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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罷不掉徐巧芯被嗆「快去死」 曹興誠心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罷不掉徐巧芯被嗆「快去死」 曹興誠心作者
ddaaemon
(天使惡魔)
時間推噓 1 推:2 噓:1 →:3

新加坡沒有民主耶
全世界除了君主國家之外
執政者都是世襲父子相傳的
就北韓跟新加坡

而且新加坡算是嚴刑峻法的地方
曹興誠這種民主大師
真的有辦法忍受沒有民主自由的新加坡嗎???

他真的有辦法回得去???


不過建議曹興誠搬到花蓮
幫鋪馬先鋪路
鋪馬在花蓮友成立服務處喔
看他下次去選是不是會贏

版上一堆人說花蓮幾個藍營的派系都被策反
大罷免必成.....



: 問題是:
: 新加坡的環境沒有比台灣好到哪裡去,要人家回去該國是否搞錯了什麼?看似是沒有糟糕: 的政治惡鬥,但潛藏的危險,千萬別想看穿...
: 而且要回想一下,曹氏當年正是因為受陷於和艦案(新竹地院九十五年度矚訴字第一號,: 更一審後已經無罪確定)
: 加上獲得新加坡的大力邀請,才會轉向入籍成為新加坡公民
: 直到約五年前,才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 就這一系列的背景看來,當時是逼不得已;且行政訴訟方面,聯電也確定吃下敗仗(最高: 行政法院一百年度判字第二二零七號,同樣曾發回重審一次)
: 該判決的說法,節錄其中一段如下:
: (三)本件原處分係以上訴人之行為與九十一年七月修正之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創設新公司或事業」要件該當,屬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 資行為,惟未依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乃依行為時同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裁罰,有原處分在卷可憑。是原處分認定之違章行為並非未經申請許可而從事上開許可辦: 法第五條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者,則原判決僅就原處分認定之違章事實範圍為審: 查,並無不合,至前審判決雖謂上訴人縱有為被上訴人指訴之事實,要屬「從事技術合作: 」範疇,與「從事投資行為」無涉等云,然該判決既經本院廢棄,上訴意旨再執以指摘原: 判決未說明上訴人之行為究係許可辦法第四條之「從事投資」行為,抑或第五條之「技術: 合作」行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云云,要無可採。又本件上訴人係違反兩岸條例第三: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而受處分,至許可辦法第六條僅係作為被上訴人判斷上訴人投資種類之: 依據,原處分未將之列為裁罰之法令依據,並無違法,上訴意旨仍執詞主張原判決認定許: 可辦法第六條非被上訴人裁罰之依據,顯將許可辦法與兩岸條例割裂適用,其適用法規顯: 係不當,其後又將許可辦法第六條作為判斷行為違法與否之基礎,而認「專門技術」乃兩: 岸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不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之範疇,亦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云云: ,核屬其個人對法令之歧見,並無可採。再以前審判決如上所述,因未就原處分及被上訴: 人所提附證據詳為調查並釐清案內重要事項事實,究明上訴人與和鑑公司之真意,逕認上: 訴人系爭技術提供行為僅屬「從事技術合作」之範疇,而非屬「從事投資行為」與上述許: 可辦法第六條規定尚非相合,其判決尚非適法,業經本院九十八年判決指明;上訴意旨仍: 執該業經廢棄之判決理由,主張依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限於三種從事投資行為,原判決有: 違本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五號判決云云,尚有誤解且無可採。
: 這樣讀起來,是與在中國投資的問題相關
: 就算可以再回去新加坡,問題是聯電在當地還有利可圖嗎?建議再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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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47 08/26 09:43你知道他在新加坡過得不好嗎....

showlive0214 08/26 09:46被洗腦嚴重的人才會覺得新加坡不是

killfox123 08/26 09:46不是有謠傳是古董買賣稅務問題才去新

killfox123 08/26 09:46加坡嗎?

showlive0214 08/26 09:46民主的國家

doskoi 08/26 10:04新加坡現在總理不是李家的耶,哪有世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