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關於水桶的證據及板規依據
對於Cito版友如此關心此案,本人深表榮幸
容本人對此案作以下之回復
其相關文章出處很多,故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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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重判決:
這點當初在判決上有問題這點本人承認,且問題不小
以前可以在下面隨便喊聲,想講什麼做什麼都是自己的事
現在已經必須要照規範走,有依據就要照依據走
在此案申訴判決中,小組長的說明已經很明顯
加重判決的依據仍應以既有規範判定
這不光是經驗問題,也是對於立場上有著明確的不同
這點除了其他兩位版主外,也有不少人已經來關心過
在此僅能表達對眾多人的謝意,並對此事件引以為戒
2.違規事項:
以PTT站內的狀況來看,能夠成為直接證據就那幾項
某些直接證據缺乏的狀況下,間接證據便具有參考價值
像是辱罵他人,其它版應該不少文可以參考
有些沒有明確指名道姓,卻仍然進桶
因為間接證據合理推斷目標對象是〝誰〞
間接證據仍有其實質效果,足以推斷該人行為
這也是心證、臆測或猜測?這還是有所不同吧
真要明確的"直接證據"方可進行判決,那全站判決可能有一半得改判
而needed案,參考依據是否可以用外站平台之證據?
站方本身就有參考外站證據之案例,本版應該沒有理由不行
假設證據無效或不合理、不合邏輯,或不足以證明其行為
那應該也有不少判決早就被推翻了
至於肉搜...太高估本人了...
也就A個ID,平台打個產品名稱,誰知道會有一樣的
本人還是先在海鮮看到,之後看到發文,覺得眼熟才查
如果當初沒看到的話,說不定早就沒事了
3.版規
本站至少也有個200個版主起跳,包含大小版
每個版主的"主觀認定"就不是完全一樣
就算是本版三個版主,當初主觀認定也是三套版本
跟前KS版主相比也不一樣,光是要磨合成87%相近就花了不少時間
漏洞無所不在,無論怎麼改怎麼執行都很難變的完美
舊版規沒有明定發文者須提供相關依據輔其佐證
同時也沒有明定發文者可不提供相關依據輔以佐證
兩邊都沒有直接證據就以間接證據推斷
這又回到版規漏洞與主觀認定上的問題
也是修改版規的最主要因素,期望減少模糊地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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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有罪推定或是無罪推定原則,我不認為這可以適用在所有的場合
我看的只有證據偏向哪一邊,哪邊具有其最決定性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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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不會空穴來風啦, 有在做事就是好事
至少不像當初一言堂連申訴都沒機會
靠北花時間申訴?誰叫你照片87%像甚至100%
買來過電一次再拿去賣,的確很詭異
而且兩個一系列的商品都這樣,如果是
不喜歡,第一個商品這樣做完就不會再
買了吧。
不過拿外站當證據也很怪,只能說新官
上任三把火吧。下一個申訴也是,拿兩
年前的文抓多重帳號,時間真他媽太多
處理事情跟國中風紀股長差不多幼稚
有違反板規就桶,沒違反就不要
臆測的.態度的.和板規無關就不要處理
看以前三天1PO,就算PO個100篇沒違反就沒事
就算這100篇東西和價錢都一樣也OK的
解釋了半天等於沒解釋,什麼叫沒理由不
行?你沒辦法直接用站內ID證明站內文違
規就是不行!就是這麼簡單!
無證據力 又無法律素養 難以服眾
你的法律素養如果這麼差就不要搞這套,管
好你的站內就好。
「判決上有點問題,本人承認」一點歉
意都看不到
判決不依板規判 就這樣
還在站外的不算啊 另外一位板主不是也說
明了嗎
況且現在也不是單純無違規 而是隱瞞實情
才無違規吧
一句公道話!n版友貼的文有沒有違反版規
?
沒有的話就是理虧了,不用再用一些官方語
言來搪賽,把自己的行為合理化。
請牢記,你只是硬交版版主,並不是商業
調查處官員,不在其位不謀其政,這應該就
是很多版友看不下去的地方。
好叭.那就來叭免吧
好阿那就提罷免囉,你個人臆測大過板規
那就是當自己是皇帝。
明明板主群都同意 也有其他人支持 小組
長也判了 還在那邊個人臆測 啊不就是要
不到你們想要的結果而已 這案連結那麼明
顯 還一直跳針站外證據無效 反正別人說
的都不算 你們的才算數就對了
隔空水桶還能那麼講的那麼好聽,真是不簡單
照那邏輯 如果在這po文 但聯絡只用fb或
line來詐騙 請問還能不能黑單或刪文?
印象是上周還是上上周我碰過。
不過對方是買方利用PTT網頁板取得聯絡方式
讓賣方取信後出貨,再進行詐騙。反之沒碰過
沒個人臆測會去蝦皮找連結?
特別強調"無蝦皮"啊
是不是邏輯不好詐騙是違法不是僅違反板規...
禁賣兩件新品是在板上 不包含其他版面/網站
版主要能證明他是"店家"那連一件都不行
但是一般個人他就算站外賣了10件新品在本版
只要不賣超過一件新品就不違反板規....
爆
Re: [建議] 是否可以提案罷免版主?在228這天推薦228書籍為什麼要被桶? 因為 ★被桶原因不是因為推薦228相關童書★ 不是因為推薦228相關童書 而是因為原PO在介紹228書籍文中60
[板務] 關於 needed 水桶的證據及板規依據------------------------------------------------------------------------------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對於小組長之建議,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11PhstD5 (PttLaw)47
[申訴] Alertme檢舉案三名版主7日未處理本版第一篇檢舉案申訴文 版規上沒提供樣板 若有相關規定我會改成規定格式 本人於5/19 20時33分左右 依照版規4-2寄信給三位版主 hn9480412 flyingwhale LonyIce 對Alertme進行多項違規檢舉 時間符合4-2規定之30日內52
[板務] 關於水桶的證據及板規依據(回應)我用了編輯的方式針對你的文字回應, 所以不是用回文的,不要懷疑有 Bug。 : ----------------------------------------------------- : 1.加重判決: : 這點當初在判決上有問題這點本人承認,且問題不小10
Re: [板務] 6-14、6-15 板務修改討論6-14的修改方案怎看都不行 新 6-14:方案一 6-14 散播客觀非事實的"文章",且已影響公眾利益。 違法者處水桶7日論處,若有明知故犯者加重懲處,最重達1年水桶。 ※檢舉時須檢附證據,經提醒後仍未附上證據,板主有權不受理。3
Re: [問卦] 有哪些版有特殊的文字獄?軍武板倒是有個特別的版規, 前幾天莫名被這條給辦了。 2-3 針對使用者犯行輕微或模糊地帶與難以判決之懲處。 本人立場是黃俄孝子,5
Re: [板務] 板規6-14修改流程全記錄以上記錄恕刪 : 感想: : 相信很多人都有感覺高雄板的政治對立意識很嚴重,很故意的酸文、反諷 : 文都有另外就是這種動輒得咎的謠言。對於板主們希望做出改變其實是可 : 以理解的。1
Re: [新聞]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 父:死者非親生告生母詐欺推 mystage: 最後用刪去法判的啊,把兒童自噴的可能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性刪掉,也沒找到外力的證據,所以推測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為男子加害。我認為合理 110.28.99.195 01/28 17:59 adsl15888: 推測可以當證據判刑? 當然可以- 目前 6-14、6-15 的草案最後修正如下。 原 6-14: 6-14 散播重大錯誤且傷害公眾利益之虞或刻意誤導民眾視聽之言論。 違法者處水桶7日論處,若有明知故犯者加重懲處,最重達1年水桶。 ※檢舉時須檢附證據,經提醒後仍未附上證據,板主有權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