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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笑死 法官認為挖眼不算殺人行為?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笑死 法官認為挖眼不算殺人行為?作者
ptt9999
(ptt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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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在聽陳豐德的我在案發現場
剛好聽到孫正華前法官在提昊昊案一審法官跟二審法官看法的差異
她也有提到法官不語的法諺
但她也說到 現在的判決書根本就是有字天書
所謂的判決書白話化根本很難做到

說真的 蠻值得聽的 雖然我實在聽不是很懂
但如果多幾位前法官願意站出來說明到底是怎樣判決的
至少人民會對法律多一點信賴吧

甚至最好有張計算公式
像是當眾打手槍 1年
打手槍射到心儀的女生臉上後順便逼她吃下去 2年
和解 *0.5
所以結論是(1+2)*0.5=1.5年 最多增減1/2刑度的情況

※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銘言:
: 就屏東挖眼案
: 檢方依殺人未遂及重傷害未遂罪起訴
: 但是法官認為挖眼不算殺人行為
: 笑死人 這種判斷
: 那縱火燒死人 也不算殺人罪
: 台灣司法會不會太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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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rxxx 09/10 09:38這集推建議要有一點刑總基礎才會比較

steverxxx 09/10 09:38聽得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