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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罷不掉徐巧芯被嗆「快去死」 曹興誠心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罷不掉徐巧芯被嗆「快去死」 曹興誠心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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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eSeDol (嘖嘖...)》之銘言:
陳靜文/綜合報導
: 大罷免全面潰敗大失敗,國民黨立委徐巧芯罷免案領銜人、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25日上節目
: 時表示,罷免徐巧芯失敗後,被嘲諷「趕快去死」,他大嘆這選區待不下去了,決定搬離台
: 北市信義區。

: 心得:
: 建議曹董一口氣直接搬到新加坡,
: 因為2028年就換藍白執政中央政府了,
: 即使你搬到高雄也沒用,
: 在藍白充斥的國家會過得很痛苦。

問題是:

新加坡的環境沒有比台灣好到哪裡去,要人家回去該國是否搞錯了什麼?看似是沒有糟糕的政治惡鬥,但潛藏的危險,千萬別想看穿...



而且要回想一下,曹氏當年正是因為受陷於和艦案(新竹地院九十五年度矚訴字第一號,更一審後已經無罪確定)

加上獲得新加坡的大力邀請,才會轉向入籍成為新加坡公民

直到約五年前,才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就這一系列的背景看來,當時是逼不得已;且行政訴訟方面,聯電也確定吃下敗仗(最高行政法院一百年度判字第二二零七號,同樣曾發回重審一次)

該判決的說法,節錄其中一段如下:

(三)本件原處分係以上訴人之行為與九十一年七月修正之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創設新公司或事業」要件該當,屬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行為,惟未依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乃依行為時同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裁罰,有原處分在卷可憑。是原處分認定之違章行為並非未經申請許可而從事上開許可辦法第五條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者,則原判決僅就原處分認定之違章事實範圍為審查,並無不合,至前審判決雖謂上訴人縱有為被上訴人指訴之事實,要屬「從事技術合作」範疇,與「從事投資行為」無涉等云,然該判決既經本院廢棄,上訴意旨再執以指摘原判決未說明上訴人之行為究係許可辦法第四條之「從事投資」行為,抑或第五條之「技術合作」行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云云,要無可採。又本件上訴人係違反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而受處分,至許可辦法第六條僅係作為被上訴人判斷上訴人投資種類之依據,原處分未將之列為裁罰之法令依據,並無違法,上訴意旨仍執詞主張原判決認定許可辦法第六條非被上訴人裁罰之依據,顯將許可辦法與兩岸條例割裂適用,其適用法規顯係不當,其後又將許可辦法第六條作為判斷行為違法與否之基礎,而認「專門技術」乃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不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之範疇,亦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云云,核屬其個人對法令之歧見,並無可採。再以前審判決如上所述,因未就原處分及被上訴人所提附證據詳為調查並釐清案內重要事項事實,究明上訴人與和鑑公司之真意,逕認上訴人系爭技術提供行為僅屬「從事技術合作」之範疇,而非屬「從事投資行為」與上述許可辦法第六條規定尚非相合,其判決尚非適法,業經本院九十八年判決指明;上訴意旨仍執該業經廢棄之判決理由,主張依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限於三種從事投資行為,原判決有違本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五號判決云云,尚有誤解且無可採。



這樣讀起來,是與在中國投資的問題相關

就算可以再回去新加坡,問題是聯電在當地還有利可圖嗎?建議再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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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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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88269521 08/26 10:15回新加坡搞罷免可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