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給carbomd看的掃法盲文
https://i.imgur.com/47th0Vx.jpeg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7 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立法院調查委員會可以罰錢
這個是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不是修刑法
藐視國會罪才是修刑法
刑法是由地方法院管轄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不是刑法
不配合調查不能把你抓去關
只能給你「罰鍰」
這就和交通警察給你罰鍰一樣
不服只能自己去行政法院提行政救濟
一堆人連修什麼法都不知道就上街抗議
這是什麼綠衛兵國?
https://i.imgur.com/LasqY7D.png
立法院是行政機關
司法院可以判處人民罰鍰
司法院也是行政機關
你知道誰是法盲了嗎?
--
一堆青鳥真的很好笑
罰鍰罰金搞不清楚
這次三讀有修刑法都不知道
藐視國會罪在刑法,要法院審理都不知道
連人家學者有爭議的地方也不知道
欸你直接無視我的推文欸笑死
所以你承認就是立委多數決能夠罰$啊
然後不服的人再去走行政救濟
你以為法院不會參考立院的決議嗎
請問要去立法院哪裡提"訴願"?
我都不知道立委當交警or警察的邏輯是啥呢
聽 是蠢草的悲鳴
還比喻成開罰單的XDDDDDDD
你不覺得這個法漏洞太多了一點?
訴願是在立法院所在地的法院
你們是不是都不看三讀通過的法條阿
不看怎麼反對= =????
青鳥到底?有什麼毛病?
是去吃漢堡的嗎
對啊 不在台北市的就爽了 笑死
問你啊 這法條到底有啥毛病
法條你自己去看清楚再抗議吧
對啦抗議的人都沒看清楚,專家聯署也沒看
清楚,就你看得最清楚但無法解釋違憲疑慮
我沒說專家沒看
專家看得很清楚
就青鳥不看而已
我哪有沒辦法解釋違憲?
最好找我去立院啊,可以我小咖,只有英時
商人才有資格吧
我罵法條的時候,還沒看你在討論勒
訴願和訴訟不一樣
抱歉我法盲好奇問一下
還‘’只能‘’’罰罰錢
感謝主席恩賜
謝主隆恩
我看得很清楚啊 那你看清楚了嗎?
我早就講完了
你什麼時候產生我沒看清楚的錯覺?笑死
去A一下我的文章好嗎
要是到時候大法官釋憲說法條違憲怎摸半?
法條違憲就失效阿
0.0這推文速度是光速嗎
雖然行政罰跟司法程序的罰金不同,但事實
就是立委能夠透過在立法院的多數決判罰錢
如果覺得這樣的法條很合理的應該去看腦科
最快的就是提出釋憲後,法條凍結
等違憲阿
媽的
國會文革
民主算老幾
還有我一開始的推文就是在針對樓主不是你
48.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
你不用跳出來跟我槓 我不是在對你說話
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
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拍謝我再問一下 關於花蓮那個藐視議會罪阿
那個有辦法通過嗎
你住在屏東但是要跑去台北法院告立法院
笑死
花蓮那個不會過啊
我跟各位說,地方縣市的議會權力更小
這次立院罰鍰設立是依據釋字585號解釋來的
是喔 QWQ
國民黨如果要落實改革,應該要主動
對啊 所以這法條簡直是極品啊 被罰錢還要
把地方縣市的議會擴權起來 XDD
可是藍白立委現在佔多數 沒辦法比照辦理嗎
特地從中南部or花東跑來台北市跑救濟流程
我也覺得藍白要搞就也議會順便一起搞阿
但是國民黨不會這樣做,他又不是白痴
雙標不太好吧
他們搞這個就是為了鬥民進黨而已
.....既然你都這樣講了我也不好說甚麼
行政罰鍰喔,就給他發阿
不要繳錢又不會怎樣
難道會抓去關嗎
不過這點上我們確實看法相同\
等等0.0 行政罰緩原來可以不用繳的嗎????
你都不繳罰鍰,他也沒辦法用藐視國會
告你
我有點震驚 真的不用繳喔
原來還有這招 長姿勢
如果是交通違規罰單,不繳政府會執行
所以到底是法條可笑還是不繳罰緩的人可笑?
拍賣財產
但是立法院的行政罰鍰 我不知道
地方議會要用,那就請大法官解釋支持啊 XD
0.0 等等 你這樣講我又開始害怕惹
其實講真的應該一堆人都是怕被罰錢
交通罰單不繳還能吊銷駕照
不繳不會怎樣XDDDDDD
太逗了
但是立法院這個 我不知道阿
他們連罰鍰收入怎麼做會計 我都不知道
最高機密ㄅ
我也是覺得應該還是要繳辣
只是法律我真的外行
我就問立法院的罰單,你不繳會怎樣
誰要負責執行不繳的動作
0.0 其實我沒被罰過不知道
但我是屬於那種停車格繳錢都不敢不繳的
交通罰單你一定要繳阿
我講的是立院罰單
不清楚了 哎唷為啥藍白要搞這種法條辣
麻煩死
問原PO啊 他覺得立委=交通警察=警察很正常
要鬥綠營就鬥 搞這種要罰錢的
笑死 不清不楚的法條
然後他嗆別人是法盲,最極品的那種
行政機關還要講求個行政中立,今天立
行政院早就沒有行政中立了 陳建仁造謠沒事 藍白沒造謠移送法辦
法院也要出來說自己是中立機關嗎?誰
不知道立院就是最不政治中立的啦?
謝謝解釋,所以立院可以因一般人不配合
委員會調查,就投票裁定罰鍰。又雖然有
罰鍰,但不是指被罰的一般人有罪。
三讀了,人民還是看不懂,好慘的法
笑死,一堆行政罰不也是一樣,還不需要經
由立院院會決議(多數決)這道手續
爆
Re: [新聞]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喔~~ 法律上站不站得腳不是你說 是由掌管司法權的法院來終局認定 有問題你就告發嘛~~ 用一個國家之力量打一個小女生爆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我把今晚剛過的法條 一字不漏貼上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45
[討論] 小草怎麼解釋擴權法第46-2,47條大家好 打給賀 是這樣子的拉 我剛剛看法條齁 有個疑問拉~ 想問問小草拉33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請問哪一條是用舉手表決決定是不是弊案? 又哪一條機密的解密是由主席決定? 48條院會能決定是要不要針對關係人拒絕、拖延、隱匿的行為加以處分 哪裡有決定是不是弊案? 又, 不管是25條還是48條明明就規定33
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ㄟㄟ 現在造謠這麼直接嗎?? 為什麼你看到的版本 和我看到的版本不一樣?? 這幾個是國民黨的吧7
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你沒有看懂人家的話 46-2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 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關之行政特構。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立法 第 八 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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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是這樣啦 現在過 第47條 二讀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2
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25條二讀的版本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X
Re: [討論] 以後立委可以調閱台積電的機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四十七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受要求提供資料物件、調閱文件者,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 ,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立法院對於文件原本之存在或真實性具有合理重大之懷疑時,得經院會決議要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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