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世大運約談了中華臺北官員,沒有説中國隊有錯哦
原文恕修
※ 引述《Phoenix723 (操場旁的含羞草)》之銘言:
: ※ 引述《itrose (小子木日免)》之銘言:
: : 國際奧委會明確説明,不能把政治性文件帶入賽事公開場合
: : 臺北隊三個帶隊高層被約談
: : 誰錯了一目瞭然。小鼻子小眼睛的是台灣人,又被糾正了
: : 看了視頻的都知道,誰在動粗,誰在大聲叫XD
這是在有罪推定嗎?
且「政治文件」一般上泛指標語(如「反對台獨」、「支持台灣建國」等)、帶有偏激主張的文稿等
只是看電文本身的話,難道有這些內容?
: 根據《德國刑法典》(Strafgesetzbuch, 簡稱 StGB),搶劫的相關法律條文是第 249: 條(§249 StGB),標題為 Raub“(搶劫)。以下是條文的中文翻譯:
: 中文翻譯:
: 第 249 條 – 搶劫
: (1) 以對人施加暴力,或以當下對身體或生命造成危險的威脅手段,為了將他人動產非法: 占為己有或使第三人占有,而奪取該物者,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 (2) 未遂犯亦處罰。
: 你要德國刑法 我就貼給你
: 再看第二點
: 手上那張賀電再怎樣都是動產,這就是搶劫
又總覺得,這些推文有一定的荒謬之處...
: → itrose: 占為己有四個字能看懂嗎?XD 123.52.229.198 07/26 00:52: → itrose: 人家只是不想記者在這個場合拍到,沒想 123.52.229.198 07/26 00:52: → itrose: 帶走哦 123.52.229.198 07/26 00:53: → itrose: 沒構成,哪來未遂,笑噴 123.52.229.198 07/26 00:53
「未遂」或「既遂」,這是要看犯意的(這部分可見後面的判例)
檢察官主要負擔舉證責任,這難道可以不清楚?
: → itrose: 違反國際奧委會規定啊。你看已經三個領隊 123.52.229.198 07/26 00:55: → itrose: 被約談,一再這樣。以後臺北隊員無法 123.52.229.198 07/26 00:55
在德國也是要遵守當地的法律,不是只限於國際奧委會的規定這樣簡單
且需要回想的是,蕭美琴副總在出訪時,遭到中國駐捷克外交官逼車,但因為「外交豁免權」限制,只能等到國安調查出爐之後,方得揭發
又,如果「賀文」能被視為有政治意味
難道以後川普給美國世大運隊伍遞上奪得金牌的賀文,或者習近平在數年前杭州亞洲運動會會場上和中國隊選手道賀之類的,都要當作違反規定、非得處罰不可?
: 推 itrose: 誰都知道大陸法系法律都是抄德國的 123.52.229.198 07/26 00:58: → itrose: 果然台灣法律很像德國的,一樣討論XD 123.52.229.198 07/26 00:58
要從台灣法律的角度來說的話,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五號刑事判決已經明確揭櫫法定原則(雖然主要是談「強盜」罪):
「刑事法上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云者,係指行為人為自己或第三人,而不 具法律上之適法權源,圖對物有不法領得之意,並排斥所有人或監督權人對物之支配權 或監督權,將該物占為己有,使之取得所有人或監督權人之地位者而言。至於被告主觀 上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事實審法院應對於卷存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一律注意,並 綜合調查所得之一切證據,依其職權本於確信為合理之判斷,惟此項判斷之職權運用, 仍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非可任意為之,否則即屬違背證據法則;又事實審 法院對其判斷,應將證據取捨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內為必要之說明,否則仍有判決理 由不備之違誤。」
另可參考最高法院一零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一號刑事判決(加重強盜罪部分):
「強盜罪所施用之強暴、脅迫手段,祇須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志自由為已 足,縱令被害人實際無抗拒行為,仍於強盜罪之成立,不生影響;而恐嚇取財罪,必其 強暴、脅迫手段,尚未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如已使被害人喪失意志自由,達 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即應構成強盜罪,而非恐嚇取財罪。至是否達於『不能抗拒』之程 度,應以通常人之心理狀態為準。」
簡單來講:
一、要看當事人的受驚嚇程度
二、需憑常人的思維模式判斷
三、要判斷是否處於「強勢」地位
看來要溝通起來,真的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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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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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什麼難度,就支那賤畜在做畜牲
在做的事而己
跟支那賤畜有什麼能溝通的
支那畜牲只幹畜牲事
都是用「賀電」 不會用「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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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還在跳針EXCEL不能當證據的通通進來笑死,照你這種說法,如果該excel是kp製作的話,那就成為被告犯罪自白,更沒有排 除的理由,只需要依照訴156之規定,尋找其他補強證據就好,譬如名單上捐款人之證 詞,就足以作為被告犯罪之證明,根本不需要爭論其證明力,這豈不更打臉其他小草的說 法。 如果是第三人所為,同樣可依據159-4傳聞排除法則之規定,找出其他記載真實性證明,![Re: [討論] 還在跳針EXCEL不能當證據的通通進來 Re: [討論] 還在跳針EXCEL不能當證據的通通進來](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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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鬼島EE園區為啥不用強盜罪起訴阿?刑法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6
Re: [黑特] 民眾黨說北檢起訴書一一遭到證人推翻拜託,證據能力是證據能力,證明力是證明力,不要把二個不相干的法律問題混為一 談好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 所規定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故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始得認被3
Re: [新聞] 謝國樑列3案被告 基隆東岸商場接管被控強現在政治喜歡上法律課 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 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 ,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1
Re: [新聞]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 父:死者非親生告生母詐欺推 mystage: 最後用刪去法判的啊,把兒童自噴的可能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性刪掉,也沒找到外力的證據,所以推測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為男子加害。我認為合理 110.28.99.195 01/28 17:59 adsl15888: 推測可以當證據判刑? 當然可以
[問卦] 有沒有「自由心證」的八卦?曾經有一段時間很流行"自由心證"這種東西,因為新聞記者時常講, 但是又不花篇幅解釋,搞得大家莫名其妙。 <<<<<<<<<<<<<<<<<<<<<<<<<<<<<<<<<<<<<<<<<<<<<<<<<<<<<<<<<<<<<<<<<<<<<<<<<<<<< 法律維基百科是這樣講:
[問卦] 強盜罪是不是重罪?刑法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 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想問一下,有沒有強盜罪其實是很嚴重的重罪的八卦? --
Re: [新聞] 約X不到30分鐘!男遭女網友告性侵 辯:這個案子如果上訴,大概會被減刑吧 雖然不可能無罪,不過很奇怪的是 法官判決一再強調要有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但是這案子如果不是豬隊友自爆被告有犯罪,二方也是各說各話 看起來也沒有所謂的直接或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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