?先搞清楚…爛單位也會有爽
缺,涼單位也會有爛缺,你對那個人有興趣請考進勞保局
自己探聽……
原來是含沙射影的烏龍爆料還要人家自己考進去查啊,哦忘了
說我跟他做一樣的工作我怎麼不知道原來這麼爽,這樣我應該
是可以不用重考啦齁
勞保局工作多數不輕鬆啦,真的坐到那個位置稱得下去
也是不容易阿,尤其是初等考進去的很多都想跑
6
有關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採計規定一案 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 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 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規定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44
我是周員的先生........周員已於109錄取高考 周員是108初等榜首/108錄取普考 判決書主文: 銓敘部太扯...................12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大概是: (專挑不一樣的講) 退撫不一樣, 勞公保不一樣, 權力義務不一樣(其實只差 勞動節一天放不放假) --------------------------------------------------------- 但最高行政法院講的那些都是末節(退休大概是20~30年後的事),16
先不看法條,我們是不是應該回到事情的根本來看這件事? 約聘雇有著公務員的權力以及公務員所需承擔的義務,有權利就有義務,理所當然他也要有公務員享有的權利,這應該是基本法律邏輯吧?所以從一開始就應該要保公保及退撫才對,舉例來說,如果現在有兩個警察,一個是勞工警察、一個是公務員警察,他們做的事都相同,但如果因公死亡/殉職,領到的錢可大不相同,還是說約聘雇都獨立上班的?我們請移民署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晉用管道不同不該作為區別身份的理由,油水電等國營事業也不是參加考選部所舉辦的國家考試,政務官也沒有,我認為應該是以當事人所執行的業務以及當事人與國家的權利義務關係來做區分。 其他職缺可以提敘的問題,如老師、軍人,他們在轉為正式老師或考上公務員時,有些人是可以提敘的,老師規定很多不太一定,軍人好像幾乎都可以提,但軍人業務跟公務員業務完全無關欸,軍保跟公保也不同身分阿,為什麼他們可以提呢? 最後,不會有人覬覦公務員身分來當約聘雇的,看似領多但是要繳更多!有這身份也只是限制更多而已,以上都不是從法規面分析,是從根本的法律價值出發,要釋憲也是從這邊著手,希望臺灣勞權都能不斷進步(不論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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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判決違背法令可提起憲法裁判?憲法裁判新制, 大家都躍躍欲試, 腦海突然閃過一絲念頭: 訴訟法裏面的"違背法令"的情形, 豈不就全部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 而全可以提出憲法裁判? 例如程序, 未經調查即做為判斷基礎,4
[問題] 想問關於最高行政法院的測速照相距離判決先貼上我看到的資料內容 獨家》測速照相距離判罰標準不同調 罰單罕見請最高行政法院定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法律規定測速須符合「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 標示」,一般人都認為是標誌與測速器的距離,事實上交通部函釋的是「警示牌設置位置」3
[請益] 刑訴395有關刑事訴訟法 第395: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384: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文章其他部分就刪掉了,只能告訴你不會這麼快 就好比這起案件 把時間重頭整理過 民國 108 年 11 月 03 日 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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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民事訴訟法限縮人民上訴權 司改會發動連民事訴訟的訴訟程序部分 判決有別於裁定 判決的補充的法律基礎在民事訴訟法233條 233條第1項寫說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1
Re: [新聞]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 父:死者非親生告生母詐欺推 mystage: 最後用刪去法判的啊,把兒童自噴的可能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性刪掉,也沒找到外力的證據,所以推測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為男子加害。我認為合理 110.28.99.195 01/28 17:59 adsl15888: 推測可以當證據判刑? 當然可以- 18.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乙抗辯已全數清償,第一審法院以 乙之抗辯有理由,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定乙僅清償 200 萬元,就其餘未清償部分,廢棄第一審法院駁回 甲此部分請求之判決,改判命乙應返還 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關於第三審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