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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鏡週刊 【凌濤婚外傳色照】系列報導聲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轉錄] 鏡週刊 【凌濤婚外傳色照】系列報導聲明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1

※ 引述《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之銘言:
: 突然想到,鏡週刊去年12月之前不是也要告黃國昌,現在進度到哪裡了?查了一下也沒有: 黃國昌出庭的新聞。
: 鏡週刊真的有告嗎?有人知道嗎?
: 「
: 黃國昌先生多次以「垃圾」辱罵本刊及本刊報導,因道歉之時限屆至而未獲置理,本刊將: 對黃國昌先生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 」

理論上,就算已經提告了,大概不會大張旗鼓、大陣仗宣傳(心理戰)

按照目前的情況,原則上形同「慢半拍」

然而以當下的實際情況看來,基本上要說沒有動作,恐怕也不為過;然而以鏡周刊的不服輸態度來看,不可能藏得了一輩子...

: ※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 《鏡週刊》【凌濤婚外傳色照】系列報導今(4日)披露,國民黨桃園市議員凌濤遭爆涉及
: : 騷擾及對婚姻不忠,竟背著妻子傳私密影像給他人還向對方索色照,另曾對不只一名政媒圈
: : 人士毛手毛腳。報導刊出後,凌濤今指控,報導內容為捏造,並稱是綠營政治操作,還要匿
: : 名爆料人「直接站出來具名」,如有引用任何不實、扭曲,任何超出評論範圍的內容,通通
: : 會蒐證提告。對此《鏡週刊》的聲明如下:
: : 一、 本刊【凌濤婚外傳色照】報導係記者經過查證確信為真實始為報導。報導中隱匿當事
: : 人資訊是為保護消息來源及避免二次傷害,此為媒體報導新聞應有之態度,凌濤要求當事人
: : 「站出來」等言論,無疑是以公眾人物擁有之話語權,恫嚇、威逼接收色照或遭不當肢體觸
: : 摸的性騷被害當事人。
: : 二、 本刊系列報導均有所本,凌濤先生膝反射式地對報導內容回應全盤以政治角度思考,
: : 以抹紅、抹黑、抹黃等說法規避媒體監督,更以不實、捏造等說詞模糊焦點,打臉他自己當
: : 年評論台灣政壇性騷風波的言論。
: : 三、對於凌濤先生記者會的說法,本刊也會採取「直球對決」做法,檢視凌濤對本刊的言行
: : ,提出對應的法律動作,以捍衛本刊及記者的權益。

: : 凌濤今日針對鏡週刊針對他的報導開了記者會。
: : 對此,鏡週刊也在臉書發表聲明回應。
: : 主張自身報導皆有所本,批評凌濤要求當事人用真名出面的行為不僅是二次傷害,針對鏡周
: : 刊的報導的回應也是自我打臉。
: : 並且強調會在法律上直球對決。

私下行為不檢點,已經不是一兩天的事了

要怎樣「直球對決」,這理論上是凌濤和鏡周刊之間的事,輪不到外界指摘不是



可是說到要求當事人出面交代部分,《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寫道: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 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 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所定監護人為該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得報導 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任何人除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 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這些聽起來有點無法理解,且被害人是否同意公開身份,此刻不得而知

因此鏡周刊是否有正確詮釋法律的保密原則,似乎不好恣意判斷...



但不可否認的是,傷害造成已經是事實,要怎樣洗脫這影響,這要看當事人本身的素養,不能指望他人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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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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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lardo 03/04 19:59在這版指名版友自拍露點 一定會被告

Gallardo 03/04 20:00正常人都會戰清白 不告就是心裡有鬼

zwetson 03/04 20:14曹興誠表示?

※ 編輯: laptic (180.74.70.199 馬來西亞), 03/04/2025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