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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給carbomd看的掃法盲文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給carbomd看的掃法盲文作者
ssiou
(科科~~)
時間推噓 推:0 噓:0 →:0

笑死
這個好像是舊條文
你們推文討論舊條文幹嘛?
還能講得煞有其事我的天啊
難怪有人說這裡一堆文盲XD

※ 引述《lono (lono)》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47th0Vx.jpeg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第 47 條
: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

: 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
: 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

: ,並負保管責任。
: 立法院調查委員會可以罰錢
: 這個是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不是修刑法
: 藐視國會罪才是修刑法
: 刑法是由地方法院管轄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不是刑法
: 不配合調查不能把你抓去關
: 只能給你「罰鍰」
: 這就和交通警察給你罰鍰一樣
: 不服只能自己去行政法院提行政救濟
: 一堆人連修什麼法都不知道就上街抗議
: 這是什麼綠衛兵國?
: https://i.imgur.com/LasqY7D.png
: 是
: 立法院是行政機關
: 司法院可以判處人民罰鍰
: 司法院也是行政機關
: 你知道誰是法盲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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